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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发布日期:2012-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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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物权法: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消除危险请求权

1.原则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范围包括: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例】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①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b)放弃动产的占有(公示)。②甲抛弃《红楼梦》的行为发生错误,甲可撤销该单方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该抛弃行为无效,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就不能发生,甲仍为《红楼梦》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③甲的行为使乙产生了合理信赖,甲应赔偿乙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类似于缔约过失责任)。

须注意:《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应这样理解:①买卖(赠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交付时所有权移转,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交付了汽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汽车出卖个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此例中:甲将汽车交付给乙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乙对汽车的所有权因此消灭)。②抵押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真题研习】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6题)法律 教育 网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无答案(公布的答案是A)

还须注意:《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意思是:①用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这四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出质人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质权设立,但是,若权利凭证未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②法理基础是:鼓励票据的流通。

【真题研习】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04年·卷三·9题)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BD(当年答案为D)

2.第一种例外

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包括四种情形:

①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②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6条)。

③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7条)。

④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物权法》第228条)。

3.第二种例外

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形:

①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

②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1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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