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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问题讨论的修宪记录:1980-1982

发布日期:2012-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土地问题;宪法修改委员会;记录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1980

  1.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2.9月6日下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将这一建议和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3.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通过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共103名委员,叶剑英为主任,宋庆龄、彭真为副主任;

  4.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并决定设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胡乔木为秘书长,吴冷西、胡绳、甘祠森、张友渔、叶笃初、邢亦民、王汉斌为副秘书长,钱端升为法律顾问,王力、吕叔湘当语文顾问。叶剑英主任发表长篇讲话,认为1978年宪法不能很好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主要是国家领导体制和国民经济体制),所以要修改宪法,以充分体现我国历史发展时期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5.9月1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第一次会议,吸收王叔文、肖蔚云、孙立、许崇德为秘书处成员,另外,经常参加工作的还有项淳一、顾昂然、杨景宇、龚育之、有林、郑惠、卢之超。当晚,胡乔木发表长篇讲话,讲话主旨是他思考已久的改革全国人大体制,建立两院制的设想。会议在次日凌晨1点结束;

  6.10月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第四次会议研究了今后的工作问题,决定分为三个组,即总纲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组、国家机构组,在秘书处的统一领导下,就宪法修改问题,分别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在初步确定的9大类题目中,第2类为“宪法如何反映我国的经济制度”,具体包括(1)关于所有制形式问题;(2)关于经济管理体制的问题;(3)关于企业民主管理的问题;

  7.截止10月18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共接到人民群众来信207封,其中西安的梁瑞生、北京的李馥,广州的莫国卫等人要求修改宪法过程中,要对保障私人房屋产权有明确的规定;

  8.12月29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按照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个部分,在秘书处内部进行了分工,分别草拟宪法修改草稿。

  1981

  1.1月3-5日,秘书处召开第一批外地专家座谈会(人民大会堂小天津厅)。参加者天津王赖愚教授提到,“我国有四种所有制,(1)全民所有制。我同意有人提出的把‘全民所有制’改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意见。(2)城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78年宪法规定集体所有制只限于农村,是一个很大的疏忽。”(P.586)

  2.2月10日上午,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举行第十次会议,张友渔主持会议,胡绳对秘书处所做的宪法修改草稿进行了简短说明。他提到“有些问题我们还拿不准,如有关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经济的一些问题、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的问题。”

  3.2月10-19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整理完成初步的《宪法草稿》;

  4.2月20-28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逐条讨论,完成《宪法讨论稿2月28日》,该稿共166条;

  5.3月30日-4月1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集中部分成员修改《宪法讨论稿2月28日》,形成《宪法第三次讨论稿(4月1日)》,讨论中有人提出,宪法对土地问题,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合理利用和征用等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而我国前几部宪法对它都没有作出全面的明确的规定。一九五四年宪法只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以及“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但对城市和城市近郊的土地所有权没有规定,山岭、草原、滩涂等也未作规定。随后,该稿提出应当在总纲“经济制度”一节增写关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条款。

  6.1981年6月,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通过后,胡乔木找到邓小平,说他身体不好,需要休养,顾不了修改宪法的工作,建议推迟修改宪法的时间。小平同志认为宪法修改必须抓紧,不能推迟,就找了彭真同志,说:宪法修改工作委托你主持。从1981年7月起,宪法修改工作就由彭真同志主持了。

  6.12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向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推迟修改宪法完成期限的请求,因为五届人大三次议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中曾明确要求“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提出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期限过紧,没能按期完成。12月13日,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将该宪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工作推迟到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7.12月19日,彭真向邓小平、胡耀邦并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几个问题的报告》,12月23日,又对这个报告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后,报送中央。报告对16个问题作了说明。这16个问题是:(1)“四个坚持”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最根本的问题;(2)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民主集中制是政体;(3)关于国家主席问题,很多人主张设,也有主张不设的。现在的草案大体是照抄五四年宪法的条文,待中央原则确定后,再仔细斟酌条文;(4)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5)关于城乡基层政权问题;(6)关于加强和发挥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作用;(7)关于任期和会期;(8)关于所有制;(9)关于土地所有权;(10)关于责任制;(11)关于财政收支平衡、信贷平衡和稳定物价问题;(12)关于罢工自由问题;(13)关于迁徙自由问题;(14)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5)关于精神文明;(16)关于台湾问题。报告最后说,这个草案是由工作班子根据中央同志的意见,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有些问题是按照中央已确定的原则,近两个多月突击出来的,在党内外都还没有来得及征求意见。建议发给各省市区党委第一书记征求意见,待中央政治局审查修改、原则批准后,即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讨论。

