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后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胡永红律师
律师评析集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所争议焦点是:民事损害发生时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可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作为人的生命的孕育过程和初始状态的胎儿,依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根据民法理论有关权利延伸保护的原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为胎儿在将来出生时行使相关权利预留合理的空间,因为这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的民事裁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对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作出了详细解释:“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该司法解释来看,本案的原告小唐(父亲为死者唐某)亦当属于解释中所说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应该得到抚养费的赔偿30000元。
小结: 正是根据上述《民通意见》(试行)第147条,取得了法院的支持,让受孕母亲的胎儿在出生后,也得到了相应抚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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