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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准备的技巧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今天给我安排的主题是“庭前的准备技巧”,实际上这个话题非常大,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如果用一个多小时把这些内容讲透,应该说很难做到,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所以我们今天只能就与庭前技巧有关的基础内容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我们在座的都是律师同行,所以在讲之前想提一个小问题:你们认为庭前准备都需要做哪些工作?庭前准备内容很多,但是具体有几项每位律师都非常清楚。无论做民事案件还是刑事辩护,庭前准备工作都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案件性质不同,有些工作的方法可能不完全一样,侧重点也不完全一样,但这个工作都是必须要做的。
  一、为什么做准备
  为什么要做庭前准备,这个话题比较笼统。我想提一个小问题:你们开庭之前有没有这样一种心态—我这次开庭,一方面是完成我的代理和辩护工作,另外一方面是去赶考?所有的准备工作都是为了考试而做的准备,不仅仅是在做一个律师、一个辩护人的工作,还是对自己能力的考核。最后交出来的结果,是给法官的、给当事人的,还是给自己的。第一,庭前准备有它的重要性。一是要出色地完成工作;二是有效地维护权利;三是力争最好的结果;四是展现律师的风采。如果抱着赶考的心态去参加开庭,一定想拿到一个好的成绩。如果想拿到好成绩,就需要做充分的准备。如果不做充分的准备,怎么可能在法庭上通过临场发挥表现出色?当然临场发挥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律师做任何一个案件,从对案件一无所知,到对案件有一些了解,到最后非常熟悉这个案件,才能够做好辩护工作。要想出色地完成工作,对庭前准备的重要性肯定要有这样的认识,而重要性肯定是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出来的。
  第二,庭前准备有一些必要性。出庭是接受能力挑战和考验的时候,必须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第三,做好庭前准备,可以从容地应对意外的发生。
  第四,做好庭前准备,能够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任何一个做律师的,都是从第一天开始做,都是从没有经验开始的。我们从书本上所学到的东西可能都差不多,经过几年的实践之后为什么能够拉开差距?这里面的因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有经验的积累,因为这个行业是实践性非常强的行业。同样一个案件,一个律师、两个律师,甚至十个律师所做的方法可能不完全一样,但里面一些基本的东西是一样的。执业中的经验应该从两方面取得:一是向前辈或同行请教和交流;二是自己的积累。我认为自己积累是最重要的,不在于你做没做过,而在于每次做完后你是不是能够从中有所收获。如果不能从中有所收获,一个案子做完了,十个案子做完了,最后在经验方面没有收获,当下一个同样的案子拿到你手里,还要从头做起。 所以,我觉得庭前准备的必要性在于接受能力考验时知己知彼,从容应对意外发生等等。之所以专门讲庭前准备,是因为这项工作对律师来说非常重要。我相信任何国家的律师上法庭,都必须做充分的准备,如果不做充分的准备,不可能完全靠临场发挥,也不可能通过这些案件取得非常有价值的经验(当然也包括教训)。有一些教训可能是没有充分准备造成的,也可能是经验不足造成的,或者是能力不足造成的,但不管怎样,通过充分准备从一个案件中得到能够得到的东西是非常重要的。
  二、做什么准备
  前三项工作分别是阅卷、会见和取证,第四项工作我把它称为汇总,第五项工作是写辩护词。
  (一)阅卷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可能不完全一样,但我相信阅卷工作肯定都是第一位的。律师得到一个案件,阅卷工作肯定是最基础的。任何一个律师,我不相信他在开庭之前能够不阅卷就可以去开庭。当然一些大的案件有工作上的分工,可能你不负责阅卷这一块,而是做其他工作。但是我们今天讲的是一般律师,做庭前准备,阅卷工作是最基础的,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要做这项工作。不管你做了多长时间的律师,也不管你有没有很多的经验,不管你是一般律师还是大律师开庭之前一定要阅卷,这是肯定的。
  由于我们刑事诉讼的体制,阅卷工作实际上是分成几个方面进行的。在侦查阶段我们看不到卷宗,可以把阅卷理解地更广一点,不要局限在从检察院或法院拿到卷宗后才叫阅卷。侦查阶段可能会拿到和案件有关的一些材料,有些是当事人亲口向你提供的,有些是从其他地方获得的,比如一些有影响的案件网上也能找到。虽然我们的身份在侦查阶段还不是辩护人,但如果要了解案件的情况,做好辩护或代理工作,一定要搜集这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可能有一些是自己搜集的,也有一些是别人提供的,这时候阅卷工作已经开始了。
  去年《律师法》修改之后,北京大部分在检察院阶段就能够看到全部的卷宗材料。阅卷工作比以前又提前了,原来是在法院阶段。当然我们现在也有相当一部分到法院阶段以后才能看到主要证据材料。但无论从什么时候开始,阅卷工作都是律师最基本的工作,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我认为这项工作是判断律师能力高低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即通过阅卷能不能发现问题,因为我们的工作性质就是解决问题。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前提都是发现问题,如果发现不了问题,怎么能解决问题?
