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须知】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董作义律师
北京劳动法律师解说: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相关法律问题
- 在比较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基础上,谈现行法律对劳动合同有哪些特殊 0个回答15
- 没有签订劳动合约,还受法律保护么 3个回答0
- 房子。有自己的签名和手印,但是内容是别人随便写的这样手法律保护吗 9个回答0
- 报纸内容版权有无法律保护 11个回答0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是特殊法吗?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