  8.12月中下旬,邓小平同志两次审阅这个报告,并找胡乔木帮助修改宪法修改草案初稿。该宪法修改草案初稿随后经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讨论后,秘书处又作了修改,然后以秘书处的名义,作为讨论稿,向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来。不过,小平和中央政治局及书记处的意见不得而知。

  1982

  1.2月27日到3月16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彭真主持会议。会议预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及其说明两个文件。

  (1)该《讨论稿》及其说明有两处提到土地问题,且都是在宪法总纲中。(a)“明确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的第十条是新增加的。这一条规定城市(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他的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土地’。这些规定是我国实际情况的反映。更具体的规定有待于制定土地法,但先把原则的规定载入宪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城市建设都是有利的。”(b)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第十三条对1978年宪法中的相应条文做了必要的修改,例如“保障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就是新增加的规定。另外,该《讨论稿》第十五条关于“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是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

  (2)在2月27日的会议上,除了上述两个书面材料,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胡乔木还做了讲话,他指出“彭真同志说,修改宪法的时候,一定要理直气壮地支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人民自治、民主区域自治制度,也是跟六中全会这个决议的精神完全一致的。这就是这次宪法修改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2.3月9日上午,宪法修改委员会开始分组讨论。在3月10日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讨论中。许德衍提出,关于国有资源的规定,仍沿用1954年宪法的写法是不够了。必须做补充,如:加上天空、水下等。建议邀请科学、军事、工矿等方面的专家详加研究。方毅、耿飚、钱昌照等都同意,认为许德衍的意见很重要。还应把空间、草原等包括进去。

  孙晓村建议:规定森林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程子华说,笼统地规定矿藏、水流为国家所有,不够确切,农村有些小煤窑、小河渠是集体搞起来的。许德衍、方毅、耿飚、钱昌照和杨得志等还提出,现在滥采矿山、破坏国家资源,情况严重,要严加禁止。

  荣毅仁提出,草案规定,除城市外,绝大部分土地归集体所有,问题很大。现在开矿很困难。建军马场、开采石油等都涉及土地问题。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租赁土地。实际上,属于集体的土地就在买卖、租赁。

  耿飚说:这个问题与军队关系很大。空军、海军的机场都在郊区或者农村。宪法应考虑到不妨碍国家建设和将来的发展。

  3.在3月11日的分组讨论中,班禅额尔德尼·缺吉坚做了长篇发言,他认为“解放以来,在草原开荒很多,破坏了草原。牧民最缺乏冬牧场,而开荒就在冬牧场。这些地方有水、有草又暖和。现在草越来越少,牲畜吃不饱,质量普遍下降,所以现在肉、皮、毛都很紧张。草原对牧民来说,就是他们的田地,是命根子,草原不是荒地,不应在草原上开荒,应该保护草原,这是非常重要的。”

  4.在3月12日的分组讨论中,

  杨秀峰主张,要对外解决海域、空域、海陆资源的主权问题。其建议把原来的“海陆资源”的写法改为“海陆自然资源”或“水陆自然资源”。它包括土地、地上矿藏和其他自然资源。这样无论土地归集体所有或由个人使用,矿藏和其他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不得侵占和损害。水也是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能集体和个人乱打井,想怎样就怎样,破坏水的合理利用。

  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宪法草案原稿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归集体所有。