  阅卷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我认为有几个方面:要了解案情、发现疑点、寻求依据、评估目的、协助审理。法院审理的时候,阅卷工作更集中,目的也更清楚。 通过阅卷了解案情是一个方面,阅卷以后发现案件当中存在什么疑点。寻求依据是指在阅卷的时候,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依据。评估目的是指我们办案时通过阅卷之前对案件的了解,和阅卷当中对案件的期望,认为案件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原来仅仅和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了解一些案件的情况,那时候会设定一个目的,认为将来可能会达到什么样的结果。阅卷的时候,要不断地评估原来想达到的目的有没有可能,证据上能不能支持,是不是还缺乏支持的证据或者证据本身是不是存在矛盾,怎么解决这些矛盾?阅卷的另一个目的是协助审理。我们都很清楚我们在诉讼中扮演的角色,案件最后是什么结果肯定是法官说了算,我们不是最终的裁决者,仅仅是要协助取得好的裁决结果。有些律师在法庭上把重点搞错了,认为只要跟公诉人针锋相对就是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了,目的就达到了。对于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开大庭的案件,认为只要听众被打动了,目的就实现了。这肯定是不对的,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服法官,使我们的意见让法官接受,在裁决里得以体现。当然针锋相对的辩论是肯定需要的,但辩论的过程是说理的过程,目的是让法官接受。所以法庭中,律师不能把自己的目的搞错。如果只是针对公诉人和听众,这个目的就是错误的。我们辩护要达到的目的是协助审理,协助案件能够有更好的结果,使我们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阅卷的方法,我自己做了简单总结,不一定都对,并非对每个人都适用,我只是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如果对你们将来的工作有帮助,就是我们培训想达到的目的之一。阅卷时可能有的人根本不做阅卷笔录,尤其是简单的案件可能只是把材料简单地看一看,用这种方法来阅卷。简单的案件能不能这样做?当然要看这个案件简单到什么程度。我认为阅卷工作应该专门去做,看案件材料的时候,如果看出里面有什么问题,应当养成一个习惯—用笔记也好用电脑打也好,把案件里面的问题单独列出来。
  我把阅卷的方法分为以下几类:
  (1)传统法。就是我们拿纸把案件里面的问题写下来,具体到哪一页里面有什么问题。简单的案件采用这种方法就够了,里面的问题并不是很多,材料本身也不是很多。如果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或者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用这个方法当然是可以的。
  我们要倡导的是,至少应该有阅卷的工作。一个案件结束之后,如果和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当事人投诉到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看你的卷宗,看你做了哪些工作。如果你看卷的过程只是简单地翻一翻,在上面做一些简单的注释,这也是工作。要避免律师在受到投诉之后,无法证明“我做了这么多的工作,我专门看了这个卷。”
  无论是哪一种阅卷方法都有它的利和弊。我认为传统的方法,利在于简单、不受限制。你就是在做一个摘抄的工作,不涉及篇幅的限制,随便怎么写都可以。弊在于缺乏直观和条理性,复杂的案件很难适用。复杂的案件涉及的起诉多、人数多、关系复杂,和一个人一起事实相比,复杂的案件采用这样的方式不容易。
  (2)列表法。这里做一个简单的分类:第一类叫总表。有材料的清单和分卷材料的清单。比较复杂的案件我们使用这种方法。复杂案件的卷宗肯定不止一本,卷宗总共有哪些材料,每个分卷有哪些材料,我们应当有一个表格列出来。这项工作对我们来讲非常简单,做了这项工作以后,对案件里有哪些材料心里能够非常清楚。第二类表叫分类表。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材料来分类,也可以按照不同材料的侧重进行分类。第三类表叫对比表。就是按照不同的类别、不同的需求、不同的项目对比,或者按照人物关系、主要事实对比。这些对比的方法非常简单,按什么类别对比是由某个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这就是列表方法里面的总表、分类表和对比表。
