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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2-11-22    作者:110网律师
王蔚律师,北京专业劳动、侵权、合同纠纷诉讼律师。电话:13521749300010-63837783涉及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审查、调解谈判、常年顾问等
执业机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101200810668930。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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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80220日实施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80)财企字41号文中相关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 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 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三、20039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四、2004122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综上:在北京,对于婚假为3天,晚婚为10天。待遇约定并不明确,可以参照标准工资计算。
 
★作者简介:
王蔚律师于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为人正直、谦和,做事认真负责,先后办理数百起诉讼案件,尽职尽责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李某诉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
尹某与北京某叶腊石矿职业病工伤赔偿案件
李某与保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件
赵某与曹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
马某等27人与北京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案
唐某诉刘某、北京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案件
唐某与相某、北京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田某与北京某发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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