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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电话诈骗的新型诈骗犯罪应对浅析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徐涛律师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频频出现不法分子假冒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利用受害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进行诈骗,骗取受害人银行卡上存款的诈骗事件。这些借助网络、电话,手段越发狡猾、隐蔽,犯罪分子气焰越发嚣张的新型诈骗案件,给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群众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社会影响恶劣,由于不法人员往往利用电话,实施异地作案,转赃迅速,且组织网络严密,分工明确,反侦察手段较强,给案件的侦破也带来极大困难。
  实践中,诈骗者多使用改号手段,利用电脑软件或程序改变电话号码,让受骗者来电显示为法院或公安局、检察院的真实电话,当很多受骗者核查法院或公安局、检察院电话时,均发现来电显示号码确实是该法院或公安局、检察院公布的电话,加上自身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因此就信以为真,放下戒心任由不法分子实施诈骗。
  案例一、福州黄某接到一名自称泉州市公安局警察的人打来电话,称给黄依伯做“录音笔录”。这个“民警”称,有人以黄依伯的名义在招商银行开了个账户,里面有58万元存款,涉嫌洗黑钱,要把情况上报法院。之后,一名自称省里某法院工作人员的人给黄某打来电话,称为保证资金安全,黄依伯要把钱转到法院一审判长的账户上。听说要把钱转到一个陌生账户,黄依伯立即打114查询,结果发现刚才来电显示的号码的确和省里某法院的总机电话号码一样。这下,他不再迟疑,立即把90万元存款转入“审判长”的账户,并按对方要求到省里某法院门口等工作人员接待做笔录。等了几个小时没见到人的黄依伯,才醒悟过来被骗了。通过了解,该法院总机只能接电话,不能外拨,但受害人不知道这个情况,骗子利用改号软件冒充有关单位的总机号码进行诈骗,这种诈骗的一个特点是,即使被骗者回拨正确的总机号码查询,也会因为不知道具体要找哪个部门,而无法核实到详细信息,让骗子有了可乘之机。
  案例二、2011年1月20日,榆林市榆阳区做生意的陈某接到自称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骗子电话,称陈某有一张来自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刑事传票,因受害人的银行账号涉及到海外洗钱。尽管陈某解释未去过福建,但骗子称其身份证可能被人冒用,并让他联系泉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同时告诉他泉州市公安局的具体电话号码,随后陈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泉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办案民警,说陈某涉嫌洗钱。在和对方谈话的过程中,陈某拨打了114核实,结果来电号码竟然确实为泉州市公安局号码,于是陈某消除了戒备,按照对方所称的公安部反洗钱专家慕科长的建议把自己所有的资金都转到对方提供的三个账号,总计256万元。报案后,由于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跨度很大,涉及到了很多省份。而通过来电显示号码的调查,结果更是一无所获。但由于涉案资金巨大,并且牵涉到了很多省份,公安部立即成立了专案组,进行协调指挥,2011年2月到3月,犯罪嫌疑人林博洪、王镇生、许博杰等7人被警方分别在湖北、广东等地抓获。部分涉案资金被警方冻结。在侦查审理过程中,警方发现这次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从组织策划到转账提款,利益分配、组织架构非常严密,而且往往是几个人分工配合在电话里进行欺骗。为了让受害者信任,对方还虚构了一个受害者当地的人,如榆林当地一家银行的大堂经理。好像是几地联动,但实际上都是同一伙人在同一个地方实施诈骗。犯罪分子还使用了一种叫做voip的网络电话软件,其特点是可以随意改号,可以显示任何号码。正是这种任意显号的电话,消除了陈先生的戒心,虽经过艰苦努力,此案得以侦破,但钱款还没有全部追回,首犯也还没有归案。
  案例三:2011年11月25日,家住邢台市桥西某社区的赵女士接到一南方口音男子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某法院的工作人员,称赵女士卷入一起刑事案件,她的银行卡涉嫌存入赃款,如果想把事情解决,必须把银行卡账户里的钱转入法院指定的“安全账户”,经法院调查确认不是赃款后,法院会把钱转回赵女士的账户。随后,还有自称是江苏盐城公安局的警察打电话确认。赵女士信以为真,分4次给所谓的法院“安全账户”转入31万元,结果被骗。同一天,受害人李女士接到一名自称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李女士卷入一起洗钱案,银行卡涉嫌存入赃款。李女士一时轻信,将38000元转入骗子提供的所谓“安全账户”而被骗。据统计,10月份至今短短两个多月,类似电话诈骗受害者仅在邢台桥西多个社区就已达16人,被骗金额高达150余万元。
  分析这些诈骗案件,尽管手段多样,借口理由不一,作案人数不一,骗取金额有大有小,作案的隐蔽性,反侦察能力日益强化,但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犯罪分子都假冒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践中,犯罪分子都冒充是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利用受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对卷入刑罚犯罪的恐惧实施诈骗,在案例一中,犯罪分子先是假冒警察、接着假冒法院,环环相扣,不给受害人冷静思考、反应的时间,在案例二中犯罪分子也是先冒充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接着又冒充公安局警察,而案例三中的犯罪分子也是如此,假冒的身份都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由于这些机关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刑罚权,掌握着有剥夺公民生命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这一最严酷、最严厉的权利,加上司法机关代表着法律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在群众中的公信力较强。致使群众对其充分信任,但又畏惧刑罚,导致公民对司法机关存在高度的敬畏心理。因此犯罪分子假冒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成功率较高。