  我在工作中发现,使用对比表做阅卷,相对比其他的方法更简单,也会有更清楚的效果。比如我们接触比较多的盗窃案件,有时候起诉非常多,这里面肯定要有时间、地点、手段、物品、去向。有的时间和地点是全的,缺手段;也有的缺物品或者和事主所讲的不能对应或者没有所缺物品的去向。如果用对比表来做就会非常简单,肯定比传统的方法更清楚。我们现在有了复印的技术、拍照的辅助手段以后,对以前阅卷的方法,要求就不是很严格了。原来抄卷宗时要抄写原话,一个字也不能差,现在可以没有这种要求,因为材料都已经复印过来了。做这个表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自己看得清楚,一方面如果要和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能把这些表提供出来的话,可能比长篇大论的文字更能说明问题。这种对比表,我在办案当中用的非常多,几乎每个案件都用。用的时候,表的名称是对比要达到的目的,通过对比发现存在的问题,看有没有一些情况的存在,看时间、地点等能否全部对上,列这种表可以使你把案件看得很清楚。
  (3)图示法。一个案件需要采取什么方式阅卷,是用传统的方法还是图表的方法,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最能够达到我们阅卷目的的方法。用图示的方法时,其他的方法也可以同时使用。我在工作中,有时用按照时间来分类的图示、有时用按照事件、关系等主要因素来分类的图示。基本是这几个方面,如果还有其他方面需要用图示的方法去做,也可以。比如我做一些涉及几十起非法经营的案件,里面可能有几十个事实,这些事实如果按照时间、事件、关系,还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再采取其他的方法来分。我们采用列表或图示的方法阅卷,目的是要发现案件的问题,这才是我们的关键点和核心。
  (4)并进法
  所有这些方法可以同时使用,一方面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很多工作必须同时进行;二是阅卷过程中,有很多工作也需要同时做。一个案件,针对不同的事实,可能要用不同的方法去做。并进的方法就是根据工作进展的情况,同时使用不同的方法。这个过程中可以同时制作一些其他的文件,比如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几乎是我在每个案件里都会同时做的。当然这些问题不一定是考虑成熟的,也不一定要有非常细的归类,但阅卷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要随时把它放到这个文件里。无论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只要认为这个问题存在,就可以把它放到这个文件里。看卷过程中,这个工作都是同时做的,不要说这项工作我现在不做,等我有充裕的时间,第二次阅卷时再来专门做。可能有些问题第一次阅卷时注意到了,第二次看时就忽略了或者没有再发现,所以应该同时做。
  再有,就是制作需要补充的问题,或者制作代理或辩护的方案。因为看卷过程中,后面还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这时候不可能形成完整的代理或辩护方案。阅卷过程中,对这类案件可能从哪方面做代理或辩护,会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或观点,可以简单地罗列出来。继续工作的时候,里面有一些可能会被否定,有一些可能需要新的补充。
  可以同时制作各类提纲,包括会见的、调查的、法庭发问的或质证的提纲。阅卷时同时做这些,一方面效率非常高,另一方面非常容易发现问题,第三方面能为将来比较好地辩护打好基础。
  刑事案件看卷,一般的律师不先看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有的甚至整个案件做完了也不看,而我只看他的证据。如果已经有起诉的事实,有指控的证据,在看材料之前我可能已经会见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因为我还没有看材料,我对他的无论是供述还是辩解,很难说哪个对哪个错。但当我看完这些证据材料之后,后面的工作有两大方面:第一,和他核实这些证据的情况。这项工作怎么做?实践中我们还有很多障碍。现在很多法院审理经济案件,都是在开庭之前把被告人从看守所提到法院,安排专门时间让他看证据。从这个角度而言,我认为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证据、核实证据属于我们工作允许的范围。阅卷的时候,要为下一步的会见做准备。所以,第一个要完成的工作就是核实这些证据。第二,寻找这些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由犯罪嫌疑人来做解释、辩解,或者他给你提供一些可以搜集证据的思路、线索。这个工作也非常重要。后面的搜集证据工作,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方法来解决。如果是以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没有搜集过的证据,没有找过的证人,法律没有禁止,我们可以去搜集。对我们有一定难度的工作,律师做不了的,我们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或法庭去搜集。
