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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案件的辩护技巧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律师,大家都知道这里面的规定没有什么更多可讲的,我着重讲一下性质,这个性质主要是说我们国家目前没有真正的、实质的黑社会,所以目前,我们所说的犯罪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不是真正的黑社会,但是目前已经有人在网上提出来,要求重新立法,把性质去掉,就是我们国家已经有了真正的黑社会了。
  2000年12月4日高法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中,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个就是保护伞,但是这条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当中,把这个保护伞取消了,它的第三条已经没有官员保护伞这一条了,有的律师如果不是经常干这个,可能会忽视这点,这两个解释的实质区别,就是取消了保护伞,保护伞不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该罪名的处罚,黑社会罪名实际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有两个规定,非罪处理事由,这都是法律条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的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做犯罪处理,还有一个从重处罚事由,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要从重处罚。
  该案的方案特点,它不属于偶发性案件,而是特定的组织为了特定的目的作案,不会像小偷小摸那样经常发案,而是稳定持久长久发案,甚至较长时间里面,可能没有特别的刑事案件发生。
  我主要着重讲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办理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我首先需要说明一个前置语言,在我们国家要说有一些行为不好,首先要讲清楚它有些地方是好的,我也按照这个八股文的方式说一下,打黑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公正,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其正义性是毋庸置疑的,也确实取得了一些大的成果,全世界各国的打黑,都是这样的。但是我们律师所要说的仅仅是打黑活动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而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恰恰是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当中加以利用的问题,我们找到不正常的现象展开我们的辩护,这是我们工作性质决定的,所以我今天主要讲的是打黑当中出现的问题,而不是说打黑中间取得的成绩。
  它的第一个特点是:均为地的重大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不会有很高的发案率,一个地区不会有很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同时存在,因为黑社会根本的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在某一个领域形成自己反社会的非法制的社会秩序,在他的压力下形成这样一个秩序,然后他控制了这个地盘以后,攫取超额利润,这是他的重大利润,因此在一个地区里面,一个行业里面,常常不会有两个,如果有两个,就像我们在电视电影里看到的,他们一定要打打杀杀,把一个挤出去,或者把一个打败。
  可是据我所了解,在重庆已经办到了五六十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这一点是很超常的,由于黑社会案件在各地来讲,都是极少发生的,不像平常的打架斗殴伤害案件那样多,所以一旦发生了,都会是当地的重大案件。
  第二,都是当地政法委亲自督办的案件。这些案件常常都是省厅、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但是我有时候去公安部查,也没有挂牌督办,它常常是由上而下启动这个案件,我在山西碰到两个案件,都是由中纪委批到公安部,公安部又批示到省厅,省厅直接插手,当地市局都不知道,是由上而下的形成立案,常常不会是基层主动提起的,但是对这一现象,也是有合理的解释的,就是说黑社会案件有时候有保护伞,他把地方官员买通了,也说得过去,地方官员就不会主动追究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责任。
  另外,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看到一些不正常立案的情况,很多案件不属于真正的黑社会案件,是为了某些政治需要,还把它定性为黑社会。
  在黑社会案件中,常常成立联合办案的专案组,这个专案组,我想大家都知道,重庆为了打黑,媒体上说,重庆成立了7千人的专案队伍,因为它有几十个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同时立案,在立案的初期,就一举破获了几百个积案,这个报道看起来,好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要反问一句,如果这个案子这么容易破,这么多年你们干什么去了?它的这个空前的规模,就是我们的官员喜欢做这个事情,我在山东一个县,政府宣布要把我这个县做成万亩菠菜县,成为给北京和天津供应蔬菜的大户,结果老百姓把菠菜种好以后,北京天津不要,要不了那么多,最后老百姓把菠菜全堆到县政府门口,堆得跟山一样烂掉了。
  然后他把菠菜县给取消了,第二年不搞菠菜县了,就搞了个万亩果园县,我问他为什么要一万亩?八千亩行不行?我说你弄多少亩,你的依据是什么?市场调研做了没有?他就是好大喜功,为了宣传。
  重庆的宣传就是7千人的队伍,抓了3600多人,声势浩大,就是一种空前的规模,公检法检察院和法院提前介入,共同参与,这样的话,使得检察院、法院、公检法已经形成了统一认识,不可能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这几个案件的情况,郑州宋留根案是市局局长提起立案的,办案单位市局直接办的,宋留根跟我这样讲,他说他曾经有一次酒后扬言,要揭发局长受贿50万的问题,然后他就被局长给抓回来了,他在1999年,已经全家迁到广州,人在湖北做买卖,他是从湖北被抓回来的,说他十年中组织了一个25人的黑社会团伙,暴力垄断了纺织大世界。后来发现,他十年中,在郑州只呆了一年零九个月,以前是在温州做餐馆,然后从武汉抓回来,他跟我讲,我怎么就成了郑州的黑社会老大?我人都不在郑州。说他暴力垄断了纺织大世界,他在法庭上讲,郑州的纺织大世界是向周围几个省市辐射供应棉布的,他说我宋留根从来没有经营过布匹,你说我垄断了纺织大世界,我垄断的比例是多少?我卖得销售额是多少?什么都没有。当时,那个市局局长还把他从监狱提出来,亲自审了他一次,他说局长跟我谈了半小时的话,向我解释,说不是我要整你,是形势的需要。然后最后把他判了死刑。
  福州陈凯,是省纪委立的案,葫芦岛李庆泉是省厅,这里面可以看到,基本上都是由上级机关立的案。
  第四,案件常常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我们要求会见的时候,公安人员公开讲这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省厅督办的案件,政法委指示批示的,市领导批示的案件,所以我不能给你见。当时我说,这到底是国家的案件,还是某个领导的案件。其次,在目前打黑的大形势下,应当从严从重进行打击,那么我们的法律就成了橡皮筋,当地也会把我们打掉了多少个黑社会团伙写到市政府的年终报告里去,作为一种政绩。这样的案件往往是上层的会议先定性、定调,然后再进行侦办,到处查找有罪证据,所以有罪推定是普遍出现,而且一定无论如何要定你的罪名,我认为这就是所谓的政治色彩,这些因素对法律的执行的作用力常常远大于法律条文的压力,法律说不让这么干,他偏这么干,你拿法律跟他们讲是谈不通的。
  我们碰到的政治动力也是多样化,政绩需要,政治斗争需要,宣传需要,经济动力、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的就是山西阳泉两个大商人互相发生利益冲突,一个跑到中央告,省厅下令把他抓起来,搞成黑社会,但最后我们辩护的时候,这个不定黑社会了,这个人已经出来了,他被判了六年,三年出来了,那个案子也是搞得非常的胡闹。
  还有使用搞运动的手法进行办案。我们看到黑社会的案件是由政法委统一部署,严厉打击,大规模的统一抓人,然后声势浩大的游街示众,游街示众这两年少一点了,宋留根的案子是游街示众的,当时河南警方是唯一配有警用直升飞机的,他在游街的时候,直升飞机出动,在空中展示我们的警力,当时宋留根在那儿有一个拥有股份的公司,这个公司所有的员工都被抓起来了,连里面一个哑巴都被关起来了,家属、亲戚、公司的人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全部被抓,他的岳父是在安徽退休,退休后住在深圳,他的小姨子19岁出国,31岁回来,刚回来,他的岳飞和他小姨子两个人同时被公安抓住,押到郑州,一下火车,就押上汽车游街示众,然后关了一年多,没有问他们任何的事情。但是他当时报道,我们抓了多少多少人,是凑数的。
  我们碰到他把宋留根抓了350多人,因为他没有什么手续,也没有什么证据,全部关在黄河边一个警犬训练基地里面的一个大仓库,男女老少全部关在里面,根据我们国家法规规定,男犯女犯的是不能关在同一室的,全部关在一起,里面只有一个门板,谁被打得遍体鳞伤,谁睡这个门板,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时启动宣传机器,对嫌疑人做定案式的宣传,仿佛这些人早就是十恶不赦的黑社会老大。
  这样的情况,所有的媒体一边倒的对嫌疑人定性和批判,没有任何媒体敢于出来说任何相反的意见,而且你跟他们反映真实的情况,媒体说,这是黑社会的案子,我们绝对不敢谈。
  我是这样想的,我是经历过文化革命的,我觉得文化革命给中国人最大的一个教育是什么?就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够没有不同意见,当一个社会没有不同意见的时候,整个社会的思维都会疯狂,这个国家的经济会走向崩溃的边缘。
  但是这种故意歪曲事实的报道,实际上全都是违法的,我前几天因为一个可能的案子去了山西,当事人被通缉跑了,他太太叫我去调查他的资产,说他走了,我的资产和我的诉讼我就得关注,不关注将来怎么办?她委托我民事问题,所以我不是那个所谓逃犯的辩护人,逃犯也不能请律师啊,我找到这个案子的律师,我说能不能把判决书给我看看,他说我不太敢接待你,前两天公安找过我谈过两次话,真的请你谅解,判决书可以给你看,但是不能照相、不能复印,我看了看,跟他聊了聊,搞得人人自危,我说咱们是律师,他都不敢给我看。
  你们看过《芙蓉镇》没有,胡玉音当时被整被斗的时候,本来都是好朋友,一见了她,脸一低,装作没看见,从她身边走过去,连个招呼都不敢打。我说这种现象,我竟然在现在的打黑中又碰到了。
  这是宋留根案子当时网上的材料,是被游街示众的。这个人是宋留根,前面是主犯宋留根,然后这边的照片是腰鼓队,说“打黑英雄们,你们辛苦了”,但是宋留根这个案子,专案组组长在宋留根这个案子一完,枪一响,这个组长立即逃亡,成了通缉对象,他抓了350多人,所有人出来,想出去吗?想。那么得交钱。多少钱?15万。我哪里有15万?10万。10万不行。7万。最后讨价还价,每人交钱,然后才把你放出去,出来的人跟我们讲,他们放了350人,每人收5万,就是1500万,太不得了了,这个人,案子一结束,就被通缉,可是这个案子杀了五个人。
  我们看一看重庆打黑的宣传,这是我昨天在网上找的内容,百度当中搜“重庆打黑”用时0.148秒,检索到7,710,000篇文章,我敢说没有几篇是敢提出异议的。
  媒体报道,平安重庆的建设,重庆抓捕3608名黑恶人员,为3200万重庆市民带来生活福祉,群众安全感指数上升到96.62%,超过京津沪。我不知道应该怎样看待这样的报道。
  我到重庆去,因为后来我在重庆接了一个案子,当事人跟我讲,一个小青年因为在自己包里放了一把水果刀,长一点的刀,他从来没有任何犯案历史,就因为骑着自行车,包里带着把刀,被查到了,宣布逮捕是不会批的,因为他没有作案,公安局就把他劳教了两年,像这类事情非常多。
  所以说,其实社会我们学法律基础立论都知道,一个社会如果它的规则超严格,这个社会将丧失活力,像我们所说伊斯兰社会就是超严格,就失掉了活力,但是社会又不能不严格,不严格会乱,一定要有一个适度,但是要把案子办到这个情况下,这个城市会丧失活力。
  有的案件是带有经济动力,我们最近看到一个,对一个城市的打黑,记者提出一些异议,最后他在讲他打黑政绩的时候,这个局长竟然提出一句话:我给这个城市增加了几十亿财政收入。肯定就是把黑社会的财产全部没收,然后上缴财政,但是这些黑社会老大,他们如果不是黑社会,那么他们可是商品生产者,他们的劳动促进了就业、增加了国家税收,可是你把它全部杀鸡取蛋,把财产剥夺,上缴财政,上缴财政以后,很多地区,尤其东北那边我了解到,你上缴财政的钱,70%—100%返还,作为你经费不足用,他返还回来是财政拨款,但是你抢这样的钱来增加财政拨款,是怎么回事?
