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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徐涛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基本程序是:(1)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应当在7日内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限计入审查起诉期限。(2)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3)讯问犯罪嫌疑人。(4)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他们提出的书面意见附卷。(5)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特别留意有无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若有疑问可要求其公安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6)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比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进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自行复验、复查。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32、170、17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49—259条。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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