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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选定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应由公司在衡量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后,选出合适的人选,不一定非要由董事长来担任。只有公司自己才最了解代表权安排不当可能出现的风险,而法定代表人事项留给公司章程规定才最符合公司的利益。
  在董事会中,所有董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与其他董事地位不同之处在于他是董事会的召集人、主持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区别。
  当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时,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怠于行使权力,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和损失。公司法针对此情况进行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法没有对副董事长的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而实践中可能出现多名副董事长的情况,此时若出现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情况,由哪一名副董事长来履行董事长职责就可能成为一个问题。
  像“三九医药”出现的问题就是巨额资金、关联交易由董事长赵新先一人决定而造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严重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
  因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当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更大,此时应预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执行董事的职权,以防止执行董事滥用权力或怠于行使权利。
  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的组织、执行者,每时每刻都接触具体事务,当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除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的制约职能外,更主要的是在章程中规范经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对此,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权责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和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也同时写明,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
  2002年轰动一时的有“中国股市第一案”之称的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中科创业的前身是深圳康达尔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饲料生产和养鸡。1994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1998年一年里,康达尔的股价疯狂上扬。由于没有业绩和题材的支撑,致使炒作其股票的深圳英特泰负责人朱焕良深套其中,于是想找上市公司配合,并找到在业内运作股票颇有名气的分析师吕梁。
  吕梁是以北京燕园投资集团董事长身份出现的,要收购康达尔34.61%的股份,后又提出为了绕过证监会批准豁免全面收购要约的手续,改为由海南燕园、海南沃和及民乐燕园三家公司分别收购。加上朱焕良的北京英特泰公司原已持有康达尔2.53%的股份,四家共持有37.14%的股份,比第一大股东深圳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36.1%要多。
  在四家联手造成控股事实的基础上,吕梁已经具备了操纵公司的基本条件。在康达尔公司的股权重组后,为迷惑公众,吕梁把公司改为中科创业,公司董事会也进行了改选。在11名董事中,吕梁方派出了7人,龙岗方推荐了4人。但吕梁方的7名董事中,6个人授权常务董事龚增力行使权力,龚增力1人代其他6个人签名。
  吕梁用先利诱后挟逼的办法,控制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开会期间或不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只要董事长同意和签名,就能生效。因此,吕梁从一开始就非常注意控制董事长,让董事长也能按他的旨意办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就成了吕梁为所欲为的掌上工具。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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