  方毅说,这两种所有制的矛盾日益尖锐和严重。国家企业、事业要发展,要用地,而土地有限,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变成了他们向国家敲竹杠、发洋财的手段。一亩地索要上万元,靠卖地生产队可以安排社员一辈子、三辈子都过好日子,不需劳动了。草案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他可以变相卖地,提出交换条件,如给他办工厂,招收农民当工人,保养到老。矛盾发展到武斗,你盖他就拆。科学院盖房用地,付了三次钱,国家财政开支成了无底洞。现在国家盖房要比登天还难,而农民自己盖房,却大量占用好地。郊区农民自盖旅馆的很多,有的大队不种地,单靠出租旅馆赚大钱。这样下去,富了农民,穷了全民,矛盾越来越尖锐。我国矿藏发现较少,发现了要开采就与农民发生矛盾,要花很大代价,限制了国家的发展。因此建议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集体只有使用权。这个问题是理论上、实践上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很值得权衡利弊,全面探讨研究。

  荣毅仁主张:在宪法中明确宣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机关、企业、集体、个人土地使用权,发给土地使用证。”另外还应当规定“土地不准买卖和转让”、“国家需要征用土地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使用单位以补偿。”他认为,把国家的土地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不好,集体只能是永久使用权。

  杨秀峰认为,土地所有权问题很复杂,各地情况也不一样。现在对城市土地再不宣布国家,不得了。

  乌兰夫说,关于草原、荒地的所有权问题,很重要。他认为,草原、荒地归集体所有,造成无计划地滥肆开垦。“文化大革命”期间,内蒙草原开荒650万亩,结果变成了沙漠,破坏了植被,既不长粮食,也不长草,北京的风沙就是从内蒙吹来的。“围海造田”的效果也很不好。草原、荒地的所有权究竟如何规定,全民、集体如何摆,是个很大的问题。

  5.在3月16日的分组讨论中,

  杨秀峰就宪草中的序言和总纲提出10项意见,在第9项中他表示赞成土地国有,但关于土地的所有权问题牵涉太广、变动太大,要慎重。现在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城郊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很难分。是否跟农民交代清楚。土地国有,他们可以依法长期使用,要他们同意接受,不要硬性规定。王震对这个意见表示支持。

  彭真在分组讨论结束之后,向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了讲话,提到“大家对秘书处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可以增,可以减,可以小改,可以大改,也可以推翻。首先请大家考虑,这个稿子是否大体可用?是否可以作为修改的基础?有没有提出新的草案的?如果没有,那么就以秘书处提出的稿子作为基础进行修改。这个讨论稿怎么改,采取什么方针?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教训。拿什么作标准?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当然,有些问题要照顾少数,例如宗教信仰自由。我们的方针是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

  6.4月12日下午,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彭真主持、胡乔木就重新修改的草案向委员们做了扼要的介绍。其提到两项与土地有关的问题:(a)矿藏、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和其他自然资源,首先肯定国有,然后才是“除外”。集体的资源,如小煤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b)土地所有权做了文字改动。有人提议城乡土地一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另有人则认为,农村土地国有,会引起很大震动,没有实际意义。开始的时候,土地为农民个体所有,合作化以后归了集体。所以不必宣布国有。如果规定农村土地一律国有,除了动荡,国家将得不到任何东西。即时宪法规定了国有,将来国家要征用土地时,也还是要给农民报酬。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因此出现不好的现象,例如农民要价过高,提出种种苛刻的条件。现在规定征用的统一办法。既然不需买卖,所以国家不用“征购”,而只提“征用”。

  7.4月14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继续举行,彭真主持。在谈到土地和草原问题时,

  钱昌照说,草原应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班禅说,草原要很好保护。农牧相争的草原不能当做一般的土地纠纷看待。

  胡子婴说,国家落后,地下要宝。油田在草地下面,问题常发生。草地所有者不断向国家要钱。迁安铁矿,这个土地纠纷很大,产生工农之间的矛盾。国家是要开发的,所以应规定土地为国家所有。

