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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2-12-01    作者:110网律师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判决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情形。由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理由,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有利于实事求是地对离婚纠纷作出正确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关于对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理解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感情已破裂”与“调解无效”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定的关系:感情已破裂,是婚姻关系中存在的客观事实,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它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而调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判决离婚的前置程序。在通常情况下,感情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是感情已破裂的结果。但在一些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根据。在法条中的“如”字,是采取“设定条件”的表述,它有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夫妻感情已破裂而判决离婚的内涵
判决离婚是有条件的。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经审查明婚姻当事人的感情确以破裂,法院才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所谓夫妻感情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四个层次的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者可能破裂;二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裂痕;三是,夫妻感情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猜测臆断;四是,判决夫妻感情破裂不应因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受影响。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运用四个层次的含义,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司法实践中,往往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在进行这五个方面的综合分析时,把握量与度、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不要单一的简单地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1、婚姻基础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堤条件
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司法实践中,婚姻基础往往是从男女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婚姻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考察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而结合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为了其他目的的权宜之计,或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的建立和离婚纠纷的产生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婚后感情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必要条件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的相互关系、忠城、敬重、喜爱之情。考察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由好变坏,还是由坏变好,或是时好时坏。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判断。(2)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3)看双方的本人及家庭状况,如男女各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婆媳关系、经济状况等等。(4)结合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
   3、离婚原因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条件
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可能是多种原因交错在一起的;有的是主观上的,有的是客观上的;有的是本质原因,有的是非本质原因;有的是外部原因,有的是内部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有思想意识主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或生活琐事的影响;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达到自已的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首先要去伪存真,查清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区分造成离婚的原因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
    4、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客观条件
夫妻关系的现状,是一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是相对婚因关系的基础,婚后感情的又一个阶段上考察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是体现在婚姻关系设立时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客观情况是否得到改变;夫妻双方的情趣、志向、处理事务的思维方式、方法是否大体一致;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生育权利、对老人的抚养义务是否存在差异;夫妻双方自身的道德水准在心理上是否取得平衡一致;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否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另一方的谅解,等等。笔者认为,这所以要考察夫妻的现状,其目的就在于真正了解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存在破裂与和好可能性,为调解打好基础。
    5、有无和好的因素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观条件
有无和好的因素,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如夫妻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是否分居、无妻间权利义务是否停止、对子女是否索挂、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有过错一方有无和好表现,等等。考察有无和好可能,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对有和好可能的婚姻,法院应尽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尽量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婚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应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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