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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12-12-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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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时间:2012-02-22 15:45:42
              来源:中律人网
              点击率: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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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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