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不交保险,员工辞职后,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和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王兴余律师
扈某2010年5月10日到青岛市即墨某发动机配件有限公司处工作,扈某于2011年6月15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在工作期间该公司一直没给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6月24,扈某找到王兴余律师咨询,经过详细了解王兴余律师认为,该公司应该应该为扈某补交社会保险,同时应该向扈某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扈某委托王兴余律师代理维权事项,7月20日王兴余律师替扈某到即墨劳动监察大队办理投诉,8月24日到即墨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了仲裁立案。经过投诉和仲裁、诉讼多个程序的努力,该公司最终为扈某办理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并且向扈某支付了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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