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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徐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何为轻伤,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刑法规定,致人轻伤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轻伤鉴定结论就成为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定案依据。由于司法鉴定活动缺乏规范,在实际操作中轻伤鉴定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造假现象,轻伤鉴定结论成为定罪的重要依据之一,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者怕对方成为轻伤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伤情做成轻伤,一些医务人员受利益驱使,不顾医德,开虚假诊断证明,教唆当事人如何造假。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眶部单纯性骨折属轻伤,一些医生教唆当事人,用胶布贴在眉骨上,用粗点的铁钉敲击,在检查拍片时,便会出现一道阴影,就会构成轻伤鉴定。在网上看到一则报道,某地医院的医生为想做轻伤的人作假,用一根木制牙签将耳朵扎致耳膜穿孔,便能得到轻伤鉴定结论。一年中由其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耳膜穿孔轻伤鉴定竟有100余起,因"耳膜穿孔案"投诉上访的群众达50余人。
  二、鉴定过程不透明,因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所以对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中,即什么时候鉴定、对哪些部位进行鉴定、鉴定时都依据哪些病情诊断等情况,当事人都不清楚,因为不透明,当事人往往对鉴定结论不服,有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明明没有打伤对方,而对方反而构成了轻伤,或者对方入院时,某部位没有伤,住院几天后又被鉴定成了轻伤,这些构成轻伤的鉴定依据是什么,因鉴定的不透明,增至了当事人的不信任。
  三、鉴定人员不负责任,轻伤鉴定结论涉及到罪与非罪,涉及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但是,一些鉴定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定结论,有明显的语句错误和程序错误,或者受人情关系和利益的影响,在鉴定中不能坚持客观公正的事实,受到当事人的质疑,致使案件在审理中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甚至上访告状。
  针对这种现象,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提高伤情鉴定的评定标准,在许多伤害案件中,比如,耳膜穿孔、眶部单纯骨折、牙齿折断两颗等这些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构成轻伤的,容易造假,且外伤又不太明显,一些伤者住院时这些部位并未受伤,也未做这些方面的检查,住院几天后,了解到对方病情较自己严重,想和对方折抵医疗费,或者有医生教唆,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得到更多的赔偿,突然变成了轻伤。在现在的医疗条件下,这些伤情给被害人造成的生理和精神痛苦,已经大大的减轻,也不是大的伤害,随着医学的发达,治疗起来也容易,虽然构成轻伤,造成的人身伤害已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也减弱。提高轻伤的鉴定标准,有利于遏制造假的不良风气..
  二、 规定轻伤案件的调解制度,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虽然经鉴定构成了轻伤,但伤害后果不严重的,可实行轻伤案件调解制度,而不提起公诉。一些伤害案件,都是因邻里纠纷、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实行调解制度,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解,避免一些小纠纷,而成为刑事案件,加剧双方的矛盾,因诉讼而引起长年上诉、上访,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实行调解制度,让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从而达到案结事了。
  三、让当事人参与到鉴定过程中,因鉴定过程不透明,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增加鉴定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参与鉴定的整个过程,赋予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的权利,让当事人清楚,鉴定时依据是什么,鉴定的程序以及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的参与不仅能了解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最后的结论心悦诚服,而且对鉴定过程也是一种监督,能促进轻伤鉴定公开、透明、公正、合理,遏制那些造假现象,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
  四、 提高鉴定人员的自身素质,鉴定人员在应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熟练的业务素质,医疗鉴定的专业性比较强,鉴定人员应该具有熟练的业务知识,能用医学理论知识来分析问题,对伤情有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做到鉴定的准确性和精确性。二是实事求是,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关乎着一个人罪与非罪的问题,鉴定人员对伤情鉴定结论应该有一种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态度,要做到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也不放纵一个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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