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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房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2-12-16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大多数外来打工者,都难以承受租房价格不断攀升,所以越来越多的打工族不得不选择加入合租行列。但是很多人对房屋租赁法律知之甚少,常常被合租纠纷困扰。
一、合租后可否反悔
王先生与同事林某合租了一套三居室房不久,同事小陈也加入进来,与王先生、林某达成口头合租协议(没约定期限)。后因合不来,王、林二位提出让小陈搬走,可小陈认为:虽然没有签合同,既然说好合租,他就有权决定走或留。
律师说法:王、林二位有权要求小陈在一定期限内搬出。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林二位可给小陈一定的合理宽限期,让小陈有时间另找房子并搬家。
二、未经同意而转租,拒退押金合法吗
蔡先生与黄某合租房时约定租期为一年,黄某向蔡先生交纳了900元押金,但未约定违约金。4个月后,黄某因去外地工作,决定提前解除合租。为了避免经济损失,黄某将此间房转租给同事小王。最近,黄某委托小王向蔡先生索要900元押金,蔡先生却以黄某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律师说法:黄某提前解除合租合同属于违约。黄某违约后,蔡先生获得两项权利:一是解除合同权利;二是要求赔偿损失权利。而本案的情况是,黄某为防止蔡先生遭受损失,已经及时将房屋转租给了同事小王,这一补救措施,避免了蔡先生遭受损失。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蔡先生拒绝退还押金没有法律依据,黄某可依法维权。
三、合租房被盗,责任谁担
蔡女士与吕小姐一起合租两居房子,因出租房地域治安状况不好,常发盗案,房东管先生特意提醒注意,并在租房协议书上写明:承租人若发生被盗,房东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事后不久出租房真的被盗。蔡女士价值3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丢失。房东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赔偿,蔡女士要求吕小姐一起分担损失。
律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如果房东管先生所出租的房屋在安全性上存有瑕疵,比如,在前一个出租人搬走后,未及时更换门锁钥匙,亦未提示承租人更换,则属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一定的瑕疵情形,应承担相应(次要)的过错赔偿责任。至于蔡女士主蔡让吕小姐一起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蔡女士笔记本电脑被盗与吕小姐有关系(如吕小姐在出门时未将房门关好等),否则,吕小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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