  我碰到一个案子,一个很有名的大酒店,碰到两例,一例是把这个人强行定黑,定黑以后,这个大酒店由省厅直接派人经营,我说连瓜前李下的回避都不要了,我刚才说的山西阳泉的案子,就是后来不定黑的那个,两次查当时最好的一个大酒店,刚建好,开业不到半年,两次后半夜去,去的时候,把所有的房门打开,不开的踢开,门给敲坏,要查有没有黄赌毒,没有查着。
  第二次去的时候,把楼下出租出去的足底按摩屋的四个女孩给抓到了,抓到以后,分别关在不同的屋里,然后打耳光、上手铐、脱光衣服检查,那些女孩写的材料说,把吸剩的烟头搁到头上烧,拿着大皮鞋朝着屁股踢,踢得青一块紫一块,然后整整一天一夜,连墙也不让她们靠,让她们在那儿站着,警察吃饭,当着她们的面吃,不给她们吃。然后跟她们讲,你们要承认你们是现场卖淫嫖娼被查获,最小的女孩17岁,说我还是处女,我怎么卖淫?他们说不可能,别人都承认了,你还扛什么扛?他说你不扛的话,你承认了,顶多拘留15天,否则的话,就劳教你一年,你就有案底了。最后这几个女孩实在受不了,就都承认了,她说承认的时候,签字稍微慢了一点,耳光就打上来。
  那小孩写的东西,我这儿有,写得非常朴素,她说第一个耳光打到脸上,她都惊呆了,想不到被人民爱戴的警察会打人,她说这些叔叔都是我爸爸的年纪,我永远都忘不了他叫什么名字。这些孩子没有什么文化。然后就把她们送去拘留,当即把大酒店查封,查封了以后,两百多工人失业,到开庭以后,一年了,利益损失几百万。实际这几个女孩拘留15天,到第十天的时候,给她们的劳教通知书就下来了,这几个女孩说,当初不是说好了,不劳教我们吗?这几个女孩才开始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省厅办的她们的劳教,市局最后是这么说的,说她们是现场卖淫嫖娼被查获,却没有男方违法人员的口供,仅有四个女孩的口供相互印证是不够的,把这四个女孩全放了,全放了以后,她们出来,给我们作了证,全逃了,逃了以后,一年以后开庭,公安还拿这四个女孩被打出来的口供,宣读指控这个老板容留妇女卖淫,而实际上这个足底按摩屋是出租给别人的,那个老板也逃了。
  指控他容留妇女卖淫的时候,等他念完了,然后我来念证据,我就把这个女孩被抓被放、行政复议决定书、还有她们的释放证明全部出示,还有她们说是怎么被打、怎么被骂,怎么被脱光衣服,这些事都给说完了以后,我全部念完了,全场鸦雀无声,最后观众席上说:令人发指。然后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坐在我们的辩护席上,当时指着28个被告人说,你们看看,就是这28个被告人都做不出你们公安这种事。结果当时法庭成了一个批判会了。
  当时那个案件定在大同审理,大同法院非常绝,从一开始审判,选定了合议庭,这合议庭的三个人就被管制了,每天开庭来的时候,他们的手机全部缴收,开庭来的时候,一个警车,法警押着他们过来,拿着警棍,带着他们开庭,开完庭以后,把他们押去吃饭、休息,住在一个特别的宾馆里,谁都不知道住哪儿,开了好几天庭,开完庭以后回去,一直到把他们合议庭的决议拿出来,恢复自由,杜绝任何说情,结果这个案子不定黑社会了。
  刑事案件中直接对现金进行罚没。东北把大连一个5亿资产的老板抓起来,抓起来以后,当时也是刑讯逼供,他写了申诉书,然后叫做主动给省公安厅上交了1.4亿多现金,省厅是用罚没的手段把他罚了,当时定他是赌博罪,我在法庭上讲,我说哪一条法律规定,你可以在刑事罪名中进行行政罚款?据说这个钱上交以后,100%返还。
  程序违法是经常的现象。这一类案件常常会出现这样的违反程序法的现象,就是抓捕人的时候尚没有证据,没有及时制作拘留手续,不给家属依法发出通知书,我目前经办的一个案子,这个人即将审查起诉,可是从拘留到逮捕的手续,全部不给,我说为什么不给?他说这个案子涉密,所以不给,因为办案需要,我们不给通知书,我不知道他们是因为懒还是干什么,你把人家太太都抓进去了,也放了,你就应该给人家发一个嘛,他太太和他同时被抓的嘛,你都不给。
  广泛抓捕与案件无关的人,包括家属和职工,已经形成了一种声势,涉案人员的朋友都人人自危,搜查和扣押当事人家属的财产的时候不出示手续,不制作详细的扣押物品清单,其中有一个被告人的母亲跟我这样讲,他是个小从犯,判了他一年多的刑,他是老板的司机,按他说那天公安过去的时候,到他们家去的时候,全穿着便衣,把门踢开以后进来,说谁谁在哪儿,他儿子出来应了一声,上来就几个大耳光,然后把他上了个背铐,蹲在那儿,然后把他们家全抄了,他说连我们家的音响都给搬走了,第二天,他觉得我们家的照相机太破,又把照相机给我们退回来了,什么手续也没有,他说这哪像是公安队伍?全穿着便衣,满嘴的脏话,当我母亲的面,打我的孩子,当时给你讲这个的时候,你心里怎么想这些?当时我在法庭上讲,我说公安的形象到底是谁破坏的?
  然后会出现所有的嫌疑人直至侦查结束都不许和律师会见这样的情况。我们在重庆的案子里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好在我接手的案子,我会见到两次,前所未有。然后他的弟弟也被抓进去了,我这个老板,重庆有四个搞屠宰业的,三个都被作为黑社会,已经被打掉了,他是最后一个,今年被抓的,也想定黑社会,他的一个弟弟到重庆远郊区去收猪,以前可能和他有一点纠纷,他哥哥说你去的话,注意点安全,不行的话,市场里面有保安,你带两个保安一块去,去了就让人家打,四肢全部打折,然后住到医院里,打他的人伤害罪判了,现在把他弟弟抓进去了,这个案子只发生这么一次打斗,还是自己的弟弟被人家打了,我说这样的人怎么能说他是黑社会呢?他回答也很有意思,他说,他带的人少了,他带的人多就是他打人家了,但是他弟弟最近也让会见了,真是很不错,而且当事人昨天跟我讲: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可能不定黑了,定不上了。我觉得这点也是好的,是实事求是的。
  其实我也跟他们建议,我说重庆所有人抓住就是黑,这个并不好,影响也不好,我说你们一定要实事求是办案,千万不要为难我的当事人,他说我们绝对不会打了。但是我后来了解到,他是不打了,他坐一把铁椅子,叫你坐在里头,屁股正好放进去,手脚全部拷在底下,让你多少天,胳膊腿不能伸直,屁股不能挪窝,你想想睡觉还要翻个身呢,老一个姿势是很难受的。但是弄上10天、15天,甚至“大”字形靠在墙上站着,一站站上10天、15天,那腿肯定肿啊,然后每天吃这么大两个小包子或者小馒头,这两个小包子,我想可能是杭州小笼包那样的,但是我通过这个事情我才发现,我们每天每个人吃的过饱,是不利于健康的。前两天我去见当事人,我说你身体怎么样?他说我身体很好,跟我太太讲,我身体很好,我以前有脂肪肝,现在脂肪肝没了,我说我们看守所可以做广告了,这是最好的减肥方式。
  但是我后来听放出来的跟我这样讲,他说其实把你捆在铁椅子上,超过三天以后,就没有任何效果了。我说为什么?他说头三天你会非常难受,到后三天以后,你已经全身没有知觉了,你再呆多少天,什么知觉也没有,你怎么呆都可以。我要是告诉他,他们可能三天把你换下来,活动两天再上去。
  我们经常碰到,对律师宣布这个案件是上面安排的重大案件、特殊案件,督办案件,所以程序上可以不管法律规定,而且作为律师,没有任何地方可以获得救济。
  还有将以往的案件重新提起。在辽宁的黑社会案件,有一次矿山争斗,打死一个人,当时已经结案了,但是现在要把我的当事人认定为黑社会老大,这个案子有了一审二审,有了判决书,都不撤销,直接定在我当事人身上,说他杀人犯,一审判了死刑,到二审判了死缓,人是救下来,但是把他弟弟判了死刑,判死了就因为这一个人。我说已经判决的判决书是有既判力的,你为什么不依法撤销它呢?后来我提出这个意见以后,领导开庭前一天,由省高院批准,他们当地的中院批复的意见送交到法院,开庭前先念了省高院的批复,撤销原来的判决,以说明他们指控我当事人的杀人罪是可以指控的,但是我当时就说,你现在才撤销,那么一年前你在进行立案侦查的时候已经违法,所有侦查的证据都应该依法推定无效。
  第二,就是我刚才说了,这种事情,所有的黑社会案件都有,就是把以前的案子不经过任何的程序推翻,重新再定到你身上,我觉得这至少是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也违反程序原则。
  我遇到一个黑社会案件嫌疑人,他的亲人和朋友被抓,有的关了几个月,最后放出来了,然后当事人的太太跟我讲,他们以前都是公司的人,见了面,他回来说,我说他们在里面都问了些什么?他太太跟我讲,就问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个黑老大有多少钱?第二,你知道他干过什么违法的事情。关了那么多天!反反复复就么这么两句话,他说我不知道他有多少钱,我也没听说把办过什么违法的事情,最后放了。但是从这个事情我也看出来,在抓这个黑老大的时候,他几乎没有什么证据。
  有一些公司,他们有一些高息放债,不超过国家的利息四倍,现在把你抓起来,说明你违法,这是选择性执法,这件事在其他人身上不是事情,但是定黑社会的时候,就是事情了,这种选择性执法,在黑社会案件也是大量的出现。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律师的权利经常被侵犯,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常常不被尊重,被粗暴的侵犯,会见权常常彻底地被侵犯,李庄的案件,就是彻底的被侵犯,重庆所有的所谓涉黑的案子,在审查起诉到法院之前,都没有让会见过,李庄的案件,是到审判阶段会见的时候,还有公安人员在场,全部全面违法,而且这种情况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
  还有一个,黑社会案件,在东北我知道,黑社会案件,可以不经正常的程序,不需要主管局长批准,专案组直接下令监听谁的电话,实际上现在监听别人的电话是非常简单的,我只要一纸公文送到电信局,电信局立即把你的电话号码输进去,只要一启动,录音同时就开始,但是现在有更先进的技术,语音识别,你打个电话,回家吃饭等等,这些没有敏感词的它不录,他会把这个录音的结果拿去听,我说要是我到了上海怎么监听?很简单,给上海电信局打个电话,一个传真发过去,上海立刻上网,这是一个严重违法、侵犯公民通讯权利的事情,据说李庄就被监听过电话。
  作为律师,第一不要有违法的念头,那么我们也不会讲违法的话。
  还有一个,有的人会准备两个电话,但是你们准备两个电话的,我也要告诉你,现在全部身份登记了,现在还能买到不记名的卡,不记名的卡,如果你买了,你和你的电话放在一起到处走,无线电话,不到一公里,会有个基站,像蜂窝一样,布满了整个全市,一个深圳市可能要布两三千个这样的小蜂窝点,你的电话走到任何一个地方,立刻会在你最近的蜂窝点,和蜂窝点建立联系,比如北京和上海通话,通过蜂窝点进网,上海找到无线电话进网蜂窝站,从哪儿发射出来,看上去是无线通的,实际上走电缆,你在北京市跑的时候,实际上你的电话在一个一个蜂窝站的地方连续不断的登陆,登陆到那个地方,这边撤销,登陆到下一个,这个撤销,你的电话始终同时登陆的时候,你的电话立即被发现,现在的科技手段非常容易。
  还有,你的手机里面会有一个串号,这个串号是机器号,同时被登陆在网上,你换了卡,他就不查你的号码,你查你的机器串号,立刻找着你的新号。
  所以基本人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嫌疑人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得到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普遍存在着严厉的刑讯逼供。严厉的程度达到骇人听闻,刑讯现象波及到无罪的家属和企业的员工,大部分该类现象都是发生在外提当中,所以这也是北京学术理论界一再提出来的看守所要交给司法机关管理,不能给公安局管理,这是第一。
  第二要严格遵守看守所的规则,这是法律文件,这是公安部规定的除了开庭或者指认现场,犯人一率不准外提,所有的审讯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但是当把他外提半个月的时候,他可能要上半个月的刑,一定最终把口供拿到,才把你送回去,那时候送回去,人已经被打得遍体鳞伤。就是说没有人会受得了如此的严刑拷打,最终可以承认任何要你承认的罪行。
