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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三级伤残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员工获赔案

发布日期:2012-12-12    作者:李立银律师
 
【案情简介】
樊某三级伤残,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员工违背公司操作规程免赔”为由,拒绝樊某提出的工伤赔偿请求,后樊某通过熟人找到我帮其维权。该案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异议复议、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执行等各阶段,最终以樊某的胜诉而告终。
 
【代理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樊ⅹⅹ,男,19843月ⅹ日生,身份证号:61ⅹⅹ6198403ⅹⅹ2,系广东ⅹ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ⅹⅹ县ⅹⅹ镇ⅹⅹ村;现住:广州市天河区ⅹⅹ路ⅹ苑ⅹ栋ⅹ;电话:135ⅹⅹ。
诉讼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10楼;邮编:510623;联系电话:13642329291
被申诉人:广东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ⅹⅹ工业园ⅹⅹ路13号ⅹⅹ2号厂房ⅹⅹ室;邮编:510620;法定代表人:王ⅹⅹ,电话号码:139ⅹⅹ。
请 求 事 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因伤残等级鉴定、辅助器具认定而支出的费用共计625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因仲裁而支出的查册费5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18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75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需要的生活护理费29358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终生所需要的假肢费共计329940元;
7、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工伤期间的工资17615元;
8、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24元;
9、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11元;
10、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津贴174355元;
1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偿还申诉人保险公司赔偿金35000元;
1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053月到广东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在2006724日晚上到芳村ⅹⅹ去保养电梯,申诉人在维修保养电梯时,双腿被带入电梯内夹伤,伤情非常严重。当时被紧急送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后被转往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经过医院的治疗,申诉人的左大腿被迫高位截肢,右腿被严重损伤:不能正常屈伸、无知觉、不能长时站立、、、
可是在申诉人受伤后,被申诉人一直不给申诉人申请工伤认定,申诉人于200765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616日被认定为工伤。
随后,申诉人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残等级认定及辅助器具认定,被认定为三级伤残及需要辅助器具(安装假肢)。
被申诉人没有给申诉人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诉人拒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赔偿义务。并且其私自(利用申诉人的身份证、签名在银行办理银行卡,然后取走款项)拿走了本应属于申诉人的商业保险赔偿金三万五千元,时至今日被申诉人仍拒绝将该款项退还给申诉人。
按照法律的规定,特向贵会提起申诉,恳请依法支持,谢谢!
 
                      此致
广州市ⅹ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1、申诉状副本1
2、证据及清单2份(共计27页)
                                          申 诉 人:
     
 
 

尊敬的仲裁员,我是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银,受申诉人樊ⅹⅹ的委托,代理其与广东ⅹ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案前本人认真收集了有关本案的证据、查阅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现经过仲裁庭的调查、质证、辩论等阶段后,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综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申诉人有权依法提出如下的索赔费用:
1、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支出的工伤鉴定费625元:
工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诉人拒不为申诉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自行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诉人为“劳动功能障碍评定为三级伤残等级。为此,申诉人支付了鉴定费用,该部分费用理应由被申诉人支付。该项款项由证据(三)证实,共计650元。
2、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750元;
1)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诉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理应由被申诉人支付;
2)申诉人的住院期间:2006726日至200691日;200719日至200736日。
共计:初步计算95天。
3)赔偿的计算标准:50元乘以95天,共计4750元。(50/天的标准来源于:A、《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B、根据《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
3、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的停薪留工期间需要的的生活护理费29358元;
1)停工留薪期间:按照证据二第二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定结论书”的规定,停工留薪期间从2006725---2007516日,共计295天。
2)护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于是,根据核据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以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6324元、月平均工资3027元来计算,一人的护理费用为:36324除以365乘以295 (2006725—2007516停工留薪期)共计为29358元。
3)护理人数为1人:申诉人的父亲。
4、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的假肢费用329940元;
    1)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21号)的第26条规定:“在工伤赔偿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更换假肢的费用和劳动者急需的其他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的假肢费的数额可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同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被申诉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假肢费用。
2)申诉人必须安装假肢并且对假肢的要求较高:从证据(七)和证据(八)可以看出,申诉人的伤势严重,非一般的假肢能满足要求,为此,根据德林义肢经营部的意见:一次需要安装的假肢的费用为35100元,一次假肢的正常使用寿命年限为4-6年。
3)安装假肢的次数: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安装假肢的次数为:全国平均寿命-残疾人实际年龄后/假肢寿命。
4)最终计算方法:35100乘以{(7523/5--35100等于329940元。
5、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的工伤期间的工资17615元;
1)工伤期间:2006725---2007516
2)工资标准:A、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B、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36条第2款的规定:“上一年度,指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C根据广州市2006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3027/月计算;
   
3)计算数字:295天乘以36324除以365乘以60%等于17615元。
6、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24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为此,依照上述第9点的阐述,该项费用为36324元。
计算方法:3027乘以0.6乘以20个月等于36324元。
7、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11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故该项金额为23610.6元。
计算:3027乘以0.6乘以13等于23610.6元。
8、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的一次性伤残津贴174355元;
计算方法:参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有关规定,计算标准为:根据广州市2006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3027/月计算,申诉人是三级伤残,按照法定的比例(80%本人的工资),于是计算为:3027乘以60%乘以80%乘以12乘以10等于174355元。
9、被申诉人偿还申诉人的保险公司赔偿金35000元;
1)该保险的法律性质: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申诉为受益人。其实,依照我国保险法的基本理论,申诉人是被申诉人的员工,既然为了申诉人购买了该份保险,就应该视为员工的一种福利,该保险具有人身性,理应属于申诉人所有。
2)该保险赔偿与被申诉人的工伤赔偿不能重合,申诉人既有权得到工伤赔偿,又有权得到商业人身保险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发律尚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从该条来看,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赔偿)。
 
尊敬的仲裁员,本案非常特殊,无论是申诉人的病情还是法律的适用都显示出其复杂性。请仲裁员按照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本着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采纳本代理人的上述意见,谢谢!
 
此致
广州市ⅹ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银
 200711
  
【审判结果】
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及执行和解,樊某拿到了大部分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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