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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购房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2-11-12    作者:110网律师
  ■连线法官■
  房产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往往是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价值最大的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房产的处分问题。就本案的焦点——夫妻双方的婚后房产如何认定和分割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人、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法官戴艳丽。
  戴艳丽分析,本案当事人属二婚,二婚夫妻一般在婚前都有各自不同的人生经历,积累下一定的个人财产,再次结婚后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容易发生转化与混同,因此二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甄别与分割就尤为重要,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婚姻法所确定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界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无论是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双方的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我们对婚姻法的理解不能拘泥于条文,还要掌握其精神。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刻“贬值”一半的怪圈,也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本案原告老林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其出售并重新购置了现有房产,购房款的来源清楚,可视为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延续,房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老林的个人财产。赖女士虽然在旧房装修时有所投入,但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因此赖女士所花费的装修款在离婚时老林应予以返还。
本报记者 安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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