  我在宋留根的案子里,当事人的太太,就是他的家属跟我讲,他说警察在吊打他的时候,这么说,说:妈的,江姐都招了,我就不信你能扛的住?我说江姐都招了,这个典故哪来的?他说有一本沈醉写的回忆录,说在酷刑之下,没有人能受得了,他说《红岩》渣滓洞中,所有的共产党人都招了,招了也不能放你出去。我后来找了一本《沈醉回忆录》,我也没仔细看,我也没找到这一段,但是后来我在黑社会案件中碰到过,我见过,黑社会案件中,那些人都是大老板,你说他们没有人格魅力吗?他不坚强吗?可是这些人最后在严厉的刑讯逼供下,叫承认什么就承认什么。后来我想,我们国家那么多错判成死刑的案件,你看案卷,这些人都该杀,他们详细供述自己如何杀人,如何灭尸,可是最后死人活了,这才知道,他明明讲的是假话。但是你说,他都是思维健康的人啊,他不知道我承认一个死罪那是要命的?他都是被折磨得生不如死,宁愿承受死罪,也不愿意受眼前的折磨。
  我后来意识到,只要刑讯的时间足够长,可以叫任何人承认任何的罪行,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但是这些被承认的供述,一般都是被司法机关当场确认,当庭确认,你说刑讯逼供没有用。
  目前情况下,变相的刑讯逼供更普遍发生,我弄铁椅子,弄饥饿疗法,也让你受不了,最后你还得说。
  我曾经在讲课的时候说:在我们国家进入到法治时代的今天,我们的刑讯逼供还这样残忍,还这样普遍,这是我们国家司法界的一个耻辱。
  我们看一下宋留根的一个控诉书,他已经死了。
  车轮式的熬审,最多一次,就是不让我睡觉,20多天不让我休息,另一次把我押在看守所之后,把我提出来,到行政支队的西院,十几天不让我睡觉,整得我幻觉不断,一闭眼天旋地转,一睁眼呕吐不止。他把我送到一分院,CT什么都照了,医生说他的大脑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你再不让他睡觉,他要疯掉了。然后给他扔了一床破被子,他按在水泥地上,裹了个被子,睡了第一次觉。
  然后他说,使用烤全羊、嫦娥奔月等刑法,烤全羊是双手双脚,烤全羊是有照片的,双手双脚带着20多斤的脚镣,然后棍子从两个腿腕之间穿过去,把他挂起来以后,人就倒挂在上头,然后还踢他的屁股。他说这叫“烤全羊”。
  另外一个是两个手向后吊,然后一个绳子,通过肩膀头,再拴着一只脚,拴到前面的凳子上,一个警官坐在凳子上,这叫“嫦娥奔月”。
  他们说警官跟他们讲,也是专门从东北学来的,他说,由于四肢在上,身体在下,整个体重加在手脖和小腿处,使血液流通受阻,双腿肿胀欲裂,小腿如水桶般粗,他说吊一两个小时,放下,稍微休息,又调起,使人痛不欲生,却又求死不能。他说这个,一只脚向前吊起,一只脚稍微着地,站不能站,靠不能靠,他说他只要给你往上一拉,你的腰会弯得更低,一条腿是虚点着地,因为身体重量全被拉上去了,他说不一会儿就麻了,麻了以后,前面的那个人,用手弹他那个绳子,那个绳子拴在前面的凳子上,一弹绳子,他说你浑身就跟万根钢针在扎你一样,他说极其难受,那个叫“弹钢琴”。
  他说他们那儿有一个死刑犯,那个死刑犯临死时这么讲,那个死刑犯是真正该死的,他截大货车,因为那个地方有很多人从外地拉来的布匹,他把大货车半路上截了,穿着警服,几个人上车截,把警察全部杀了,杀了,沿途就扔到森林里,然后把这个车卖了,那是绝对该杀的,那是五六条人命。这个人临死的时候说,“嫦娥奔月”和“烤全羊”我都不怕,就怕“弹钢琴”。可见“弹钢琴”更难以忍受。
  但是这个案子,也把他算做宋留根黑社会集团案中的几条人命,但是开庭的时候,把宋留根案子几十个人单独审,等他们的案子审完了,再把这个杀人团伙弄来审,而宋留根和他没任何关系,却在舆论上说他们是一个犯罪团伙,栽到宋留根头上,这都是我们国家法制上非常非常不正常的现象。
  他说,“烤全羊”吊的时候,他把你手上衬上毛巾,如果不衬毛巾,扭上一天,骨头都会露出来,因为皮很薄,一磨烂了,骨头就会出来,最后形成环状厚厚的伤痕,一两年都下不去。所以说龚刚模那个案子,两个手上出现了环状伤痕,我非常理解,龚刚模是被吊了15天,吊的高度,他的脚是一个电脑桌那么高,说晚上睡觉的时候,给他放到电脑桌上,让他踩着,白天电脑桌撤了,就开始审他。当一个人被吊15天,屎尿拉的都流到地上,他说在这个时候,如果再踢他打他,肯定是全磨坏。然后他说不是刑讯逼供,开庭的时候,他说是我自己摔跤摔的,摔跤怎么会摔成环状伤口呢?怎么两个手对称着都摔伤呢?而且,一个人到了这样被刑讯逼供,当庭还不敢讲,多可悲啊。
  宋留根说,当时让我在死与画押违心的口供之间作出选择,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死,但是求死不能,在专案组的重刑之下,何患无辞?欲加之罪,何患无证?对我如此,对别人可想而知。这样的证词可信吗?他说有一次一位领导来提审,他说是吊我,看我浑身冒汗的时候,就放下来几分钟,让我喝口水,然后再给我弄起来,然后他说,一个领导进来看他,给他递了一支烟,他当时双手黑肿,无法用这两个指头夹烟,这两个指头合在一起,分不开了,他用虎口来夹烟。这种描述,如果不是当事人亲身经历,说不出来,我相信他写的这些东西都是真的。
  他说我入狱已经一年,肉体和精神受到极大的摧残,体质极差,实在无法再忍受酷刑的折磨,如果再这样下去,我只有一死了之。然后他说,我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重证据而轻口供是共产党的一贯政策,刑讯逼供更是法律所不容。
  你说这些人的呼声让我们看了怎么想?
  这是宋留根案的另一个被告人,这个被告人也被杀了,你看看他太太,他太太还有一个录像。她是北京外语学院毕业的,很年轻,她说:一天我在路上打电话,有辆车突然停在旁边,车上冲下来几个粗壮的男人,未出示任何证据强行将我按到车上,打上背铐、带着头套,把我拉到分局的楼上,我进屋以后,就听人讲,这就是刘慈恩的老婆。话音未落,一个叫张振业的,捋着袖子冲到我跟前,迎面就是一拳。这个张振业被他们家属叫做张屠夫,这个人打人最狠,我即将倒地时,猛地拽住我的头发,我质问他们为什么要打我?他说打的就是你,谁让你是刘慈恩的老婆。拳头砸在头上、鞋上、脸上,穿着皮鞋的脚在我身上猛揣,我被一阵狂殴,头晕目眩,已辨不清任何东西,一个声音说:拖过去,吊起来再说。然后就把她“嫦娥奔月”了。她说他们使劲拉着绳子,使前面的脚更高,后面反背的手臂更高,将我吊在空中,浑身麻木,除了眼睛还能勉强看到模糊的东西,浑身没有知觉,感觉不到手脚的存在,他不时地抖动绳子,每抖一下,本已麻木的身体犹如万针穿刺,仿佛骨头都要碎了,又不时朝我的腰腿胯上猛揣,本就站不稳的身体左右摇晃,他们使劲拉绳子,拽住头发往上拽,吊了近一小时,放下来缓两分钟,轮换另一只脚,继续吊打。
  薛丙志(薛丙志是专案组组长,这个人现在被通缉,案子完了就被通缉逃跑)来到我面前,迎面就是两耳光,不堪入耳的辱骂,又是一顿狠揣,干裂的嘴唇渗出了血,连声音力气都没有了,地狱就这么折磨人吗?然后打了一天,最后送到屋里,人家把唯一的床板让她住了。然后她说,薛丙志将我妹及她6岁的女儿叫到门口,让她们看我被吊勒的情况,我妹当时吓得鼻孔出血,小女儿吓得哇哇大哭。随后将我关押到警犬基地一个月左右,最后无罪释放,他没有任何东西,补了个手续给放了。
  这里面还有一个,她的证言也在这儿,她是宋留根弟弟同居了八年的女朋友,怀着孕被专案组抓进去,强行送去打胎,打完了胎,说把你送到看守所,如果到那儿问你,你要说你刚被打了胎,回来我就揍你,这是张振业说的。她说我就不敢说,我被关在里面,每天干20个小时的活,流了一个多月的血,他说凭什么给我强制打胎?那是我们八年爱情的结晶,凭什么给我打掉?若我身体受到这样的伤害。这件事《法制报社》跟我讲,这个绝对不敢登,登了中宣部得掐死我,说这个太侵犯人权了,有些事情不可想象。
  江西熊新兴,这个人被杀了,这个案子是这样提起的,两个副庭长(没有正庭长)要争职务,一个副庭长把另一个副庭长成功的双规了,然后把和他比较要好的老板抓起来了,他是共产党员,也双规了,国民党员享受了我们共产党人双规的待遇,然后叫他承认说给了徐小刚80万,他说我没给,徐小刚有两个女朋友,一个是一个文问团的歌手,一个是中国青年歌手大奖赛第二名,分别吃饭的时候,她们说她们想开个服装店,也没有钱,你是老板,帮帮人家。我就每个人借了40万,都写了借条,有一个还了,有一个还没有还完,我绝对不是给许小刚的。那不行。另外一个厅长亲自当专案组组长,无论如何要他说给了领导80万,这个案子非常非常荒唐,审了13个罪名,其中一个是行贿罪,审了12个以后,当庭宣布休庭,把12个被告人拉下去,庭长当即宣布,所有被告人家,每家派一个家属都庭里谈话,《法制报社》曾经写了一个长篇报道,没有没发,里面说门口排起来了长队,这可不是买东西,进去的时候,庭长就问,现在就看你的表现了,他说我怎么表现?他说表现得好,对你亲人有利。他说你叫我怎么表现呢?他说给法院交钱。他说交多少,一开价,一千万,他说我们的钱全让你扣押了。他说扣押了?他想了想说,你们公司不是有对外出租的房屋吗?我派两个法官跟你提前去收取今年的房租。就收了一百万,所有的被告人都被勒索钱财。
  勒索完钱财以后,我是这么想的,法官认为是定不了黑的,结果他们觉得勒索这个钱以后,他们不定黑,结果不行,这个案子必须定黑,上面指示下来了,他做不到。
  过了两个月,第二次开庭的时候,他提前把律师叫来,跟律师讲,你劝劝他,让他明天不要再说自己是被刑讯逼供的,我们一定留他一条命,承认自己的行贿,顶多也就两年刑。这个律师一听,赶快跟他讲,说我已经跟法官谈好了,保证留你一条命,但条件是你不要再说刑讯逼供,承认自己的行贿。你说一个要死的人,什么条件都会答应,龚刚模也是什么条件都会答应,答应完了以后,第二天在法庭上承认,我是行贿了。好,最后一个罪行审完了,签字画押,刚签字画押完了,下发判决书,这么多厚的判决书,一百多页的判决书啊,打印装订盖章,那可不是现场能做出来的,说明这个判决书在他最后一个罪行审判之前,已经打印好了,死刑,立即执行。
  然后在12月.18号那天开第二审,因为他请了我,我干黑社会的案子,干到最后,我都害怕了,因为我在法庭上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我后来就不愿接了,他来请我,我说要请我可以,50万,他说没问题,后来一直没来找我委托,临到一审开庭一个星期了,我本来想,我报一个高价,他走了就算了,因为我又不好说我不管,我见死不救,也不好意思拒绝人家,人家是慕名而来啊。
  然后,开庭前一天,他说我带着钱来了,我说我不能给你做,他说为什么?我说你这一个星期的时间,200多本卷,我看都看不完,我怎么展开有效的辩护啊?我说你只有等二审来,二审的诉讼法至少减一半,后来,一审他就回去辩,辩了以后,一审就判了死刑,回来找我,我给他辩二审,12月18号二审,正好第二年一月一号以后,死刑收归最高法院,12月14号开庭,意味非常明显,年底前要开枪。
  我有两条是可以一定能够救他的,第一条,你们一审开庭完了以后,公然向所有被告人家属索贿,所有的白条我们都拿到了,出现了法定一审无效的情况,二审必须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无效,一审法院集体规避,我就提出这样的要求。
  我接着提出的要求是,严重违反程序,在最后一个罪名审判之前,判决书已经打印成了,二审法院不让我说。
  开完庭以后,我们事务所200多人,每年年底的时候,会开到山里去,年终总结、年底总结,吃喝玩乐,大伙儿在一块度假,那次我没有参加,我说我要到最高法院喊冤,我用各种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含冤,说这个案子是假的。过了一月一号,我想终于救下来了,结果1月11号,家属告诉我,1月11号8点钟把被告人熊新兴提出来,当即宣布维持原判,枪毙了。八点半通知家属,去领骨灰,因为家属是外地,走过去,人都烧完了。
  然后,1月11号把他毙了,二月份,拿着他死无对证的口供,去审那个领导,认定他收受80万的贿赂,判了无期徒刑,这个案子是政治因素、政治斗争,其残酷程度不可想象,我曾经对高法的一个大法官讲过,他说我听了浑身发毛,底下竟然敢这样干。这就是我们真实遇到的情况。
  然后你看,他们是这样讲的:他们十多个人轮班审讯我,威胁我、恐吓我、打我,按他们的意思拿着口供给我念,逼着我按照他们念的写,说你写也得写,不写也得写,你不按我们念的写,就活活打死你,我们尚方宝剑办案,打死你不负法律责任,我们代表最高组织办案,最多打死你,把你抛到楼下,说你畏罪自杀。
  他们对我的暴力毒打,至今想起啊,让我不寒而栗,他把铁链和挂锁锁到我的脚踝上,双手反铐,用脚用力的踩铁链和手铐,当你挂起来,然后用脚踩你铁链子的时候,两边的铁环会深深的硌到骨头里,他说这种疼痛,让我瞬间昏迷,每每深夜想起,一种歇斯底里的恐惧,猛袭心头,那时候我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那是一种任何人都难以想象无法抗拒的痛楚。
  他们还用皮鞋踢我的头和脸,用脚用力在我的头上无情的踩着,面对种种压力,我最终还是按他们的意思说了和写了,想起当今文明社会,还存在着刑讯逼供的惨案、冤案,想着这些不为人知的事情,即将要随我埋骨黄泉,难道这就是人性的悲哀?难道这就是最高组织办案的原则吗?
