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在颁发的《关于上市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中对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申报材料格式及审批作出了规定。其中上市公司配股的基本条件如下: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5)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9)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但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以不受30%的限制。
对于配股,中国证监会也要求上市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来出具法律意见书,而且要求签字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均要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也就是说,配股法律意见书也是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必备材料之一。
2.文书制作要点:
详见格式。
(二)格式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
配股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说明发行人章程的内容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说明公司本次配股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配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
(二)说明本次配股已经依法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逐项说明本次配股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公司配股的具体规定。
(二)如股东以实物资产或者其他非现金资产作价抵作股款,说明此类资产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此种行为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说明各股东在配售过程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
四、说明本次配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说明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二)说明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在本次配股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三)说明这种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若关联交易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说明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配股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决定。
(六)说明发行人本次配股涉及的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七)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五、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说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二)说明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要求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者授权。
(三)如果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的,说明兼并、收购的方式及其法律性质,并说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六、本次配股所涉及到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审查本次配股涉及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
(二)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对本次配股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三)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说明发行人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事项,并说明对本次配股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一)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八、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配股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十、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配股的意见,即对本次配股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配股的合法性作总括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配股的影响程度。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印刷体)
××× ×××(签字)
年 月 日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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