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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经相关法律文书确认后才能得到保护?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徐涛律师
如果未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该项优先权能否得到保护?这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遇到的一个难题。

针对这一难题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最高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答复【(2007)执他字第11号】:“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也就是说,无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是否明确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行使该项权利的,均应受到保护。

司法实践中,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要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没有明确作出不支持工程款优先权的认定,而且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主张行使过该项权利,通常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会支持保护承包人的该项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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