  这都是很悲哀的事情,他说他被打倒在地,再把走廊里痰盂里的脏水倒在他脸上,就是对人的侮辱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其实我常常这样想,我们看到《红岩》里面那些对革命志士动刑的人,那些拿辫子抽打他们的人,我们从小到大,从来没有把那些打手当人去看,可是我们自己的队伍现在成了这样一群人,你说他们蔑视人性,打的别人惨叫,他们得到快感,我们放心能够把我们的安危、把我们的治安交给他们维护吗?这是一个非常非常深刻的问题,我觉得这些人是可悲的,我们的队伍堕落到这个地步更是可悲的。
  歇斯底里的恐惧,这一点我是体验到了。有一次我去办龙胆泻肝丸的案子,同仁堂龙胆泻肝丸里面有一种药,叫关木通,吃死了人,媒体上报道20多万,我们估计得有50万人被吃死。吃的肾衰,最敏感的,吃一盒就肾衰,肾衰,你要渗透析的话,每个月七八千块钱,一般人都承受不起,这人就死了的。死了以后,我为这个讨公道,免费为人家讨。
  我开着车,带着四个人,其中还有两个记者,往内蒙赤峰去,一个大公路是一个大下坡,仅够两个车错车,这个公路很窄,两边又是沟谷,我前面一个大货柜车,我高速过来,我想冲过它过去,但是对面一个车正在下坡,也是个大货柜车,我心里想,我能冲过去,我就加速得冲,冲到跟前,从自己的道拐过来的时候,我恍惚中,对方司机的脸我都看清了。
  我的车况好,我拐过去了,事后,多少年来,我半夜想起这个镜头,我是歇斯底里的恐惧,我现在想,有零点几秒之差,我们几个人粉身碎骨,我没地方可以躲。所以他说歇斯底里的恐惧,我是深有感触。我心里想,我当时能活,就是因为我做着一个免费帮助别人的案子,我积德了,我心里就这么想,这是老天救了我,不然的话,我死定了。从此以后,我再也不敢开这样的车了,但是他这种感觉,我确实是体验到了。
  然后我曾经处理过一个疼痛的案子,听医生讲我才知道,人对疼痛的反应,当你疼的时候,你会立即躲,躲不过的时候你会叫,当你躲不过,叫也不管用的时候,你大脑会瞬间休克,我把大脑关闭,我外面再疼,我不感受了。所以他这个疼痛叫他瞬间昏迷,这个疼痛你可想而知,它是一个可以叫人瞬间昏迷的疼痛,你说这个疼痛有多疼!所以,通过这些事情,我认识到,我们国家的刑讯逼供确实是非常非常残酷。
  为了整熊新兴,还指控他一个诈骗保险罪,他新买的宝马,带着太太和三个孩子春节回家,他速度开的太快,半路车翻在沟里,车毁了,孩子骨折住院,他自己胳膊也断了,车被拖到保险公司的院里,他过了几天去看那个车,这个车最后被定为全损,他105万买的车,赔了他70万,他保额可能没保全部,这是一部新车,全新,楞说他是诈骗保险罪,有谁会拿自己一家人的性命去诈骗保险罪,他100万的新车不开,去换回70万,怎么可能?逻辑上都讲不通,可楞是把保险公司索赔部的部长也关了一个多月,全部手续合法,最后没法定人家的罪,把人家放了,但仍然要定熊新兴是诈骗保险罪,全部指控一律认定,然后判了死刑。
  看这个,冬海波案件,他有高血压、心脏病,这个人是5亿资产的老板,4月22号把他弄到沈阳看守所,吊在一个现钉好的铁笼子里,两个脚固定在脚底下的铁环上,笼子上面一个杆,杆上面挂着手铐,把他的手挂在上面,旁边一个摇杆,可以把那个杆往上拉,他说就是给他五马分尸,一摇,身体就使劲往上拽,脚底下被固定了,把他的跟腱都撕开了一块。他说,吊了他两天两夜,屎尿全部拉在裤子里,然后放下来以后,把他一放下来,就看到两只手一会儿就肿起来,因为血回流了嘛,弄的十个警察傻了,赶快叫医生来看,十个人里面有医生,医生说没见过这事,不知道怎么处理,说赶快给他按摩吧。
  他说,我双腿双手全部失去知觉,大小便失禁,我多次求他们放下来,于铁滨和朱勇说,如果你能在我们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字画押,就把你放下来,逼迫我上交1亿4千万现金,和在材料上签字,然后把我放下来以后,我手肿得无法拿笔,他们就拿来宽胶布,粘在我手上叫我签字,没有成功,又买来1.5毫米的透明胶拴在我手上,叫我在材料上签字,从4月22号开始,至5月30日为止,和我正常签字截然不同,在这期间,一直没让我睡觉,然后让我签完字以后又说,需要录音录像,你要把你签的背下来,他说签字的时候,是把面遮住,不让我看内容,叫我签字,签完以后,叫我背一背,对着录像机去讲,他给我看复印件,一看,不是我讲的,我没干这些事,我拒绝念,他一拳打到我脸上,一拳打到我右眼上,将我打倒在地,在我腰间猛揣十多脚,把我腰打坏,小便便血,打得口鼻穿血,他眼睛被打斜,我见他的时候,他是斜眼。
  一个5亿资产的老板,随时自己的权利都得不到保护,然后把他往另外一个屋子拖,不拖,还把你吊铁笼子里,他说你只要不拖我去,你叫我干什么都行,然后给他一盆水,让他洗脸,可是这个水却是臭不可闻的。
  叫他背没干的事,他背不了,就写成提示板,放在摄像机前头,叫他看着念。
  最后一个是宋留根案子里,原先的老公安人员,抗美援朝的老战士,他的孩子被抓,他也被抓进去,他里面这么讲,他们大批抓捕无辜群众、激发群众的不满、侵犯人身权利、破坏党群关系,最后跟他谈价钱,他说激发人们对党的严重不满情绪,在那与世隔绝的囚禁中,伸冤无门,告状无门,产生不满甚至愤恨的情绪,说出对党严重不满的话来。
  临放他的时候,跟他谈买卖,从15万到7万,家里人送来的时候,还不让他走,叫他围着关押前面的操场跑圈,跑到半夜,一分钱不给他,把他放了,十多公里,让他走回去,这是一个退休的老人,而且是个老公安,被他的公安后代就这么打了。
  他写的这些东西,我觉得写得好在哪儿?这种事,严重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干群关系。
  面对刑讯逼供,得到的结论,只要刑讯逼供,我可以让任何人承认任何罪,你可以拿到任何想到的。还有,当这些人灭失人性的时候,我们怎么可能把我们的公共安全交给他?但同时这带来一个问题,因为打的时候,我们见不到了,他打完了,把他养好,龚刚模这个案子,还是个特例,因为他有伤留在手上,我那个冬海波的案子也是有伤的。
  还有媒体广泛定性报道带来的压力,这些有极其吸引眼球的报道,都是头版头条打掉一个黑社会团伙,人们欢喜鼓舞,全是这一类的报道,他带来的效果就是一定要把黑社会案件带来很大的,要把这个案件办实的舆论压力,就是专案组如果办不出黑社会来,最后没有办法交代,对依法办案带来大的压力,对嫌疑人受到公正审理是不利的。在这样的压力和宣传下,一定要大搞有罪推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受到轻视,黑社会老大在里面被打被骂被刑讯逼供、被判处重刑,都不会得到社会的同情,在网络上看到的这些案子,所有群众的跟贴很大一部分是喊杀,全部枪毙,全部是这样的跟贴,反映我们公众的老百姓的仇恨心理。
  然后进行批倒批臭式的人身攻击。重庆的谢才萍案件,说她包养了16个男宠,一时搞得海内外的媒体都在报道,但最后是虚假的,无中生有的,也与指控相矛盾的。曾经记者向发言人提问,说你们为什么要这样说?发言人讲,这是我们一个干警私自对外发布的,这不是我们的组织行为。他说这个干警已经被除名了。前两天我在会见我的当事人的时候,我在这边的一个警察站着,我坐这边椅子上,中间一个铁连杆,那边一个凳子,两个警察押着他进来,他坐在对面,我先把手伸过去,我说:某某先生,你好。跟他握手,然后我说:我听你太太介绍过你这些情况,我说你作为一个穷苦的、普通的农民,最后干到现在这个程度,很令人敬佩,而且你从来没有打打杀杀,给国家缴纳这么多税收,吸纳这么多就业,也是重庆建设做出贡献的。我说一个人在宣判有罪之前,被依法认定是无罪的,我说你要相信自己,做过就是做过的,没做过就是没做过。
  然后出来的警察对我讲,他说有的被告人也还是很坏啊,我说是,你这话说得是对的,比如说文强,他家里搜出一千万块钱,他都不敢往自己的账户上存,这钱一定来得不干净,肯定有罪,但是他有什么罪就是什么罪,我们依法审判他,任何人都不会说你不好。但是你说文强所有的女演员到重庆演出,文强都要强行上她们的床,我说这个太离谱了,你凭什么要把人家搞得那么臭?我说这事也不符合真实的情况啊,我说某某某来了,他敢上她的床吗?给他个胆他也不敢啊!
  然后我说,谢才萍16个男人都可以和她有这种关系,我说这个和她被指控为黑社会老大的弟媳妇,这是相矛盾的,黑社会老大家的女人,谁都可以上,黑社会还有脸没脸了?我说你编的故事情节和黑社会老大指控是相冲突的,你们都没想到吗?我说你们要整人家,可以依法整人家,但不能用这种方式去整人家,我说一个男的杀了一个女的,他就是杀了她,你愣说他强奸了她,这都不对,他就是死刑犯,也有人格尊严啊!我们国家就是痛打落水狗,墙倒众人推,这种文化实在是太落后了。
  所以我跟警方也是什么都谈,前几天我的当事人说不定黑了,然后警方说:你的律师很有素质。所以,我也认识到,当你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的时候,你同样可以得到对方的尊重。
  指控的罪名和行为众多,往往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罪名。这样的处理情况,他们还会把他们年轻时候的事情,我说是不是小时候他把邻居家的鸡打死了也有罪啊?他会把所有的事都弄出来。
  比如冬海波那个,冬海波买了一栋大楼,这个大楼是没有建完的烂尾楼,冬海波买过来想建好,这个是很大的大楼,因为这个是烂尾楼,但是这个楼已经全部建好了,建好了就是没装修,很多没有家的人就搬在里面去住了,就是无业游民。冬海波买了这个楼以后,就叫保安给每家每户都贴了告示,告诉他们这个大楼已经易主了,我过两天要进行装修,请你们撤走,然后还叫保安上门去通知,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公司行为,但是指控他动用黑势力,欺压老百姓,把老百姓赶得流离失所。然后我说,这些老百姓住这些房子,他们有权利吗?那房子不是他的,冬海波买了这个房子,冬海波维护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权,他要求对这些没有付房租、也没有得到允许住在里面的人撤出去,我说这个事,就是放到政府头上,政府也要这样做啊!我说为什么这个就成了冬海波的罪名了呢?所以到这个时候,你常常是没有理好讲。
  然后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是把公民所有家里人和亲戚的所有帐号全部查封,直接把钱划走,法律规定,现金只能冻结,不准划走,他是全部划走,然后他们的所有的私家用车全部开走,家属跟我讲,他们在家里还会不断地收到交管局寄来的超速罚单,那车肯定是公安开的。而法律规定,扣押的车辆不准许动。他们要办到什么程度呢?要把你所有的财产都弄光,让你请律师都没钱。
  还有直接摧毁合法的正常运作的大型公司,因为这些老板全都是大公司的老板,他们说要以摧毁黑社会组织的经济能力,剥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财产这样的理由进行的,但是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我曾经专门为此写过一个论文,我比较了所有公司的形态,公司是有股东,我们现在的公司结构是一个法定结构,是由大家注资的,这个资要经过验资,不准许空资成立公司的,要经过验资,有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接受社会中介结构去审计、去监督的,要照章纳税的,它的决策是有一套决策机制的,比如说董事会、股东大会,全是合法运作的,可是黑社会的组织有吗?注册资金有吗?验资吗?有财务报表吗?他有财务机构吗?什么都没有,他的财产来源合法吗?不合法。他照章纳税吗?没有。我们所有的大型公司全部是依法成立的,当公司做大了以后,他不是个人的财产,他是全社会的财富,老板不能说把公司的钱全部拿回家去消费,那是犯罪的。可是当我们全部摧毁这些大型公司的时候,我们摧毁的是社会生产力,摧毁的是国家产生税收的来源,摧毁了这些就业人的饭碗,全部都是违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果这个企业里这个股东是黑社会,他的股权也只能变卖,而不能把大型企业摧毁,而我们国家现在是直接把所有的大型企业摧毁,这个做法从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彻底错误的。
  扣押的财产不依法移送法院。我在辽宁的案件中,我跟检察官讲,我说为什么随案一分财产都没有移送?他说这个你们去问公安,我们不知道,他们也不敢问,我说我给你写个法律意见书,你就说律师写出来了,你转给公安,他说行,你写一个吧,写一个,我给你转过去,写了转过去了,财产清单送过来了,财产,公安系统全部消化了,人家直接上交国库,然后直接拿了百分之八九十的返还,根本不让检察院得这个便宜。
  这些现象可以看出,公安局用这种方式,就把财产全部自己截留了,所以打黑里面常常有经济动力,然后检察机关也不好说,然后我们给他写法律意见书。
  江西熊新兴的案子里,是法官直接参与利益争夺,直接跟所有被告人要钱。当地律师讲,不止这个案子,都这样,我们当地律师就是不敢说呗,我才知道,他们那儿太无法无天了,都不可想象,在北京绝对不敢想象会发生这种事情,竟然公开跟所有人索贿,然后《中国青年报》把它登出来了,登出来以后,他们在网上组织了很多文章,至少有七八篇文章,都是大部头写的,不是个人的谩骂,骂所有对这个文章发表正面评论的教授,包括我和那个记者,其中一篇文章《李肖霖,多少“黑钱”能收买你?》,说熊新兴刚被镇压,他的残渣余孽就跳出来,展开了对人民法院的攻击,登在人民法院网和九江法院网上。
  我说在西方,法院法官是道德观念最高的一个群体,在我们国家,竟然是这样的。我因为另一个案件,约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部主任,礼拜一我去跟他谈,我说那个人是被你们法院网恶毒的攻击,我说我这儿也有几篇文章,我拿去给你看,明明是你们错了,他们竟然说我们是替国家提前收罚款和替被害人直接收赔偿金,可是我出示了一个证据,我说这个人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他的枪没响过,至少持有枪支罪,没有罚金,也没有被害人,你为什么也收他的钱呢?你怎么解释?很荒唐!
