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车主未投交强险,他人驾车出险

发布日期:2012-11-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张某在某4S店对自己轿车做保养时,因有急事需回家,要求4S店服务员李某跟车回家,然后由李某将该车开回4S店继续保养。李某请示经理后就随车去张某家,张某下车后将车交给李某开回4S店,但在回4S店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王某撞伤。交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尚未投交强险。王某起诉该汽车公司、李某、张某,要求赔偿。
  【分歧】
  本案中一致意见为:4S店派李某帮助张某将车开回,属经营的延伸,不应定为无偿帮工,不能以此为由让车主张某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对车主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投交强险,有过错,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汽车公司按李某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车主未投交强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行为,行为的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2)具有有责性,所谓有责性是指可责难性,即在法律上责任的不可推卸性。(3)法益受损害,法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其形式不限于传统的损害结果。(4)行为与受损害的法益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分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没有被相关事实阻断。
  车主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有两种:(1)实际侵权人应承担的普通侵权责任;(2)车主应承担的因未投交强险导致的受害人的额外法益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王某额外法益损失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其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车主未投交强险是一种不作为行为。(2)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购买的保险,车主应知而不予购买,属故意,具有可责难性。(3)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的受害人即第三人对交强险中的保险人具有额外法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大小赔偿,也就是说在责任限额内,不再划分比例,即使第三人有过错,保险公司也要在限额内进行100%的赔偿,这就是额外的法益。(4)受害人的该法益损害与未投交强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
  2.如何确定受害人额外法益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100%的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大小赔偿,而不是就实际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则额外法益就是责任限额内本应由受害人承担的部分。设责任限额为a, 确定机动车实际侵权人最终承担的责任比例为x%,则额外法益为a(1-x%),实际就是车主应在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补充责任。如果让车主赔偿责任限额的全部,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按责任大小承担,则加大了车主的责任,减轻了实际侵权人的责任。
  3.车主与实际侵权人对受害人的额外法益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如实际侵权人与车主是同一人,则受害人的额外法益损失应由车主承担。如果不是同一人,要看实际侵权人是否知道该车未投交强险:如果明知,则实际侵权人应与车主对该额外法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知,则不承担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是否投交强险是实际驾驶人应当过问并很容易判断的,如实际侵权人不提供证据证明车主隐瞒未投交强险事实,则对该额外法益损失应与车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普通侵权责任不同,对普通侵权责任,如果车主有过错,车主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时的举证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遵照优势证据规则确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