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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学科分类】行政管理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摘要】交通行政处罚关乎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且社会影响范围较广。在涉及到多个具体行政权力的交通行政处罚运行中,搭建一种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机制,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有效提高行政处罚公正、公平意义重大。而交通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则被理论及实践证明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
【关键词】交通行政处罚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英国哲学家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力制衡的理论。基于对权力制衡理论精神的理解,笔者认为在不同性质权力间应分权制衡,同样在同一权力运行过程内部也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权制衡来保障权力的健康运行。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力的一类权力,而在交通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中还涉及到若干具体的行政处罚权力。建立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来保证这些若干具体权力健康、稳定、协调、有效的运行,对于当前行政处罚的工作实际有着其科学性和必要性。

一、交通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运行的现状

我国1996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至今已经十几年的时间,其中并未对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进行明确规定。而据相关媒体资料显示为了适应新时期新环境下的行政处罚工作,包括城管、交通、税务、环保、药监等多个地方政府部门以工作实际出发,不同程度的以部门规章、内部工作行为规范的形式在一线行政处罚工作中试行着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逐步摸索完善着此工作机制。从各个处罚部门查处分离工作机制运行的实际状况看,此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行政处罚中相关的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处理权、执行权等都起到了很好的规制作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出现权力滥用情况,很好的保障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水平。

二、交通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的具体构建

建立交通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理应先明确交通行政处罚中涉及到的各项具体权力及其性质。下文中将对交通行政处罚中具体权力的划分及权力行使的部门进行简要论述。

(一)交通行政处罚具体权力划分

1、交通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划分

根据现行政处罚法及相关部委规章的具体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以将交通行政处罚运行过程分为立案、检查(调查)、案件审核、案件处理、案件执行五个阶段,在这五个阶段具体涉及到立案审批权、检查权(或称调查取证权)、审核权、决定权(或称决定处理权)及执行权。而这其中可以将立案审批权、审核权及处理权中的批准权列为行政处罚监督权;检查权(或称调查取证权)、处理权及执行权列为行政处罚实施权。

2、交通行政处罚查处权力具体行使部门划分

(1)立案审批权:立案审批权具体可包括审查和批准两部分,审查职责由法规部门承担,批准则由交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负责。

(2)检查权(调查取证权):该权利应由交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部门(或称稽查部门)或者其他业务部门有相关执法资格及证件的执法人员行使。

(3)审核权:此权利由交通行政处罚机关法规部门负责,可由立案审查人员兼顾。

(4)决定处理权:此权利中涉及到处罚决定的批准与案件处理,批准权按规定由交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行使,而一般事务性的处理权则由相关的处理部门行使。

(5)执行权:该权利由一般事务性的处理部门行使,如果涉及到强制执行还应与法规部门共同行使。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查处权力的具体运行

按照交通行政处罚具体权力的划分及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交通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就是将调查取证权与案件决定处理权相分离,加之立案和审核环节,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来行使相应的权力,具体可按照下列阶段进行:

1、立案审批阶段:立案审批阶段可以根据案件的来源、案件适用程序及工作效率原则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可规定,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机关交办及其他部门移交且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经过立案审批程序;而通过执法机关主动实施检查查获的案件及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则不需要经过立案审批程序。经过立案审批程序决定立案的案件交由检查部门调查取证。

2、检查阶段(调查取证阶段):此阶段涉及所有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不仅是经过立案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还包括未经立案审批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通过检查(调查取证)最后形成调查报告。

3、案件审核阶段:此阶段要对案件的整个调查取证适用的程序、采取的措施、收集的证据、最后的调查结论、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建议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准,从行政违法行为实质、形式上的各个构成要件逐一进行确认。

4、案件决定处理阶段:在交通行政处罚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及特殊案件的听证权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还需经集体讨论,最后由交通行政处罚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决定予以处罚。包括文书制作、送达、记录等都由一般事务性处理部门负责。

5、案件执行阶段: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由相对人在决定规定的时限范围内自动履行,超出规定的时限范围拒不履行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在交通行政处罚查处权力具体行使部门划分清晰、职责分明,岗位设置合理的基础上,承担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处理、案件执行权力的检查部门、案件审核部门、法规部门、处理部门、执行部门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案件限时移交登记、过错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合力推进下,交通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将不断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简介】
杨建刚,单位为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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