  我说都参与,最后就变成了什么?咱们大家都有利,于是这个人一定要彻底剥夺财产,不判他剥夺他的财产,我们的钱还要退了。
  我曾经询问过一个公安,我是一个经历很复杂的人,当过兵、当过警察、当过中专老师、当过大学老师,在部队学的通讯电子,40岁以后当了律师,我法律基本自学,但现在在读博士,我当过公安,我当公安时同办公室一个比我小六七岁的人,现在是一个刑警队队长,有一次我私下问他,我说为什么你们喜欢打黑啊?他说,可以不管规则,而且有利益,我大大震惊。有的打黑是上级指示下来的,不得不打。
  辩护的效果常常差强人意。由于打黑是一个政治运动,在这个大的形势推动下,律师辩护要想有所作为很难,而且常常有一个理念,就是国家没有错,无论如何要定上黑社会,否则岂不成为严重错案了吗?这种心态十分严重。
  所以我做黑社会辩护的时候,我的优先保证条件,首先要保住命,但是一般来讲,只要没有人命的案子,一般都可以保命。第二,就是不认定黑社会;第三,在不认定黑社会的情况下,判一个具体的罪名,然后争取判一个轻罪,就是这样个顺序,
  黑社会案件,你想完全脱罪出来,你想黑社会案子,是全部公检法一起出动,政法委定调了,要说最终这个人放出来?那你说国家错了?国家没有错,所以这个案子,你要想做到无罪,几乎是没有可能的。
  还有其他新型的一些黑社会的案子,关于打黑的案件,目前有不少问题,由于存在以上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注意,我们国家最近,对一些刑讯逼供的证据原则立法,这个立法,我已经看到了文本,立得很好,很超前,很多是超过我们想象的。据传说会签,公安部不同意签,周永康前些日子签了,可能很快就要公布,而且要从7月1号起开始实施。
  我对黑社会案子是这样想的,黑社会案子办案非常不正常,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有一点是我们律师可以利用的,就是由于他是不正常的办案,很多证据非常不扎实,甚至荒唐,这个时候,就给了我们律师一个足够的辩护空间,我们几乎对他所有指控的罪名,我们都可以有话说,而且能说得很好。这就是我们律师的工作空间。
  司法部在去年的时候,曾经专门找我了解,因为我办黑社会办得比较多,北京市律协说我,你快成为黑社会的政委了。在严打会上,司法部也知道,跟我要这些资料,我就给了他一些资料,他就给我回了封信,这是回信的原文,他说中央司法改革也关注到一些问题,他说要立法,但是这个立法,我看他的口径好象侧重于境外毒品犯罪。这些新型犯罪的立法,我们国家是欠缺的,
  第三章是最重要的部分,对我们辩护来讲,是最重要的。我打开一个我的辩护词。我们拿熊新兴案件的辩护词来看,目前国家最权威的认定标准就是国家的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的逐条详解,就是我们怎么样展开我们的辩护内容,我就是拿这个东西展开的,我的辩护词第一部分就是这个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把立法解释四个条件详细的细化,但是这个细化并非是我做的,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宣东大律师做的,我和他一起办黑社会案子的时候,我是从他那儿学来的,其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我的,因为这是人家做出来的,所以我这儿要特别做一个说明,但是我学会了这个东西,在黑社会辩护中,对我帮助非常大。
  我结合辩护词当中的内容进行介绍。组织特征,只要说到组织,就不是一两个人,一定要有规模。关于它的规模性,祝二军,熊选国,在他们的著作中讲: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至少应为10人以上,参考资料《打黑除恶审判参考》,是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南英主编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一月出版的,从立法实践来看,一般在10人左右为宜,然后熊选国也是,一般掌握在十人以上。第二,它的稳定性,成员应该在较长时间里经常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临时纠合的,而且是为了实现某一犯罪目的临时纠合在一起,特别是骨干成员应该被固定,还有结构性,它有分工角色的不同,还有组织性,必须有组织的进行,不是组织成员个人随意和任意的行为,起诉黑社会的时候,他说黑社会老大底下有个人,有一天开车的时候,开到农村的小路上,和别人互不相让,最后动手打架,说他是黑社会的行为,实际上,这是一个意外发生的事件,被指控的黑社会组织的那个人打架和黑社会组织没有任何的关系,要把这个行为从黑社会组织行为中剥离出去。
  我根据这三条,来做了这个辩护词。
  形成较稳定的组织,有明确的骨干、领导者,规模性,我就是第一个内容,所谓规模性是11人,单从人上看,指控11人是黑社会,公诉机关现在也越来越聪明了,一定要把这个人数凑到十人以上,凑给11人,从人数上看够11了,我们分析一下,熊建祥是他的一个亲戚吧?是董事长,法人代表,是熊新兴的侄子,张文锋是熊新兴曾经雇佣的司机,张新军的弟弟,是1998年以后给他当司机的,和熊新兴没有任何的来往,没一起干过事,董啸林是他公司的员工,后来吸毒了,熊新兴就把他辞了,然后花其辉这个人是建筑公司的经理,也在03年离开公司走了,唐天安从来没在公司工作过,熊新兴的公司没给他发给任何工资,他做的一手好菜,常到熊新兴家里做饭吃,是熊新兴的朋友,你也把他指控成黑社会的成员,你没有道理。然后李华、张国华、张强、罗海洋,这四个黑社会成员均和熊新兴不认识,是张文锋的朋友,案卷当中熊新兴有供述说,曾经帮过张强治伤,应该是张新军要求他去看过他,张强自己都不知道熊新兴去看过他,以后也没来往,也没有指控他们干过任何事情,你现在把他算到黑社会成员里,你有什么道理?然后,到了2003年初,这些人都已经离开公司,要么是和熊新兴不认识,要么这个黑社会组织,就剩下熊新兴和他自己的侄子熊建祥,是他的财务,这个组织到起诉前,就成了两个人是黑社会组织了,这两个人能当黑社会组织吗?我就从人数上分析,因为这是四条,是必须同时具备的,这第一条,就让我我一条一条彻底地剥离。
  如果说把合法注册的公司成员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按照这个逻辑继续推下去,可以推出来国家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给发出了营业执照这样荒唐的结论。
  然后再讲它的稳定性,该组织较长时间经常作案,可是被指控的这个组织并不具有稳定性。
  这是对它第一条的分析。
  第二,经济特征,也分了这么几条,第一财产的所有,应表现为该组织的经济实力,而不应该是某个成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的经济实力,也就是说,某个成员拥有的财产,并不能代表是该黑社会组织的财产,办案机关必须得有财产归该组织所有的证据。常常把黑社会老大抓起来,把他们全家的财产都算是黑社会组织的财产,这是不对的,人家家里的财产是合法收入的。
  还有财产的所得,该组织财产来源具有多样性,有合法、有非法,因为黑社会组织作大了,也会进入合法领域。
  还有财产的所用,既然是黑社会组织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就应该用在黑社会组织的活动上,其用途不仅包括支付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经费,还包括该组织自身的生存发展,包括给自己组织成员发工资,且该环节的经济特征是一个关键环节,任何组织都是要有经济势力来进行运作的,如果你没有这些东西,你怎么能认定他是黑社会组织呢?
  这个黑社会的组织,经济性没有分析,我直接分析暴力性,第三条特征是暴力性,没有暴力就没有黑社会,所以暴力性,认定他的暴力性并不是每次行动都有,但是每次行动都有暴力做后盾,里面有这样几条,杀人、杀害、抢劫、绑架,威胁,有暴力也有非暴力,既有犯罪行为也有违法行为,我通过持续暴力的威胁,形成反社会的黑社会秩序。
  熊新兴的案子,只有一个伤害致死陈小荣的罪名,陈小荣是他的财务,董啸林以前是他的办公室主任,董啸林吸毒了,他把董啸林辞了,但是董啸林是财务科长教他吸的毒,这两个人都被辞了,后来董啸林就恨上教他吸毒的人,有一天,他把陈小荣叫到家里以后,让几个人把他捆起来,把他的腿打折了,打折了,叫辆出租车,给他送医院,结果送到医院,半路上,因为伤及血管,血流尽,死了,然后董啸林逃了,现在说是熊新兴叫他打死的,没有任何理由,愣栽到熊新兴头上,把熊新兴给枪毙了,根据这个,涉及暴力的事件都是谁,和他有没有关系,他的结构性、组织性,所有这些东西,就是从这些角度分析,这样就一点一点的展开,这样有理有据。
  还有一个,黑社会的暴力活动是组织性,是有组织的进行,是为了组织目的进行的,而不是某一个个人在外面偷鸡摸狗。
  还有经常性,因为他们经常有犯罪活动,才能形成稳定持续的压力。
  第四条结果特征,一定要通过犯罪手段达到犯罪的目的,有称霸一方的范围、结果,这个结果形成重大影响,破坏经济秩序,攫取超额利润。
  这几个特征,组织特征是该组织的基本特征,经济与行为特征是该组织的必备特征,结果特征是该组织的本质特征,这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我们在使用这四条标准一点一点进行,拿案件事实说明他不构成以外,我们下一步从犯罪构成来分析,这个在组织成员里,还有这个,公诉人递交了一份表格,表格里面谁底下有组织结构,江华底下领导了这么多人,你看都是谁?浪子、黑子,福仔,平仔,开庭的时候,我说这些人是什么人,他们的真实姓名是什么?我说这些人根本不存在,是按照黑社会的定义做的案子,这么多人全是假的,一个人也没有到案,我把这个表贴到我的辩护词里了,我说这个表里,除了几个人有名字,其他的是只有外号的人。
  我按照这个一条一条规定进行分析,最后分析完了,我说你说他在哪儿形成了称霸一方?然后从犯罪构成来看,犯罪构成就是说,你指控所有的成员,黑社会犯罪是故意犯罪,必须要有主犯动机,知道黑社会我还要进去,我需要在黑社会中得到保护,同时我还要欺压别人,而这两条,是很多黑社会成员都不知道的,很多黑社会成员讲,我要知道他是黑社会,我当初就不会来这儿谋职,我到这里是挣钱的,我家里有老婆孩子要我养。
  这样,基本对这个分析够了。这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还有客体。
  第四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具体办理方法,要根据案件特征来采用相应的案件办理方法,它的特征是这个办案时间会很长,因为它陆陆续续抓,时间拖得很长,常常超期,而且常常在会见的时候,一直到最后,他不让你询问案情,等你最后拿到案卷,准备开始辩护的时候,两百多本卷,我的助手曾经复印了一麻袋卷,说扛都不动,我花钱又雇了个人,帮忙抬到出租汽车上。我说到最后的时候,领导开庭前你要迅速看这么多卷是困难,所以这是对每个办案人员综合能力的考验。
  我通常是这样解决的,我先从委托当事人那儿了解情况,对他所有被指控的东西,我大大小小就已经知道了很多东西,我尤其能从起诉意见书中知道很多,然后做一个大致的判断,哪一些可以根本直接排除,哪些需要着重的处理,自己心中有了大致的辩护思路和方法。
  然后我会做出各种表格来进行分析,比如案件总表,故意杀人罪有三个行为,我所有被指控的名字填在这儿,下面是三个故意杀人案,都谁参与了,尖角、方框,谁是组织者,谁是参与者,那个人参与了什么行为,黑社会的人只参加了一起行为,就可以定黑社会了,用这些表格,我们可以清楚分析这些人和哪个案子有什么关系,这对我们把握全案的情况比较容易。
  还有一个人员总表,宋留根这儿25个人,但是宋留根和宋留根真实不认识,无所谓,宋留根和马宪州认识,认识一个尖角,一般认识是一个方框,25×25,得出625,但是这一溜圆圈,应该是600个格子,如果是稳定的黑社会团伙,这600个格应该填满,十年中,这25个人认识率10%强,一般来往1/10弱,连听说都没有听说占了8/10,法庭上,我问他们,我说要问每个人认识不认识,我就全部划勾,最后整理一个表,他们彼此不认识,怎么可能成为一个组织呢?我最后把这个表贴在我的辩护词里。
  罪名,被告人,有没有暴力,哪年有哪些案件,我们做表格的目的,使我们对有那些成员,成员之间什么关系,彼此参与到什么程度,我们就能够迅速的了解,对我们迅速了解案情比较容易,因为十年里25个人都没有认清楚,我们在一二十天里迅速搞清楚,我们要进行法庭辩论。
  第三,我们要求辩护人具有多种知识结构。对每一个罪名,前面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分析完了以后,底下对所有的个罪进行个罪辩护,尤其作为首犯,我必须对所有个罪提出我的辩护意见,因为首犯要对所有的底下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从犯就一项行为,可以就辩一项行为,那是很简单的,但是对主犯来讲,所有的都要辩。
  我办了一个二审案件,一审有罪,二审找我,他们甩开我们的辩护词,直接给判了,很赖,里面说我的当事人把一个人打得小腿中断,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当事人讲,我们当时就没怎么打他,没记得打过他,他当时也好好的,我们当庭曾经有个人说没怎么打他,说这个鉴定可能是假的,说骨折可能是假的,那个法官说,假的?你是不是想重新鉴定?你要重新鉴定的话,那咱们休庭。然后你还想鉴定吗?我不要求鉴定了,然后接着往下审,这是一审时发生的情况。
