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简单地说,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此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规中也有不少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促使关联交易的透明化,防范和减少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以保护其他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有两个途径:其一是规范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其二是通过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尤其是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防止中小股东利益因关联交易被损害。前者旨在让每一个投资者都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条件、数额和对公司的影响;后者旨在充分体现中小股东的意志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使关联者之间在定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影响者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因此,全面规范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为保障关联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之具备相同于无关联交易的公开与公平性质,确保关联者没有获得在无关联状态下无法获得的不当利益,以确保该项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时为投资者对该项交易行使表决权提供信息基础,使投资者在了解关联交易真实内容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增强对证券市场透明度的信心。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的核心是界定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将可能利用关联关系实现在无关联者之间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活动的人士都包括在内,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给予了明确定义。同时,规定了潜在关联人的条件,即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l2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过去l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都被视为潜在关联人。《上市规则》还规定,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和法人为关联人,从而应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程序。
  《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须及时披露的数额、计算标准和披露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利用公司股东权利制衡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里的制衡机制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关联交易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规定中也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条件。《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提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公司法》第l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明确进行了界定。《上市规则》还规定,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