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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⑵财产的产权证明。
    ⑶结婚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
    ⑷协议书草稿。
    当事人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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