  二审的时候,我就看胫腓骨骨折是什么东西。我在网上把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打上去,立刻找出来,胫腓骨小腿中一个长骨头是胫骨,那个细骨头是腓骨,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就是从中段两个骨头全碎,这还是普通骨折,粉碎性骨折是把一截骨头断成三截以上,叫粉碎性骨折,小腿骨和大腿骨是极其坚硬的骨头,如果要把小腿打得胫腓骨骨折,一定要打得皮开肉绽,并且现场还要打出血,否则不可能隔着肉没破,底下骨头碎成这个样子,当时受害人唯一的一个证言是这么写的,被害人说,“都是用拳头用脚打我的,我的腿被那几人排的很痛”,是拍的很疼还是怎么回事?这个字是错字,我照样写在这儿,后来知道腿断了。但是我们谁都知道,如果他小腿粉碎性骨折,第一他不可能后来才知道,他当场就站不起来,失去了支撑力,当场就会躺到地上,而且要大出血,要叫救护车来。受害人自己的描述,唯一的一个证言,竟然是这样一个证言,如果说我不了解这个知识,那这个罪肯定让他们糊弄过去了。
  我做出了很好的分析,这是辩护词的内容,可是这个内容还没有递交到法官那儿,法官就把判决下了。
  这个是从网上找到的胫腓骨骨折好的图片。
  在辩护当中要进行特别的程序辩护,陈瑞华老师讲,进行程序辩护是未来律师辩护的一个方向、一个重点,由于该案件当中违反程序的事件众多,给我们提出了极大的程序辩护的空间,同时要搜集有关违法办案的详细情况和证据,将其列入到程序辩护当中,逐一列举,易说明案件的办理存在那些问题。
  冬海波的辩护词,这是我写的最长的辩护,48000多字,因为他的指控罪名太多,根据解释一二三四不断分析,从犯罪构成看不构成,具体行为里面,最后有一章,本案当中存在严重违法办案的情况,这是连续审讯的记录,时间顺序是首尾相连,我说你们剥夺了被告人的睡眠权,曾经有一次我们在法庭上讲到剥夺了被告人的睡眠权的时候,公诉人当时给我回了一句:我们不像你们律师那么懒,我们工作常常是连续作战。我说你爱连续作战你可以,但是你不能剥夺被告人的休息权利。
  专案组为了剥夺冬海波的全部财产,叫他哥哥,叫所有公司合伙人,每个人都叫去做笔录,说我们在公司中没有任何投资,所有钱都是冬海波投的,我们都是假股东,而冬海波和哥哥两个人是军队子弟,在1988年,他父亲给了他们三万块钱,他们承包了一个餐馆,然后一点点作大,最后做到了他们那儿数一数二的大老板,5亿资产,在大连世贸大厦58层,整层买来当公司的办公室,当时,他在5月3号上午九点把他叫去进行审讯,把他带到武警招待所501房间进行审讯,审讯时开始三个人,后来两个人出去了,一个叫董国库的警员单独对他进行审讯,逼他承认一些他不知道也不是事实的东西,也就是让他承认你在公司没投资,他说,我和我弟弟俩创的业,我投什么资啊?
  然后他不承认,就用手掐着他的脖子,使其不能喘气,最后清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事后知道,在5月3日下午两点多钟,冬海波从501房间窗户上掉到楼下,掉在一楼和二楼之间一间简易房子的天棚上,这个天棚是武警招待所的简易食堂,天棚比较软,掉在上面,然后董国库还跑下去,站在那个房子的棚子上,想看看冬海波死没死,他一站上去,天棚漏了个洞,把他掉了下去,把腿摔折了。
  然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5楼高处坠落伤、颅脑损伤、右枕部脑出血、胸部闭合性损伤、两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胸椎骨折、腰椎七八九粉碎性骨折、脊髓损伤、下肢瘫,我说这一事实使得办案机关可能涉嫌将人掐昏后抛到楼下,当时公安立刻从扣押他的钱里面拨出了60万,叫赶快抢救,他装了日本一种钛合金的脊椎骨,他现在能走了,这是万幸,活过来了。我这里还有他被掐的照片。
  本案当中有明显的追求经济动机的倾向,他被从大连向沈阳拉的时候,他们总问我,让我交一个亿的非法所得,我说我收入没有那么多,最多有两三千万,我说我愿意交,罚我的钱我也愿意,处理我也愿意,他说要一个亿,我说我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况且来说,我的收入没那么多,他说,这样的话,你要不交,把你移送到看守所,后果不堪设想,他说,哪个人都经不起查,到那时候,你后悔都来不及,而且最主要的是,那时候哪里有朋友会为你说话,当时承诺,你只要交一个亿,我们就把你放了。然后他到沈阳后,第一次审讯是下午3点钟开始的,整个问的是你有多少财产,而不是你有什么犯罪,最后把他定成黑社会,他的一个清泉浴大酒店被省公安厅直接经营了,据说现在还是省公安厅的产业,但是听说他们亏损了。
  庭审中,我要求对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他不给,违法在刑事案件中进行罚没行为,是以主动上交的方式的,我说,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刑事行政手段并用,刑事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上交的罚款不能收,因为还没有审判,你怎么知道他有罪?你能认定他有罪吗?你能认定他有罪,还有审判干什么?一个人跑派出所说,我杀人了,你就毙了他?我说怎么可能呢?
  然后行政处罚必须做出相应的程序,你必须要有程序,你要给处罚决定书,你什么都没给,你还告人家行政复议权呢,可是你指控他是赌博罪,你怎么可能给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做不出来,他整个胡来了。然后用刑事侦查手段收取罚款,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犯罪的违法收入不允许使用合法的公司资产偿还,这里面我要说,我们的公司资产全是合法的,你凭什么把公司的资产全部变卖,凭什么?我引入了《公司法》的一些规定。还有,司法机关不允许公安机关为民事行为,他在审判前,就开始把公司土地卖钱了,而且公安机关出面卖,我说公安机关怎么能为民事行为呢?太胡闹了。
  当事人后来跟我说,我这个辩护词念了以后,说公安把录像带拿去看,一个个看得汗流浃背,这个辩护词完了以后,全场的被告人家属都跟我讲,看法院这回怎么判,因为把公安的劣迹全说出来,后来当事人跟我讲(这个我无法核实),公安厅拿了一千万,因为扣了他1.4亿多现金嘛,给了铁岭市检察院400万,给了法院600万,条件是一定要认定黑社会,一定要剥夺全部财产,一定要判终身监禁,然后,铁岭市法院就让一个已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副院长签发了判决书,打印成文,就这么一审给判了,二审又给判了,判了以后,二审没有开庭,二审判完了以后,按说冬海波是加拿大国籍的,应该押到北京外国人人拘押的看守所拘押,可是却把他始终关在那边,就是不往北京送。因为这个案子,他怕到他北京搞翻案。这个案子是很荒唐的。
  我程序辩护可能会没有用,但是我一定要说,我把你们违法的事情统统说出来,要引用日常的道理和常识,这里面,明显违反常识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我曾经因为这个专门咨询过我国证据学专家王敏远(音),他说如果这个指控的行为是不符合常识的,那么证据就不用看,这个指控肯定是不成立的,我根据这个道理,来做了一些东西。这个东西你们可以看这一点,他指控了一个冬海波的故意杀人罪。
  起诉指控,94年9月2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冬海波回家后用刀把和她妻子偷情的被害人砍了一刀,致使他掉到楼下,险些摔死,构成故意杀人犯,辩护人的意见,这是一个不应该出现的指控,其实指控内容是没有一套证据支持的,推理出来的情节,我们分析这些证据显示出来的情节,王维毅就是和他妻子偷情的,非法进入冬海波家中,后半夜一点或者两三点钟,仍然和冬海波的妻子同居在一个大床上睡着了,这都是他们的证据,就是他的妻子和王维毅两个人的证言所说的,在这一非法事实前,王维毅首先是侵害人,冬海波是受害人,冬海波说他当时得了肝炎,住在传染病医院,不能回家,这天晚上,他偷偷溜出来回家,敲了半天,门不开,敲门进来以后,他说你怎么才开门,她说我哄小孩睡觉呢,他说都几点了,你还哄小孩睡觉?他就跑到北屋,说进去看看,他进去一看,说阳台有的人影、阳台有人,他赶快到厨房里,他说我去拿把菜刀,有坏人,结果拿菜刀回来,这个人没了,他跳下去了,七楼啊,这个人真是命大。
  我到实地看了一下,那个楼是很大的家属楼,后面就是大街,大街和楼之间有个通道,一楼是一个门洞,车可以开进来,人可以走进来,冬海波是门洞最顶上的阳台,底下有五个阳台,阳台上面支着铁架子,是晒衣服的,这个是进出门的主要通道,汽车不能停在这个通道上,这个人对着桑塔纳汽车顶跳下去了。我在辩护词里这么讲,被告人说我当时躲在阳台上,然后冬海波拿了把菜刀进来,一刀砍在我的大拇脚趾头肚上,然后我就掉下去了。然后我就分析,我说这要摆成什么姿势,才能把大拇脚趾头剁了,让冬海波砍到,他要是站在那儿,冬海波不可能弯下腰,把他大拇脚趾头掀起来,用刀在上面划一刀,我说怎么可能?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什么呢?他自己有可能我抓着阳台,身体在上头,另外一只在上头,还没有放下去,这个时候脚面是朝上的,冬海波上来,砍了我脚趾头一下,这个有可能的,但是我说他那个是全包的窗户啊,他怎么能那样扒?他扒不了的。
  然后我还说,王维毅偷人家的妻子,被男主人发现,自己主动站到阳台之外,将身体处于高度危险之中,而且冬海波拿到的事实,仅有两个有严重利害关系的人,就是和王维毅和刘晶(冬海波的前妻)加以证实,而且刘晶的证言是从加拿大传真过来的,没有任何认证,不是合法形式的对证,这就是说,指控他只有一个估证。他说是砍到他脚趾头肚,使他掉下去了,但是他自己另一个证言,他说他下巴上封了两针,我说砍了你的脚趾头肚,怎么下巴上封了两针呢?我说你的前后证据都不行。然后说王维毅想从阳台墙边一个水管,这个阳台是凸出一块,他要从这个爬出去,要沿着墙外头走到这儿,这个阳台和楼墙的拐角是下水道的管,我说他是壁虎啊,他能爬过去。我说只有壁虎才能爬过去,这太胡闹了。阳台底下正好是一楼,底下是个院子,是水泥路,那个地方不可能停车,他要说是别人砍了他一刀,他失手掉下去,他一定是砸断一串铁丝,最后直直摔在马路的水泥地上,当场摔死,我说他是一张纸?他怎么可能飘到几米以外的汽车顶上落呢?我说你全都不合逻辑,说明他肯定是看准了这个车跳下去的,而且跳下去他也没有什么伤,这么多年来,他也不敢提起民事纠纷,什么事都没有,我说即使是杀人罪,2003年,杀人罪没有死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说超过十年不准追诉,现在十多年以后我们重新翻这个案子,还说他是故意杀人罪,你有什么道理?我从各个方面全面辩护,我说这个杀人罪根本不能成立,这是一个事情。
  还有一个,熊新兴诈骗保险案,不可能拿自己一家自己的性命去做一个翻车事故,把100万的财产贬值到剩下70万,自己还都住院了,这绝对不能成立,绝对违反常识,证据根本就不用看。
  还有一个,辩护词要拥有一种道德和正义的力量,我在黑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要有一定的技巧,因此我的辩护词里面,讲出来一定要引起群众和法官的共鸣,辩护词不仅仅是简单的几条法律,一说就完了,道德力量是得到最大支持的力量所在,我旗帜鲜明要把正义和维护正义的观点亮出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如果连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都没有,那么办案的合法性就随着丧失了。
  我曾经在法庭上讲过,我说我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对你们这种行为感到非常的气愤,我说你们这些行为,你们竟然还敢为这些行为辩解,如果我认同了你们这些行为,他将违背了我多年来所受的教育和我全部现有的道德观念,当我讲这些话的时候,他们没有任何话可以回嘴,我说如果我对这个现象熟视无睹,违背了我所有道德观念,我就不能说自己是法律人。这个东西会增强我法庭辩护的力量。
  对违法的事情要讲一些内容,这个内容就是经济办案动机,我是明确讲出来,我有时候引用米兰达法案,当这个案子已经出现了栽赃陷害,故意要别人入罪的时候,我说这个时候,米兰达法案,当时大法官判米兰达无罪的时候,他是这样说了一句,相对米兰达犯的一个强奸罪和司法机关明知道的法律,却公然违法,侵害当事人权利相比较,那么一个个人的遗罪和后者司法机关的和公然违法比起来,后者司法机关的违法影响是巨大的,我们两害相对取其轻,你们要放掉米兰达,否则今天米兰达的权利受到侵害,明天我们每个在座的人都可能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我有时候从这个角度提出我对某些典型栽赃案件的无罪辩护。
  然后我们要所有人思考道德水准,我是这样认为的,道德水准是根植在所有人内心深处的道德理念,你最后判他死刑执行的时候,他会认识到自己该死,那时候道德观念会起作用,不会喊冤,我们要启发所有人的道德理念,这是检验我们所有人的良心。
  同时,我在这样讲的时候,律师的舞台是讲堂,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讲堂来阐明我们的观点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有一个统计学上的事实,还没有一个律师因为法庭上的发言而被拘押,同时我认为,由于我讲了司法机关的一系列严重违法,反而他们却不好动我,他们要动我,上级领导说,把他的辩护词拿来我看看,看完后,领导说,看你们干得这点事,人家能不说你们吗?
