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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小结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徐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何为轻伤,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轻伤鉴定结论成为定罪的重要依据之一,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者怕对方成为轻伤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伤情做成轻伤,一些医务人员受利益驱使,不顾医德,开虚假诊断证明,教唆当事人如何造假。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眶部单纯性骨折属轻伤,一些医生教唆当事人,用胶布贴在眉骨上,用粗点的铁钉敲击,在检查拍片时,便会出现一道阴影,就会构成轻伤鉴定。在网上看到一则报道,某地医院的医生为想做轻伤的人作假,用一根木制牙签将耳朵扎致耳膜穿孔,便能得到轻伤鉴定结论。一年中由县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耳膜穿孔轻伤鉴定竟有100余起,因“耳膜穿孔案”投诉上访的群众达50余人。
  针对这种现象,笔者认为:
  一、 提高伤情鉴定的评定标准,在许多伤害案件中,比如,耳膜穿孔、眶部单纯骨折、牙齿折断两颗等这些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构成轻伤的,容易造假,且外伤又不太明显,一些伤者住院时未做这些方面的检查,住院几天后,了解到对方病情较自己严重,想折抵医疗费,或者有医生教唆,想得到更多的赔偿,突然变成了轻伤。在现在的医疗条件下,这些伤情给被害人造成的生理和精神痛苦,已经大大的减轻。虽然构成轻伤,但社会危害性也减弱。提高轻伤的鉴定标准,有利于遏制造假的不良风气..
  二、 规定轻伤案件的调解制度,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虽然经鉴定构成了轻伤,但伤害后果不严重的,可实行轻伤案件调解制度,而不提起公诉,一些伤害案件,都是因邻里纠纷、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实行调解制度,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解,避免一些小纠纷,因诉讼而引起长年上诉、上访,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实行调解制度,让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从而达到案结事了。
  三、 提高鉴定人员的自身素质,鉴定人员在应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熟练的业务素质,医疗鉴定的专业性比较强,鉴定人员应该具有熟练的业务知识,能用医学理论知识来分析问题,对伤情有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做到鉴定的准确性和精确性。二是实事求是,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关乎着一个人罪与非罪的问题,鉴定人员对伤情鉴定结论应该有一种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态度,要做到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也不放纵一个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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