  杨秀峰说:现在的条文是可以的,现实中发生的问题,那都是政策问题,有的是工作问题,可由土地法、民法去解决。

  8.4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继续举行,彭真主持,主要讨论经济制度的条文。

  讨论到第十条关于土地的规定时,钱昌照说:我国人口太多,污染很严重,要建卫星城,要开发资源,要建港口,现在规定了土地是集体所有,将来就会扯皮。建议写明:届时国有。

  胡子婴说:应当规定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人民公社有使用权。国家挖矿藏,都在草地下面,胜利油田,迁安铁矿,挖掉一棵树就要给农民1000元。那不行。还要求把他们全部老少都包养到老。胜利油田给农民盖了房子,安了电灯,每年还闹个没完。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应该国有,使用权可以固定,以利于乡村建设。

  荣毅仁提议把第4款中的“侵占”提在前面,同时把“租赁”去掉,他说,临时用地堆一下材料,是不是必须租赁,可以再土地法中具体规定。他还说,我是赞成土地国有的,但该不该国有,是个大问题。过去没有宣布过。所有制纠纷很大,阻挠了国家建设。

  耿飚说,外交上修建大使馆,地皮是租给他的,租期99年,所以土地租赁是可以的。

  杨秀峰说:土地所有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生产资料公有制两种形式,是历史发展来的。乔木同志说的农村土地国有有没有实际意义,但会引起很大震动。我也认为,这样做有什么意义?没有意义!更会吃大锅饭、土地归国有,如何管理?谁来使用?管理很复杂,还有干部的问题。国有的问题不是当务之急。我看维持原文还较实在。国有的问题没有必要,也不急于搞。

  彭真说,土地问题在起草的过程中,反复了很多次。当初苏联,列宁主张土地全归国有。斯大林没有接受。我国土改时,给农民发土地证,后来合作社,还实行土地分红,到人民公社化,算是解决了。土地所有制牵涉心里状态,其实都是农民使用。你要用地,他1亩地要你30万元(荣毅仁插话:要100多万)。我赞成国有,但应采取渐进。现在国务院搞了个《土地征用条例》。总之,无论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你用土地,他都得向你要钱。现在,先把城市定了,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郊区的土地则按照法律。法律规定为国有的,属于国有。农村、镇、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样,震动小一些。侵占、买卖土地时不准的。山是国有的,村子附近的小山有的是集体所有的,县笼统点,作为过渡。

  荣毅仁说:应该原则上土地国有,例外是集体所有。现在呢,原则上是集体,法律规定的才是国有。

  江华说:宅基地、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有区别;房改了的与没有房改的,二者也有区别。一下子国有,这些区别全没了。

  杨尚昆说:我赞成维持原文,土地即时国有,扯皮也解决不了。城市土地国有,天津街道拆迁时有3户硬不搬。北京广安门也有这种情况。宣布国有,震动太大,有征用这一款,就可以了。逐步过渡较好,先通过土地征用条例。

  刘澜涛说:我们从井冈山起,农民就为土地而战。党的“六大”曾在党纲上写过搞国有。

  杨尚昆说:现在苏联的集体农庄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列宁山的边上有农民户,自己养牛,就是不搬走。

  彭真说:我们民主革命没收封建土地分给农民,现在要把农民的土地没收归国有,这震动太大。讨论到第十三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彭真说这一条很重要。贪污、盗窃、损害公共财产。1亩地要30万元,敲国家竹杠,这是侵占国家利益。

  9.4月22日下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向常委会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并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该《说明》中与土地有关的问题包括:(a)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案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规定设立乡政权,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这既有利于改进和加强政权工作,密切政权同群众的联系,也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政社分开,只是把政权一部分职权分出去,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企业和其他一切财产的所有权,仍然不变。这一点,要向广大农民群众和社队干部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思想混乱,造成经济、生产上的损失。

  10.4月23-2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常委们的讨论没有涉及土地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

  11.4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在结束分组讨论之后举行全体会议,公布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各级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组织和街道、农村人民公社等基层单位,在1982年5月至1982年8月期间,安排必要时间,组织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逐级上报。全国各族人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中提出的修改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政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分别于1982年8月底以前报宪法修改委员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所提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12.这部宪法草案在全民中进行了广泛讨论,比如,贵州省就组织了2286次讨论会,参加的有42600多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收到民众来信1538封。

  关于宪法草案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湖南省建委办公室吴民瑞说,草案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个规定“概念难解释清楚,执行时也不好办”,原因是:(1)现有城市的市区范围是不断变化的,如长沙市解放时市区仅6.7平方公里,现在是53平方公里,今后还可能扩大。而新发展的市区与原有郊区犬牙交错,很难准确地划分清楚。(2)今后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县镇和工矿区升级为城市。如1957年以前湖南省有9个城市,现在有15个城市。这些新增城市的土地以前属于集体所有,批准为市后是否就变成为属于国家所有呢?