  田文昌老师曾经跟我讲,刘勇的刑讯逼供极其残酷,最后使用了毒品,这就是我们国家现在说的不准许使用药品,把针摆在这儿,承认不承认,签字不签字?不签字给你打上一针,非常恐怖。
  通常涉及经济违法的,有哪些地方?这些地方我可能都在辩护词中陈述,充分利用逻辑分析来指出疑点。当我们在逻辑分析上把这个案件的起诉事实给分析透彻,它是不可能的,冬海波故意杀人罪,我论证了,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是他自己跳下去的,他愿意跳,我又没推他,我要推他,他不可能掉在隔了几米外的汽车顶上,所以当逻辑上都不能成立的时候,我反过来头就可以说了,既然这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东西,你们为什么叫所有的所谓证人都说出同一个虚假的故事呢?到底谁在这里串供?如果说你们能够强行叫这些人承认这样严重的罪行是自己做的,那么其他的那些罪行的证言,我有多少能相信他们是真实的呢?我就对对公安的办案能力和公正性提出全面的置疑。
  辩护词的写法和原则,首犯的辩护词要将所有的指控都一一论述,不要遗漏,而且要从各个方面将指控封死。
  第一段的内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掩护要按照立法解释,逐条分析是否能够认定,还要从犯罪构成案认定。
  第二段内容,对指控你的被告人每一项行为的指控要从多个角度,很重要的是从常识角度去分析,因为栽赃陷害一个人的时候,常常是违反常识的,而常识是任何人都能听得懂的最简单的道理。
  还有,本案中最重要的罪名,比如说谋杀行为,即使没有你的当事人参加,你也要认认真真去论述,因为就是这个罪,可能要了你当事人的名,辩护词会很长说,曾经有人跟我讲:李律师,我的辩护词怎么也写不了那么长,我老觉得没什么好写。我说你按照我的三段去写,你为了说明他里面的人数够不够,你是不是要一个证据一个证据的引用?一个一个,我都写下来,不由自主就会很长。然后每个个罪的分析也会很长,我曾经写得跟长,熊新兴那个案子,我是第一被告、第一辩,我旁边第二被告的第二辩跟我这么讲,你写那么长干啥啊?我今天下午要去外地出差,你少说两句啊,我说我凭什么少说两句。最后他说,你讲的还是有东西的,我听了倒也不烦。
  首犯辩护人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地位,这个案件开庭前,法官都会把辩护人召集在一起,规定说,说过的大家就不要重复了,等全部各种规定规定完了,我会说,我作为首犯辩护人,我是有权利从头到尾都说的,因为我的当事人要对所有人的行为负责任,因此你不能打断我。宋留根的辩护词,我讲了一个小时都不打断,从头到尾让我讲,但是你只要写得有东西,他听起来觉得也是有味道的,他也不会打断你。
  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我们的地位发表充足的意见。
  还有一个辩护目的问题,有人提出来说,黑社会案子,你不能做无罪辩护,黑社会案子想做无罪辩护不多、不容易。而且黑社会辩护,而且黑社会的辩护要取得最终的辩护效果也不容易,因为它是一个政治运动,但是这个时候,我是这样想的,有一个老法官说:千年的案卷会说话。我详详细细把这个案卷全部论述出来,我都会装订成带封面的一本一本书,我给法院至少寄去三本到五本,然后给当事人一大批,然后我自己再留下五六本存档。这样,我说这些当事人会拿着辩护词,对去做他们的申诉,去做他们的后续工作是有用的。还有一个,当事人有时候这么想,他反正是要害我的,但是在法庭上我一定要把我所有的冤枉讲清楚,这是他最大的目的,他知道想脱逃这样的政治力量是不容易的,宋留根被枪毙了,我到深圳去,他的岳父母请我吃饭,说你是最好的律师,这个案子宋留根死了,这个案子不能怨你,不是你一个人能够纠正过来的,但是我们仍然认为你是一个好律师,他们会拿着辩护词留给他们的孩子看,将来会告诉孩子,你爸是冤枉的,我觉得,我认认真真做一个辩护可能没有效果,但是我作为律师,我一定要认认真真做出来,就是这么一个理念。而且,将来等我们后代研究这个案子的时候,他们会写出他们的论文,会指出一些问题,
  还有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律师的法律责任是要让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律师的工作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每想到这一点就会让我认真工作,会有强烈的责任心,我们所的一个律师办一个故意杀人案,我最后做了无罪辩护,现在也认为是无罪的,当时这个案子找我的时候,我没有接,他无论如何要找我,我跟那个律师说,你接过来,所有的钱你都收。但是所有的出庭什么的,我都会跟你去,但是我没有时间管这个案子。后来,他写了辩护词,我们俩到了省院,交给法官,因为那个案子一审不是我们办的,一审判死缓,故意杀人。一年半没有出判决,法官认认真真看了,看完了以后说:你们没写出新东西。他问这是你写的?我说不是我写的,是他写的,挂着我的名。他说你这不把牌子砸了吗?我一想,对啊,同时又想到,被告人是把身家性命交给你了,你怎么能不管呢?全交给他管,你挂名就要从头到尾负责的,然后我就写了一个补充辩护词,补充辩护词交过去以后,一星期内,法官发回重审,而且明确说,叫检察院撤诉,不撤诉,判无罪。但是由于原先判的法官还在里面继续工作,到现在这个判决没有下来,老说要下无罪判决。我写了个推理小说式的辩护词,那是个很奇特的辩护词,但是,后来我批评这个律师,我说人家把身家性命交给你,你怎么能这么不认真的工作呢?我说假定是你被冤枉在里头,被判了死缓,你在外面请了律师,这个律师不负责任,你在里面不急死、气死啊?我说你工作太不认真、太不象话了。
  同时,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一定要有善良和良知,要有同情心,张燕生律师有同情心,是一个好律师,律师是要挣钱的,我是挣钱,我认真工作,我不是学法律出身,我没有各地的司法同学,但是很多人找我,都是很多人当事人推荐的,我这人没有别的本事,但是我会认真的工作。
  冬海波的最长的辩护词,当时全体找律师开会、辩护人开会,因为这是一个涉外案件,加拿大使馆要来旁听,找我,当时我在外地,我说去不了,他说你回来,一定到我们省司法厅来一趟,我去了以后,他们的司法厅立法处处长,也是省律协处长就跟我谈这个案子,我说这个案子办得太荒唐了,我给他讲半天,他一个人跟我谈,觉得不好,又打电话找另外一个处长过来,他说这律师挺有正义感,你也跟着一块听听,然后请我吃饭,临走的时候,他问你打算不打算提刑讯逼供的问题,我说我肯定要提的,除非他不指控我的当事人,我说这里面的刑讯逼供实在是太严重了,骇人听闻,他都没敢开口说你不要提,因为他知道,他说不出口,然后我说最后我会把辩护词寄给你。后来我给他寄了三本。后来打电话给我说,李律师,你的辩护词我都看了,厅长也看了,我们都看了,因为你写得很好,说理性很强,其实我的辩护词除了四万字,还有一些证据的说明,大约十万字,有的证据是另一个律师做的,我通常和别人合作,会把对方的律师名字写在前头,我觉得出于同行礼貌嘛,结果这个律师说千万别把我写前头,我是当地律师,公安局会收拾我的,没办法,我把他写到了后头,写到后头,他还不放心,自己又单独交了一个辩护词,言外之意就是说,那个辩护词是李律师写得,这个才是我写的。可见,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说法而遭到恐惧,这是中国的可悲。我觉得,一个人因为表达一点见解而恐惧,这实在是不应该的。
  辩护当中要有理有节,人家说你办了十几个黑社会案子,而且你的辩护词,全是攻击性很强的,你怎么还在外面呆着?我是这么想的,我们和对手要相互尊重,我们要知道,公诉人和法官虽然他们都作出了不正确的判断和不正确的判决,但是我并不生他们的气,这不是他们个人能做得了的,而且他们也是在工作,工作也是他们谋生的手段,你和他们生气是没有必要的,对他们的人格我们同样要给予尊重,我坚决反对在法庭上进行人格攻击的辩论,一定要有理有据有节。同时启发所有人的道德观念和良知,尽量避免矛盾的激化,真正要整你当事人的人,绝对不是对面的那个公诉人。
  我前两天会见当事人回来,这几天当事人告诉我,不定黑了,组员说你素质高,其实我和组员也是有过辩论的,他说被告人是坏的,我说被告人是坏的,但是你要依法指控他。当你和他平和的讨论道理的时候,他没有理由抓你。还有一个,作为我个人来讲,我没有个人的敌人,只有司法腐败是我的敌人,我向司法腐败宣战,我从不向个人宣战,所以这样,他们任何一个人都不会说,为了捍卫组织的荣誉,我上去把李律师干掉。
  打黑法律要求,一定要依法打黑,如果不依法打黑,将带来严重的后果,打黑涉及成百上千人利益的事情,每个人家里就算十个亲属,如果不公正对待他们,他们会否定这个社会、仇视这个社会、报复这个社会。80年严打,后来很多再犯事的人很多是当时严打的人,他们仇视社会,这个可以在辩护词提出来,这个是关于地区长久稳定的问题。
  张律师讲,让所有人心中得到公正,得不到公正,不可能有祥和。当我们把一些人家庭生活毁掉,幸福毁掉,当一个人可以随便栽赃陷害,把别人毁掉的时候,这个是什么人?这个人很可悲。
  最后,坚持法律和正义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律师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正义,法律也是这样要求我们,我们维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要严格坚持,任何人心中都有道德标准,违法人心中有道德,一个人干坏事的时候,没有道德标准,但是把这个人叫到这儿来,我拿另一件事情的是非,我叫他去判断,他一定会给我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他是有道德标准的。
  法庭上,参与法庭审判的人可能不是始作俑者,哪怕他判了你有罪,内心深处会知道是怎么回事,这个法官继续判下去的话,他会感到自己的心理压力很大,最后他们的健康都会毁掉。曾经有一个法官这样跟我讲,他说我最愿意审判的案子是我说了不算的案子,他说所有的压力压在我一个人身上,我受不了,当我们把一个很好的辩护词摆在法庭面前的时候,即使最后判决是审委会定的,但法官良心会有很大的压力。
  我们希望有一个强大的司法机关,但是这个司法机关应该是依法运行并受到诸多法律限制,不希望它强盗到随便地侵害公民的法律权利,而最重要的一个制衡力量就是律师群体和律师的工作,
  公正的司法和司法的公正是我们律师们永久不懈的追求。
  李庄案件,我始终给予了强烈的关注,李庄这个案子出来以后,我主动请缨,我说我去免费给李庄做无罪辩护,律协同意了,我说我和宣东律师过去,宣东律师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出来的律师,律协说你们两个人物,份量足够了,但是后来康达所他们找了其他的律师,他们找了自己的辩护人。由于李庄的案子,《中青报》的负面报道,刚发出来的第一时间,陈有西就在网上展开了系统地批判,后来李庄的妻子一定要找陈有西,陈有西就加入进去,做了辩护,我没有去。我对李庄案件写过模拟辩护词,由于这个辩护词,是因为我可能会成为他的辩护人,所以我以一个法律系学生的名义写出来,写出来我没有发,后来有一个律师跟我要,我给了他,他说真的挺好,放到了网上,仍然是以一个法律系学生的名义放到网上的。
  我给你们看一个《李庄案件之批判》,这个李庄案件,是创造了一个重庆速度,从抓到一审判决,二十八九天,不到一个月,辩护人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审查起诉阶段听取意见权、阅卷权基本上丧失殆尽,充分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特点。
  李庄的个人人格特点和行为是否有瑕疵在本案当中均不重要,我关注的是法庭的审判应当如何依法进行。目前看到的就是一审法庭的审判确立了一些彻底否定法制的诉讼规则。这些规则是:
  (一)、法庭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一旦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和辩解发生变化,则极大地危及律师安全。
  对李庄的指控当中,龚刚模的翻供和企图当庭辩解自己被刑讯逼供被认定是李庄教唆他人作伪证,一审法庭判决认定这一指控成立。
  证据中,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中的第四种,但是它不是那种教唆伪证的证据,其实关于律师是否可以教当事人隐瞒,全世界都是可以的,《法制日报》上有一篇文章,律师不准许和当事人共同将来做虚假的事情,但是律师可以和当事人隐瞒以前的事情。专门有这么一篇文章,那时候我才当律师没有多久,全世界都可以,但是我们国家也没有明确的说。他说,这个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是被告人为了逃脱或者减轻罪责,当庭翻供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也是他的自然权利,我怕受到处罚,我说这个事不是我做的,那就是翻供。被告人是否有罪是需要他人的证言和客观证据来证明的,有沉默权的国家里,被告人是否翻供都不会影响对他的有罪与否的认定,只会说这个人是否赎罪,他是否认识到自己有罪,只会作为这么一个评定。
  因此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辩解并非是证明他是否有罪的证据。尤其被告人当庭主张自己被严厉地刑讯逼供取证的时候,更不会是做假证,而是在维护自己被依法取证的诉讼权利。这样的供述和辩解与自己是否有罪并无直接的关系。只会对证据的效力产生影响。
