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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协议离婚应该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09    作者:李机灵律师
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实质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婚姻需要通过法院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2.夫妻双方须自愿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能协议解除,只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3
.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程序上的几个问题:
     1)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3)在国外或在港澳台注册登记的,只能诉讼离婚。
(三)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如无则户籍证明也可以;
  2、本人的结婚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
、还应携带两张二寸免冠单身照片,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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