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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公司债务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徐涛律师
本文介绍股东借款行为是否属于公司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向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相关案例
  2007年12月,林某、张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广告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林某出资6万元,张某向朋友齐某借款4万元入股。
  2010年1月,公司因管理不严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债务中包含向个体户吴某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公司宣告破产
  公司破产后,齐某、吴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林某、张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林某、张某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某等人不同意,一起到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泉州仲裁委裁决,向个体户吴某借的4万元与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全部债务,而张某向齐某借的4万元由张某自行承担。
  案件点评
  齐某的借款4万元应由张某个人承担全部的债务,是因为齐某是借给张某个人的,他们之间产生了一个具有民间借款性质的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用于出资的4万元钱是由张某向齐某借的,而非由成立后的公司向齐某借的,所以张某应当将此4万元全部归还给齐某,故此成立后的公司与此4万元的债务没有任何的关系。
  而向个体户吴某借的4万元与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钱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个体户吴某借的4万元是公司与吴某达成的借款合同,所以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公司和吴某,故吴某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应当偿还4万元给吴某;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钱是因公司与某电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所以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公司与某电脑公司,因公司没有付钱,故某电脑公司是公司的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向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目前该公司的账面余额为1万元,故就以这1万元向公司的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两股东不承担吴某和某电脑公司的债务。其分配比例为:吴某所得为一万元的75%,某电脑公司所得应为一万元的25%。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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