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即使借贷双方就抵押物变更事宜达成了协议,但因最终未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亦不产生抵押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2-12-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7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77)
------北京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借贷双方在还贷期间达成口头协议,贷款人同意在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的情况下释放部分抵押物的,该解押实际上是抵押物部分变更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和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因此,即使借贷双方就抵押物变更事宜达成了协议,但因最终并未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亦不产生抵押物变动的法律后果。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49—6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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