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能否按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110网律师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能否按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
 
现今,很多劳动者受伤之后不知道去做工伤认定,劳动者也不去作,以至于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超过一年的时效。很多人都认为没有经过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就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下面我就以一个案例来为大家分析:

2007年8月15日,普XX到高力建材有限公司上班,2007年12月16日,普XX作中受伤,先后被送到XX县人民医院和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于2008年1月28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高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出院后高力建材有限公司让普XX继续居住在厂里等待后期手术并承诺安排好普XX的生活,给普XX一个交代。可是到2010年需做第二次手术时,高力建材有限公司却不支付第二次手术费用,这时普XX才知道受骗了,后来普XX从老乡那里知道,普XX受伤属于工伤,高力建材有限公司应按工伤事故赔偿普XX相关损失,可此时已超过了工伤认定一年的时效。2010年6月17日,普XX委托云南正大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报告,普XX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损失为270天,需后期治疗费15000元。普XX多次要求高力建材有限公司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损失,但高力建材有限公司均不予理睬。另外,从普XX到高力建材有限公司工作直到受伤,公司一直都未与普XX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普XX在高力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云南省200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95元。双方因赔偿发生争议后,普XX也于2010年离开了高力建材有限公司。
现在的主要问题在于:
1、 普XX与高力建材有限公司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 普XX的伤是否属于工伤?
3、 自普XX受伤之日起已经超过一年了,普XX能否按照工伤的标准得到赔偿?
4、 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有谁来陪?

 1、普XX与高力建材有限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普XX于2007年8月进入高力建材有限公司时即与高力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2、普XX的伤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普XX是在工作过程中受的伤,符合工伤的法定条件。其次,工伤的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为条件,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是因为工作受伤即可,因此普XX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可见在一年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高力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普XX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普XX申请工伤认定,高力建材有限公司因为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普XX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从而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对此高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虽然普XX受伤时间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但同样可以按照工伤标准由用人单位赔偿。
4、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费、护理费。根据:
l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l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版)第十三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本案中,普XX构成七级伤残,因此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的本人工资),又因其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又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95元/月×20个月)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95元/月×6个月)。
总之,劳动者自发生工伤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用人单位所应当赔偿的范围和劳动部门工伤赔偿标准一样。


该案经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伤者的诉讼请求,公司向伤者支付工伤赔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