  冒用司法机关工作电话,实施异地诈骗。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假冒公、法、检机关工作利用电话,不与受害人直接接触,实施异地作案。或以有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办理了银行卡。现在该银行卡涉嫌恶意透支或洗钱、贩毒等犯罪活动,需立即查验受害人账户,以确定是否参加犯罪,或以有被害人的传票,被害人被卷入犯罪,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以保护被害人账户资金安全为由,要求被害人将自己的存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以被害人银行卡涉嫌恶意透支,为保全其合法财产需转入“安全帐户”,等等,然后电话操纵被害人按其提示进行转账,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存款的目的。作案环节严密,一环套着一环,没有明显漏洞且作案手段迅速,犯罪分子还往往营造出事件紧急,时间很短,如上午打电话说下午就要开庭,如案例二中,犯罪分子声称中级人民法院提醒你,这是最后一次通知你,以在短时间内最大限度的增加受害人的恐惧感,让其没有足够时间求证或冷静思考,在恐惧中而“心甘情愿”的踏入陷阱。受害人因此往往心神大乱、六神无主,经过简单的求证后就任其摆布。实践中,犯罪分子还利用电信恶意软件(可随意更改来电显示号码的软件)冒充司法机关单位的号码进行诈骗,导致来电显示的号码与有关司法机关的真实号码完全一致,即使被骗者回拨正确的总机号码查询,也会因为不知道具体要找哪个部门,而在短时间内无法核实到详细信息。大部分受害人遇到犯罪分子刻意营造这种紧急情况,加上不清楚正常的司法程序,心慌意乱,通常选择打114核实号码真伪或者查询到正确号码后回拨,但号码是正确的,这就恰恰上了犯罪分子的当,在这种事态紧急、时间来不及的情况下,大部分受害人选择了信任犯罪分子,将钱转移到其提供的账号上,犯罪分子因而得逞。
  组织严密、手段隐蔽,难以迅速侦破。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以犯罪团伙的形式,实施有组织的诈骗犯罪,主要犯罪分子大多在国外并拥有他国国籍,且部分犯罪分子就是外国人,租用的服务器也大多是国外的,且组织网络非常严密,从组织策划到具体实施到转账提款,以及最终的利益分配都有专人负责,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流程,且反侦察能力高超,一但受害人上当,钱转到该指定的账户,在最短的时间里,犯罪分子就将这些钱款在他们内部的账户进行分流,将其转入到数百个的小账户上,再由专人去取钱。这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极大地困难,无疑相当于大海捞针,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和物力,往往及时案件得以侦破,受害人的损失也难以完全追回。
  要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此类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话诈骗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群众辨别诈骗能力。深入分析这些犯罪分子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话诈骗之所以屡屡得逞,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受害人法律意识较低,不知道公安、检察、法院人员办案时,从侦查、立案、传唤、送达、冻结、扣押、抓捕、审讯等都有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都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再加上我国传统的“厌讼”,“恶讼”文化影响,把到法院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是可耻的事情,对公、检、法机关存在高度的敬畏心情或者恐惧感,对其往往避而远之,即使不得已被卷入,也是消极逃避,被动应付。当前我国正在实施“六五”普法活动,大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应以此为契机,在普法活动中,加入公民防诈骗,怎样处理诈骗的法律知识,增强普法的实用性、通用性,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创新载体手段,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普法,着力提高公民对诈骗的防范意识和反诈骗能力,以有效应付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段。
  开辟便民通道,方便群众紧急司法求助。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观念,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丰富群众参与和监督法院、检察院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渠道和途径,着力增强法院、检察院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能力和水平。长期以来,由于法、检行使的职权的特殊性和中立性造成检、法在群众之中具有神秘感,普通群众对办案流程或程序不了解、不关注,除非被卷入案件之外,与法院、检察院接触了解的渠道较少。因而犯罪分子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时,求助的渠道和途径较少,因此,笔者建议检、法机关除法律规定不能或不宜公开的程序外,其他的尽可能的向群众或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布紧急求助电话,建立完善紧急维权机制和渠道,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的将此类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或者将应对措施向社会公布,以帮助群众避免上当。
  加强源头管控,杜绝泄漏公民隐私信息。在这些案件中,尽管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或者国外但却能掌握受害人的电信资料和家庭经济状况,所以使得诈骗屡屡得手。而现实中,部分掌握公民电话信息,家庭状况等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部门或企业,为了获利,当向他人和企业提供公民工人信息,肆意泄露公民隐私,为不法分子犯罪提供了方便,因此应加强对掌握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部门和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对为获利或者肆意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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