武汉的市容监督员啊
发布日期:2012-11-03 作者:110网律师
在此次“市容监督员”被打事件中,伤害结果本不应发生,当事人对于监督员要求其将丢手扔掉的纸巾归入垃圾筒以配合,而对于后继的处罚不接受,正如当事人所说“难道你还想限制我人身自由不成”,当事人明显对于“市容监督员”的处罚权不信任。从法律的视角,我们对于市容监督员的处罚权,乃至于市容监督员的产生均有质疑。
一、对于“市容监督员”人员身份的质疑
在此次市容监督员被打事件中,受伤的市容监督员年龄超过50岁,而实际上我们甚至能看到白发苍苍的市容监督员。市容监督员断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聘用式用工形式,充其量只能算是工勤人员。在《武汉市人事局关于<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第一条就对工勤人员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级机关(国家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各类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可见无论市容监督员属于何种用工形式,因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属于此文件中的“工勤人员”。
同时根据上述文件第二条对于工勤人员调动审批条件及程序的规定,调动需年龄在45岁以下,招收需在25岁以下,具有特殊技能和在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0岁。也就是说新产生的工勤人员年龄段应是45岁以下。在此次事件中受伤的监督员可能属于是调动,因报道上披露他以前是“门前三包”的工作人员,那很显然他的年龄是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的,还有那白发苍苍的“市容监督员”就更不符合要求了。
二、对“市容监督员”行使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权的质疑
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四)向绿化带、花坛(池)、草坪等绿地内及进水井、窨井、排水明渠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废渣;(五)在道路、广场、隙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六)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冲洗车辆;(八)当街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九)交通运输车辆、船舶产生的废弃物向道路、水域倾倒、抛撒。
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元至50元罚款。
可见,对于有上述违法行的行为人处50元的罚款,只能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第五条,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尽快清退。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业务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执有行政执法证件。
市容监督员,并非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行政执法权,行使罚款的行政处罚权毫无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正如此次事件的当事人对于市容监管员的干涉下,行为人及时按要求将纸巾重新拾起,置于垃圾箱,其实目的也达到。在现阶段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市容监督员发现了违反《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市民,如要进行处罚,而其又没有处罚权,矛盾不可避免。
对于文明的引导,如能达到行为人及时改正的效果,其实目的已实现。毕竟文明的行为习惯及风气的引导,靠罚款往往事与愿违。
相关法律问题
- 卫生监督员是否涉嫌渎职罪? 1个回答0
- 武汉恒生健和公司 3个回答0
- 武汉恒生健和科技有限公司 3个回答0
- 武汉瑞鑫实业有限公司成立20周年抽奖活动真实有效吗? 4个回答0
- 武汉 法院判月付抚养费500,现在前妻带小孩三天两头骚扰,要各种补习 1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