  制作分类代理或辩护文件。当一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事实比较多的时候,可能要在一个集中的时间写代理词或辩护词。如果集中去做,工作量会很大,可能还要去翻阅一些其他的文件。其实,有些工作可以采取分类的方法来做,也是比较可行的。我做过的案件中,有一些辩护词的字数比较多,可能有几万字。这样的辩护词,很难集中一个时间来做。当里面涉及到某一类问题时,有一些事实可能是单独成立的,或者说某一类问题是单独的问题。就这一类问题,阅卷过程中,在做了会见或其他工作之后,也可以同时来做分类性的工作。
  阅卷的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条理清晰。
  (2)精细划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尽可能地多做一些表格、图示。
  (3)格式完整。
  (4)全面概括。
  (5)化繁为简。做表格、图示,表面看起来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实则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过程。我们都有一个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形象思维比抽象思维记忆深刻。表格、图示的方法实际上是我们建立形象思维的过程。
  (6)注重实用。这个原则和前面所列的原则没有矛盾。注重实用也应当具备条理清晰、精细划分、格式完整的原则。阅卷工作最主要的是能够达到实用的目的。如果阅卷只是为做而做,做完之后对将来辩护策略的制定、调查工作等没有帮助,这个阅卷工作肯定是做得不成功的。
  我们在座的可能有些在律师事务所里是协助其他律师工作的,可能你的目的是“我做阅卷工作,就是把这项工作完成交给主办律师”,如果是这样,我只能说你真的是非常幸运。我1987年刚做律师的时候,也是为那些老律师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那时候做这些工作,很繁重。因为全部都是手写,抄卷也好,做表格也好,从工作量来讲确实非常繁重。但我自己觉得在那一两年时间里,确确实实为我以后的工作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础。如果你现在在帮某个律师做案头工作,我建议你看重目前这段时间的规律,它们非常有价值,对你将来的发展非常有好处。专门做阅卷工作,非常重要,非常有价值,你会知道什么是最实用的。如果你没有出过一个庭,做阅卷工作时可能不知道很多材料在法庭上怎么用,或者应当提供什么样有用的材料。工作时间长了以后,慢慢地协助做一些其他工作,包括出庭的工作,那时候就会知道一个案件里哪些材料是将来在法庭上要用的,或者一定会用到,或者用得最多。这个材料我们不一定要把它做得很漂亮,但要做成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要讲究版式、字斟句酌等。阅卷工作与这个庭你能不能开好,能开到什么程度,或你能表现到什么程度,你的材料能不能实用等,关系非常密切。这个工作是为出庭服务的,当我们说到一些问题的时候,我就会非常清楚的知道,每个表和表之间是什么关系,每个表里面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哪部分解决的是证人证言,搜集的主体是否存在问题的,或者哪个机关介入到侦查、调查工作时存在主体方面的问题。我认为用这样的方式来阅卷,会有非常实用的效果。
  (7)保守秘密。律师做一些材料时应该跟当事人交流,但交流到什么程度、怎么核实,律师应当注意,这和我们其他的执业纪律相关。
  (8)其他的事项。要把自己工作的过程尽可能全面地保留下来。比如做一个表格,不是用一天时间做的,但很多律师存文件时只存一个。如果将来当事人投诉你,问你做了什么工作,你拿出来,能够看到的是你做了一个文件。但这个文件是你分成10天做的,每天花了10个小时,这个文件看不出来你下了多少工夫。所以,每天做的工作要分别存文件,今天做一次就存一次,明天做一次再存一次。这是一个工作过程,当然最后一定要有一个定稿。
  如果文件中有一些隐秘的事项,可以设置密码。谁要拷走这个文件或者在这方面出了问题之后,别人就不可能一下子得到他想要的信息。如果通过某个渠道,这个文件真的泄露出去,到了当事人手里。如果是电子版文件,怎么说明这个文件不是你提供给他的?当然反过来就要他证明,是你提供给他的。
  (二)会见
