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应强化监督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徐涛律师
一是规范分案处理的适用情形。应明确规定哪些职务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分案处理,一般来说,可以分案处理的职务共同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四类:1.部分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2.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3.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级别、地域、职能管辖等因素需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4.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分案处理。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出于人情、利益诱惑,故意放纵罪犯以及为了考核需要等目的进行人为分案的应明确禁止。
二是建立提请逮捕、移送起诉说理机制。对职务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处理的,自侦部门在提请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逮捕或移送公诉部门进行起诉时,应对分案处理情况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并对是否符合分案适用情形进行说明,如果未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不予受理,审查后发现分案理由不充分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分别情形进行监督立案、纠正漏捕或进行追诉。
三是合理改进、完善考核机制。当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以大案数量、案件数量为重要依据的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人为分案处理产生了不利的导向,个别检察机关为了追求大要案数量,人为地将一案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分割为多件一人的大案、要案,直接影响了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效果,导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同一犯罪事实多次重复审查现象的发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目前自侦部门以大要案数量、案件数量为重要依据的考核机制亟须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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