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批捕时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徐涛律师
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问题,现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阅卷以及相关讯问发现犯罪嫌疑人疑似患有精神病,但案卷中无相关司法鉴定,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
  从理论上讲,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果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无疑有助于保障人权。但是,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不可能对所有案件都进行精神病鉴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路径一:向侦查机关发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有力措施,是当下检察机关实践改革的有力举措。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办案人员通过阅卷以及相关讯问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对有鉴定必要的应向侦查机关制发相关检察建议,建议侦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司法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及时反馈办案部门及人员。同时应提供办案人员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的阅卷及讯问等材料,做到检察建议理由充分、形式合法。
  路径二:对于比较重大的案件,可先批准逮捕。因为精神病范围的法定性,侦查机关也许并不宜立即采纳进行司法鉴定的检察建议,但对于影响恶劣,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大案件”,符合“逮捕条件”,仅因精神病鉴定结论难以确认,可以先批准逮捕,然后依据鉴定结论最终确定刑事强制措施。
  路径三:对经过鉴定确认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侦查机关未予鉴定的一般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可知对患有严重疾病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如果经过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则其属于严重疾病患者,办案人员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来代替对司法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逮捕处理,待进入审判程序再由法院予以最终的认定。
  总之,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不另行侦查情况下,比较稳妥的做法应是,如果发现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可以检察建议形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精神病鉴定方面的证据材料,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以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