  河北纪维涛等人提出“宅基地应属于国家所有,但应明文规定社员使用权。”北京王永泉等提出“宅基地是属于个人的,不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尤其是土地以前属于贫农的宅基地,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宪法应给与保护。”

  13.宪法公布后,境内外媒体对这部宪法草案也进行了许多评论。香港《中报》1982年5月22日评论说,“中共不宜也毋须把宪法的序文弄成共产党的功劳簿以及继续掌权的保证书。”

  14.1982年5月上旬,美国国际法协会会长霍尔教授率领的法律专业学术交流访华团在上海期间,我国陪同人员将《中国日报》发表的宪法修改草案英文版发给外宾传阅。美国专家对该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霍尔教授认为,由于这部宪法的时代性特别强,有些条文写得过细,伸缩性不大,不可能长期稳定。美国宪法制定200年来至今仍然适用,就是因为可塑性大,根据形势发展可以不断进行新的解释。

  15.全民讨论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共91个单位都报来了材料,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了两次材料。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把各方面的修改意见编成《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意见汇集》(共五集),分送宪法修改委员会各位委员,供讨论修改时参考。4-6日及8-9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就宪法修改草案继续讨论,先后有荣毅仁、钱昌照、孙晓村、蔡啸、赛福鼎、许德衍、胡子昂、周谷城、胡子婴、薄一波、伍觉天、黄鼎臣、程子华、杨秀峰、王任重、彭冲、习仲勋、周扬、彭迪先、董其武、赵朴初、孙起孟、周谷城、荣毅仁、萧克、张华、张友渔、刘念智、伍觉天、康克清、乌兰夫、阿沛·阿旺晋美等发言,但发言内容是否涉及土地问题,尚未找到具体的资料。

  16.11月26日下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彭真受叶剑英委托,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解释说“关于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宪法修改草案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出发,作出了明确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些原则规定,对于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保证农业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大的意义。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草案第十条中原来是把镇的土地和农村、城市郊区一律看待的。全民讨论中有人指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有些地方镇的建制较大,今后还要发展,实际上是小城市。因此删去了有关镇的规定。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7.11月27日到12月3日,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对宪法修改草案和彭真副主任委员的报告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补充和修改意见,但内容不详。

  18.11月27日,呼和浩特制锁厂的普通工人王银祥花费了自己月工资的四分之一向全国人大打电报,提出关于土地利用的4点建议(200余字),宪法工作小组认真研究了王银祥的建议,觉得其中关于“土地合理利用的建议”很重要,所以在宪法草案中增加了一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9.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就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大会首先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宪法修改草案。表决结束后,会上有人提出要把表决结果公布。王汉斌等向彭真作了汇报,说“我们也倾向于把表决的结果和通过的票数情况都公布”。彭真同志表示同意,要王汉斌再请示耀邦同志。王汉斌到大会堂118厅请示耀邦同志“可不可以公布表决票数”?他说:“我看可以公布。”这是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公布通过法律的票数。表决结果,到会代表3040名,赞成票3037张,弃权票3张。本次人大共3421人,当天出席会议的有3040人,有效票3040张,赞成票3037张,弃权票3张。

  20.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10条对中国的土地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作者简介】
程雪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郑州大学与格罗宁根大学(荷兰)联合培养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
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9章《1982年宪法的产生经过》(上,中,下)。
2.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3.《关于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王汉斌访谈录之二》,载《法制日报》2011年3月28日。
4.《关于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王汉斌访谈录之三》,载《法制日报》2011年3月29日。
5.《关于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王汉斌访谈录之七》,载《法制日报》2011年4月6日。
6.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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