  我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看到一些律师同行会见时没有事先做提纲。再有就是在会见过程中,一些语言不规范。现在绝大多数看守所,律师会见时采用电话的方式,实际上都是被录音的。可能有些是全程录,有些是选择性地录。我的体会是,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一定要非常的小心、谨慎。我们是做辩护工作的,基础是案件的材料、证据。律师本身的职业规范也不允许我们把黑的说成白的,而且我们也没有这种本事。我会见的时候,不止一次听到有律师跟犯罪嫌疑人讲:“到法庭上的时候,你要这样说。”这肯定是错误的,也许你想表达的并不是这个意思,可能是你看完证据材料之后,认为被告人以前供述的部分有一些不符合事实、不符合证据,你想把这部分通过这样的方式纠正过来。但这肯定是不对的,从辩护的角度讲,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按照现行的法律,它仅仅是证据的一种,还有其他的证据。和被告人会见时,可以和他核实证据当中的一些问题,可以不给他念这些证据,而是提出一些问题来。律师发问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开放式,一种是封闭式。很多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可能因为时间所限,想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把自己的工作做完,会见时就问几个问题,认为其他的问题和案件没有什么关系,认为只要把这些话问完就能够把问题锁死,然后法庭上的工作就可以做了。这些问题,不说是诱导性的,至少是封闭的,是让被告人回答是或者不是。我觉得不是这样,会见被告人时,一定要让他在非常自由的状态下尽可能多地去谈案件事实以及和案件有关的事实。我们接触一个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在的方法非常窄、非常有限。在非常有限的工作里,如何挖掘出很多背景的情况,为下一步的辩护开拓思路,或者搜集新的证据?不可能凭空产生,肯定要有所基础。除非这个案件和被告人完全无关,所有的其他案件被告人本身是当事人,他对案件情况肯定是了解的,背景情况也可以提供。如果我们能够了解更多这些方面的情况,对辩护肯定是有利的。
  我曾经辩护过一个案子,是五个外国人犯罪,有说英语的、波斯语的、马来语的。一审时,我给第四被告辩护。因为有一个被告是印度人,被引渡回国了,还有四个被告在庭上。第四被告是伊朗人,他自己的辩解理由是,第一被告和第二、第三被告进行交易时说的英语,他听不懂。我会见他的时候,他也给我讲了一些和案件没有关系的内容,我也问了他一些其他问题。比如在里面的一些生活问题,接触中国法律等的问题。他给我提供了一个信息,后来在法庭质证过程中非常有用。法庭调查的时候,他说:“我对第一、第二被告之间当时做的交谈,只看到他们有动作,拿了一个菜谱在那翻,但我不知道他们讲的内容是什么。”公诉人说:“在法庭上,我通过他对英语翻译的反应,认为他当时对这些话是能听懂的。因此,他的辩解不成立。”我说:“我跟他会见的时候,他跟我讲过,和他一个监室的还有一个外国人,也是说英语的,而且那个人也会他的语言,他们两人一起生活了18个月。所以不能以他现在能不能懂英语来说明他那个时候肯定能听懂。”这样一些细节是不可能通过阅卷获得的,会见时如果不注意搜集一些相关信息,公诉人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我就很难去反驳,或者认为这个被告做的辩解是虚假的。如果会见时没有关注到这些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和案件根本没有关系,不可能在法庭上提出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时候,目的肯定是围绕将来的辩护进行的,无论他是供罪还是做其他的陈述或辩解,我们都应该从中获取将来在法庭上使用的东西。
  另外,很多律师强调辩护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要怎么配合。我认为法庭上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的配合确实是有的,但配合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我们不能和被告人在法庭上表演。有的律师说:“上法庭以后就按照我说的这个,把这个记住了,就按这个去说。”我认为这是不太可行的,也是不可取的。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配合,应该是被告人帮助律师对证据里存在的问题进行有利的质证和辩论。第二,被告人要不要知道你的辩护是什么?有的律师在开庭前,根本不把辩护观点、思路、方案和被告人交流。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方法,因为我们的辩护权是基于委托而产生的。尤其在被告人不认罪或对一部分提出辩解的情况下,作为律师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以什么样的观点去辩护,用什么支撑你的辩护,这些都要和被告人交流,了解委托人是不是认可你这样做。实践中有些案件可能被告人认罪但律师认为无罪,这时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要沟通好。还有,对案件当中的某个事实,律师因为看到证据,知道被告人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要不要和他交流?
