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时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徐涛律师
从理论上讲,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果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无疑有助于保障人权。但是,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不可能对所有案件都进行精神病鉴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路径一:向侦查机关发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有力措施,是当下检察机关实践改革的有力举措。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办案人员通过阅卷以及相关讯问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对有鉴定必要的应向侦查机关制发相关检察建议,建议侦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司法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及时反馈办案部门及人员。同时应提供办案人员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的阅卷及讯问等材料,做到检察建议理由充分、形式合法。
路径二:对于比较重大的案件,可先批准逮捕。因为精神病范围的法定性,侦查机关也许并不宜立即采纳进行司法鉴定的检察建议,但对于影响恶劣,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大案件”,符合“逮捕条件”,仅因精神病鉴定结论难以确认,可以先批准逮捕,然后依据鉴定结论最终确定刑事强制措施。
路径三:对经过鉴定确认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侦查机关未予鉴定的一般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可知对患有严重疾病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如果经过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则其属于严重疾病患者,办案人员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来代替对司法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逮捕处理,待进入审判程序再由法院予以最终的认定。
总之,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不另行侦查情况下,比较稳妥的做法应是,如果发现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可以检察建议形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精神病鉴定方面的证据材料,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以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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