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法律常识】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董作义律师
试用期能否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员工?   在一些企业的HR眼里,无论何种形式的考核,只要最终认为试用期的员工不合适,就肯定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去辞退员工。
  在一些员工的眼里,一旦自己在即将转正的时候被通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复杂心情自不待言,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企业HR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合法的流程,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如果员工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HR只是为辞退员工找托辞,那么这种形式的辞退,势必被认定违法解除。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
  试用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
  企业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员工办理交接手续。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
  入职时员工签订了岗位职责说明书、录用条件说明以及考核制度---->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了考核,并留有员工确认的考核结果 ---->若无法协商一致,直接向员工送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知---->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员工办理交接手续。
  特别提示: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入职时,员工签署了合法有效且具体的录用条件;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进行了客观真实合法的考核。没有以上两个前提,生搬硬套的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必定承担法律风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