  我曾经做过一个案子也是这样,在开庭之前的很多次会见中,他一直对所有指控的事实全部否认。可是第一次开庭时出现了一个意外情况,被告人是一个省监狱管理局的局长,而一份证人证言的提供者是一个监狱的办公室主任。他提供的证言情况,因为我在开庭前没有拿到,根本就不了解。他的证言说这个局长很便宜卖给他一辆车,然后又给他一张卡。从一般的角度去听,我觉得很难可信,所以简单提了一个质证意见。可是公诉人马上问:“辩护人知不知道他和被告是什么关系?”我确实不知道,所以这个问题我没法应对。中午休息时,我问被告的儿子,他也没有直接说,但听他话的意思,可能这个人和被告之间有不正常的关系。我在法庭上才知道是一个女证人,因为证人名单里只列了姓名、职务,没有性别。我和被告人会谈时,也没有谈到过这个事实。我了解这些情况以后,第一次休庭时去见被告人,在这几小时里我大概有四分之三的时间在说这个事实,反反复复地从很多方面讲。我也不直接跟他说要认罪,或者要把以前的谎话怎么样。我内心已经清楚,他跟我说的事实存在问题。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坚持原来的无罪辩护,还是让被告认罪?后来通过我跟他几个小时的工作,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他跟我会见时全认了。而且他自己也讲:“从被抓到现在几个月以来,这点事情全说完了。今天终于能把它都说出来了。”有了这个情况之后,我不可能在法庭上还坚持做无罪辩护。做无罪辩护或者做有罪辩护,要取得被告人的同意。所以,会见被告人时,律师和被告人之间需要做这样的交流和沟通。
  (三)取证
  从我们很多案子的经验当中能够看到,取证的工作确实非常重要,但实践中我们做起来确实非常难。所以我们除了谨慎小心之外,一般来讲,如果为了能够比较有效地质证,要建议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是实践中,这种效果也非常有限,因为绝大部分申请证人出庭的,要么不被批准,要么证人自己拒绝出庭。这种情况属于司法解释中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也确实不是我们今天的讲座要解决的问题。
  (四)汇总
  我们在座的律师,假设你一个人在做业务,也不妨把你做的案件,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和律师同行、和你所里的人做一些沟通和交流。当一个案件从接手、看材料、了解情况到准备出庭,你做的所有文件都是一个人在做,很有必要听一听其他同行的意见,因为里面涉及到的有些问题,可能是你自己很难解决或者把握不了的。如果你单独执业,很难和其他律师讨论、交流,但一个所里总有一两个关系好的同事,你们之间可以做一些交流,哪怕是一些小案子。如果这种方法能够形成习惯,对你以后的工作应该帮助非常大。在这些案头工作、阅卷工作、会见工作结束之后,开庭之前,要对案件有一个汇总。
  (五)准备辩护词
  如果前面的工作做得非常完善,写辩护词的过程不会痛苦,是一个很愉快、很简单的过程。在做以前工作的时候,其实是为将来写书面意见做基础性的工作。为复杂案件写辩护意见时,如果以前做了分类大纲,可以拿来就用,写一篇辩护词确实不是很复杂的工作。
  我比较主张辩护意见尽可能口语化,或者书面语偏向于口语,而不要写成一篇理论性的文章。有些案件涉及一些理论问题,可以需要理论方面的阐述,但在语言方面,我们写出来的东西拿给法官看时,要让他有兴趣去看或者想看。我们自己都有阅读的经验,我们喜欢看理论性的东西,还是喜欢看一些娓娓道来,容易理解的东西?当然是后者,那为什么我们自己辩护的时候,认为如果不多一些理论就不足以表现出律师的水平,就不足以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呢?别这样做,因为辩护词要让别人看,自己还要用。法庭审理的时候,如果做长篇发言,很容易被法官打断。而且,每个论点要靠论据来支撑,当比较细致地谈这些论据时,法官可能就不愿听了。
  既然辩护词是你自己写的,就不要照本宣科,不要在法庭上念,否则效果肯定不好。你在辩护过程中非常起劲念的时候突然被法官打断,可能情绪会受影响,如果你又缺乏临场发挥的能力,辩护效果肯定会受影响。在法庭上,新的想法、情况要能随时加进去,要能就法庭调查出现的新情况重新整理思路,调整新的论据,产生新的观点。我认为这项工作的基础还是要很好地阅卷,否则后面的会见、辩护都不可能有好的效果。所以,在法庭上展现律师的风采,要对自己写的辩护词的整个架构、内容非常清楚,说的过程中稍微看一眼,知道下面要讲什么就可以了。
  我今天讲庭前的准备,时间确实非常短,只能就这些问题泛泛地和在座的各位同仁做一个简单的交流和沟通。如果能对大家有一些帮助,我就会很高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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