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处罚赴港生子 终要为超生买单
发布日期:2012-11-09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其婚生女刘某某生于香港且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应否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刘某某虽然出生于香港,并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其自2008年10月出生后一直在内地居住。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双方均为内地居民,无论在境内或境外,均应遵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生育子女,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在境外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如其子女回国定居,或两年内住满18个月,应计算该子女数,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某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案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刘宗欣 曾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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