  就是以前取的证据,它都要刑讯逼供,效率是无效的。
  “事实上,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理人,他是独立的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辩护人事实上也无法控制被告人当庭翻供与否。一审法庭将被告人的翻供供述和辩解当做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做法如果形成一种原则,或者判例,则将会对辩护人构成极大的“教唆被告人翻供”的伪证罪名的威胁。而律师事实上无法在法庭上控制被告人的庭上行为,也就等于律师无法控制自己的安全和清白得到有效的保证。”
  我不是控制一个疯子,控制一个疯子,我能控制得了吗?我控制不了。
  “从审判理论上来讲,如果被告人没有翻供和辩解的权利,则法庭根本就无需开庭审判了”,也无法听他辩解了,你拿着它以前的供述判就是了,“因为侦查搜集的证据已经足够定案”。
  “李庄案件的指控和判决确认的原则将使开庭成为不必要和对律师的执业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全世界都没有被告人翻供说律师教唆,有吗?没有。中国有。
  “(二)、庭审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向他核实其他证人的证言当中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时候,就是‘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这种向被告人宣读其他人的供述和证言以及案卷证据的行为被指控并且也被一审法院认定属于作伪证的行为。
  律师并非案中当事人,为了提供有效的辩护,他必须依靠这些证据来确定证据当中描述的事实是否真实,也必须告知当事人证据当中是如何描述案件事实经过的,以便于向被告人了解案件当中的事实和不同证据当中的差别是如何形成。所有这些以往均不构成律师对被告人的教唆和串供,这也因为侦查程序早已依法终结,所有的证据已经固定,法理上也不能成立串供的说法。
  但该项指控和判决确认的规则将使的律师无法和被告人认真有效地讨论案情,只能谈论天气,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将成为一句空话。最终的庭审和辩护将成为认认真真走过场。律师无法履行职务。而且讨论的问题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涉嫌伪证罪名。
  (三)、为了达到指控李庄律师的目的,重庆警方将所有的证人无罪名始终拘押,既不许可李庄的辩护律师向其取证,并且也不许可这些证人到庭作证。这些被拘押的证人就是在一审结束以后都不被释放。
  当一个人失去自由的时候,为了获得自由而被迫做假证进行交换的可能性极大。本案当中,司法机关明显的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被法庭全部认定有效;当一个罪名是由证人的言辞编织而成的时候”,李庄说我没有交任何的证据,你怎么说?我伪证没载体,那他就找了一些证人来作证,说他教唆被告人做伪证。“证人的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应当是极其重要的诉讼程序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本案公诉人维护违法拘押证人,拒不让这些证人到庭的做法是违法的,严重来讲甚至是涉嫌犯罪的:非法拘禁罪,以及暴力取证,非法拘禁等等。但这些违法的情况竟然得到了法庭的支持,这样的证据竟然得到法庭的采纳。
  (四)、本案一共有99份证据,公诉机关庭前仅向法庭提交了15份证据,并且由律师复印到。当庭公诉人节选宣读其他的证据在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要求下拒绝向律师和被告人出示,这已经成了自说自话,严重违法,庭审质证已经没有可能有效进行,甚至连证据的真伪都无法确认。更严重的就是,一审法庭竟然公然、当庭支持这样的违法做法!在刑事法律立法已经整整三十年的今天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当庭质证权力已经形同虚设,根本就不可能进行质证!
  (五)、重庆案件的几乎所有的被告人得到律师会见的法律权利被粗暴地践踏。李庄案件以及龚刚模案件也不例外。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随时会见被告人,而且不被监视和监听。新的《律师法》更是规定,任何时候律师的会见不被监视和监听。但本案当中李庄的最后会见不仅仅被监视监听,还拿这些会见的内容指控律师伪证罪。”
  但实际上,他最后监视监听的东西当中,找不到李庄伪证罪的任何东西,教唆等任何违法的东西,最后只好说李庄向我眨眼睛,然后我说,我在我的模拟辩护词中,我这样讲的,我说如果我是李庄,我当庭一定把龚刚模先生叫来对质,我说“龚先生,我当时向你眨眼睛,你怎么想的?”他说“我想你是叫我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叫我翻供”,我说:龚先生,你真是理解错了,我哪是叫你干这种小事?你看我是那种人吗?我是叫你杀狱警越狱的。然后我当即举起手来:审判长,龚刚模理解错了,这不是腹诽罪的翻版吗?你是我肚子里的蛔虫?你知道我想什么东西?胡闹。
  “我们可以看到,会见不被监视和监听的法律规定可以延伸来使用成为会见的私下谈话的内容不受法律追究,因为他是私密的谈话内容。所以不能够公开、更不能够用来指控律师干扰作证罪名。
  本案的荒唐在于,司法机关并没有直接拿着当时监视和监听的内容指控李庄,而是启用了被告人龚刚模的举报内容来指控律师。并且作为龚刚模有立功表现来处理。这就产生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被告人是否可以使用会见的时候的谈话来指控律师有罪?事实上,被告人指控自己的律师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成为举世奇闻。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司法机关与受到死刑威胁的龚刚模之间有某种不正常的交易。
  事实上。龚刚模的指控内容根本就达不到对李庄指控罪名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甚至连要龚刚模使用“李庄对我眨眼睛”的说法来指控里李庄有教唆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当代腹诽罪的现实版。”
  实际上李庄指控的内容是这样写的,说他在会见我的时候,叫我签署了几个空白的和不空白的授权委托书,(李庄收了两笔钱,一笔钱是刑事辩护钱50万,另一笔钱是为龚刚模追他一个多亿的债权,收了1%,100万,两笔钱全部交到了事务所,出具了正式发票。叫我来看,没有任何问题,收1%是合法的,我们国家现在,北京限制律师收费,在亿元之内的收费还可以达到2%呢,所以说,李庄收费并不高)但是龚刚模说不出都是谁欠我钱,而且见一次不容易,你授权书就给我留几个空白的,我出去给你做民事案件。龚刚模说,我担心他做对我不利的使用。人家没用,你怎么能拿着担心指控人家?我说担心他杀人,你能抓他吗?你就是担心他对你做不利的使用,它也是民事代理纠纷,怎么能够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呢?更何况的是,他这个举报信,是计算机打印的,龚刚模在底下签了个字,人家记者当时就问他,龚刚模在监狱能使用打印机啊?这个案子已经是荒唐到顶了。
  “(六)、在发现律师可能对即将起诉的案件提出不利于控方的意见的时候,就以伪证罪名不择手段地庭审前抓律师,已经完全违反了近代的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的“控辩两造、裁判居中”的制度设计,就是要求控辩两方从各自的极端立场出发阐述意见,发掘对己方有利的论据,反驳对方观点,从而使法院的裁判人员能兼听则明,作出最符合案件事实的裁判。这也就像是足球场上双方激战,裁判居中。但一方运动员在开赛之前抓捕对方的运动员投入牢房,使用这样低劣的手段去获得赛场的胜利。就绝对不会有什么公平竞争可言!它已经彻底违反和否定了我国的诉讼制度确立的原则。
  我们可以知道,以上的规则如果得以确立将会有如下的结果:
  1、法庭庭审将成为不必要。这是因为,被告人不能够当庭翻供和辩解、所有的证据可以不向被告人和辩护人出示进行实质质证、所有的案件证人可以被拘押取证,而且一个人都不允许到庭作证、开庭前发现自己的违法已经被律师知晓,就先下手为强地拘押辩护人,那么所有的控方证据都将会被确认真实有效,法庭上也就不会出现任何相反的声音,从节约司法资源来讲,开庭根本就不必要,甚至法庭也成为不必要。
  2、如果公权力可以拘押证人取证,可以和被告人作交易取证,可以将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和辩解作为律师伪证罪的证据使用,可以将达不到立案标准、违法的证据拿出来指控法庭对手辩护人,在开庭前(后)拘押律师,则刑辩律师会处于极大的危险当中!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宪法权利将彻底丧失,将来刑辩律师能够做的也就剩下附和公诉人的观点,明里暗里共同指控被告人有罪,庭审成为一种彻底的虚假法律形式,成为真正的阶级斗争的场所。
  李庄案件当中体现的这些问题是极其严重的问题!将会给刑事辩护业务带来极大的打击!李庄案件向社会展示的是:只要我有权,可以定你的任何罪行,在这里是没有道理和法律可以遵循的!这是一种公然宣布权力可以战胜法律的案例。它体现的不仅仅单纯的不是法律的尊严,而且是对法律的践踏,是权力的至高无上。司法权力被滥用了!
  我们已经在网络上看到一些人在呼吁“彻底取消律师制度”,“取消法庭和律师,恢复有罪推定的先进制度”这样的违法呼喊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我们一定要旗帜鲜明的表明我们的态度,反对一审判决确认的违法原则被滥用。
  当律师在法庭上连自己的安全都不能够保障的时候,他如何能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律师自己都不出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谁来维护律师的权利?
  在李庄案件当中,我们可以立即想到的一个法律的理念:相对于个人的违法,公权力的公然违法和公权力单位联合起来对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私权利的公然侵犯,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前者的违法!这是李庄案件最应该引起全社会警觉的内容!
  本案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侦查机关剥夺嫌疑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一直到开庭的时候律师会见仍然要进行全程监视和录音录像;龚刚模确实受到了严厉的刑讯逼供却要在某种巨大的压力下,在在法庭上在全案被告人都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说自己没有被刑讯逼供,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出面指控李庄;其指控李庄的检举信件竟然是打印好由他签字的;
  所有的这些事情,这些做法,被很多法律人评价,李庄案件可以说是彻底否定改革开放30年以来法制建设取得成绩的一个案件,他向全世界宣布,我国没有真正的法制,还是权力说了算。这就是我对它的一个总结。
  所以我觉得李庄这个案子,实际上重庆的司法机关很多人都不认同,我们后来参加重庆案子的律师回来讲,法官对他们非常尊重,打断公诉人的发言,不打断北京的辩护律师发言,而且说要延长一会,先征求北京律师的意见。其实我觉得,这是那些法官是看不上李庄案子公诉人和法官那样的表演,那实在有点太出格了。审李庄的那个法官在网上你搜他的名字,他有一篇论文,是证人到庭必要性的论文,那个公诉人是在读的法律博士,但是他们已经完全丧失了法律人的概念,当然你也不能怨他。
  所以说,我是力挺李庄的。我说李庄个人品质怎么样不重要,重要的是本案中所揭示的一些东西是非常可怕的,是对我们律师事业和法律事业有极大破坏性的。
  李庄的一个当事人和我讲到,李庄在代理他的案件的时候,是好宾馆不住,好饭馆不进去吃。所以往李庄身上泼污水的说法我都是要打个问号的。
  其实李庄这个案子最重要的一点,它非常透明,它所有的文件都上了网,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研究我们国家司法运行制度的机会,让公众看透了这个司法制度是怎么运行的,所以这个案子里面所揭示的东西,简直将来绝对可以讲故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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