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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5月4日安阳电台942律师热线稿件
    【案情介绍】2010年4月25日,患者王洪涛因右侧面神经鞘瘤在被告医院行切除术,术后造成原告出现口角向左偏斜加重,右眼睑不能完全闭合,经专家会诊为右侧面神经损伤。
10月15日,经双方多次协商,签订了《医疗纠纷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了患者王洪涛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但是由于后期继续治疗费用的增加,以及手术所带来的生活上的种种不便和身体上的不适,给王洪涛带来无尽的烦恼,特别是经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王洪涛构成六级伤残,于是王洪涛在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协议及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本案要点】1、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的性质
                2 、认定协议可撤销的法定条件
    主持人:近年来医疗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这类纠纷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好的,我们就来共同关注一起医疗纠纷。下面请出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的嘉宾周立律师。你好,周律师。
    周立: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周律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和医院打交道的时候,特别是自己的亲属在做手术时,医院会要求我们家属签手术同意书,您能不能先给大家讲讲手术前医院为什么要这样一个同意书呢?是不是医院是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呢?
    周立:术前医生要求签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如果手术中发生了手术同意书事先告知的不良后果,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定夺。经过鉴定,如果是由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是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紧急避险造成的伤害,医院则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患者和家属不要被医院的“手术同意书”吓倒,只要了解了手术的必要性,并且权衡利弊,确需手术时“该签字时就签字”,千万不要因此而延误了治疗。
    主持人:以前媒体报道过因为家属拒签同意书,医院不抢救病人导致病人死亡的案例,既然手术同意书只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法定形式,那么为什么术前一定要让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呢?
    周立:主要是因为手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或者不可避免的特征决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身体所蕴含的生命和健康,只有自己有处置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所以,手术这种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包含着对患者身体即健康权、生命权的处置。患者对自己的身体有处置权,但又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做手术;医师有手术技能,但又无权处置患者身体。这就出现了矛盾。患者出于治疗疾病的需要,授权医生在自己的身体上实施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象顾客到理发店允许理发师剪掉其多余的头发一样。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不是医生自然拥有的权利,医生实施手术是基于患者的授权。手术同意书的签订是患者对其身体支配的外部表现形式。
    主持人:回到本案,王洪涛在医院手术后,效果很不理想,导致面部右侧面神经损伤。在出现问题以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院方一次性赔偿王洪涛4万元,约定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王洪涛后来反悔,起诉到法院,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或者说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周立:说到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从这个和解协议说起。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点,和解协议不是合同,是对侵权之债达成的协议,是一种民事行为。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中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误传、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原告王洪涛既然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我们就要看协议是否符合以上特征。
    主持人:周律师,经过您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误传、显失公平等等,那么什么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呢?
    周立:民事行为有效要具备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是因欠缺有效要件,从而肯定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包括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及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主持人:看来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看这个和解协议是否是可撤销的协议了。那么当初王洪涛和医院在达成协议,曾约定一次赔偿4万元,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现在又反悔,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周立:我们前面说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虽然法律不干涉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有个前提,就是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医患纠纷发生以后,患者往往是弱势一方,而通过诉讼解决,又要耗费患者和家属大量的时间及精力,一边是高昂的医疗费用,一边是旷日持久的诉讼。个中滋味,不是当事人是很难体会到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在遇到这样的纠纷时,采取私了解决的根本原因。所以,我们国家一直在探索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有些地市已经开始实施,就是引入第三方的调解行为,减轻法院诉讼压力同时也减轻了患者的讼累,以达到一个双赢的局面。
    主持人:说到医疗纠纷,就不能不提到医疗事故鉴定,周律师,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呢?
    周立: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并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前提,否则有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和法院最终裁判的原则。鉴定结论只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而非必须遵循的定论。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及公正性,亦只有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经过法院的认证才能确定。另外,如果患者不想进行医疗鉴定的话,还可以医院违反医患合同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非常感谢周律师的详细讲解,通过今天的案例分析,相信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对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好的,我们就来共同关注一下本案的最终判决。
    周立: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王洪涛因患右侧腮腺神经鞘瘤入住医院并进行手术治疗。该治疗行为致使患者王洪涛右侧面神经损伤导致其右侧面瘫,构成六级伤残。原、被告所签订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虽系双方自愿达成,但患者王洪涛当时急需费用继续治疗,且患者王洪涛非专业医疗人员,未能预见到自身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今后工作生活因此所受到的直接影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应予撤销。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等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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