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评析】
本案婚姻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条款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达成的该协议条款属于违反婚姻自由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原告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内容并不属违背婚姻自由的约定,应为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甲乙双方订立的复婚协议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书,应先排除对《合同法》等法律的适用,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判断。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所谓婚姻自由,实际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结婚的自由与离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干涉或阻拦,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协议中经济补偿是否有效,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是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意,二是协议内容有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第一个问题,甲乙双方均无异议,该份协议可以确认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第二个问题,涉及对“婚姻自主权”的理解,即该条款是否妨碍到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使。换句话说,就是这50万元补偿费是否意味着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买断”?而所谓“自由”、“自主权”在法律上解释为公民对合法权利的合法占有和合法处分。本案当事人设定该项条款来维护自身婚姻自主权的同时,并未限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与社会的公序良俗发生冲突,可视为其合理、合法地占有和处分自由。结合实际案例,该对夫妻也的确拥有50万元资产的支配权,50万元的条款未限制或损及当事人对婚姻自由的处分。因此,条款的约定没有侵害到任何一方婚姻自主权的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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