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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监督程序细化最高检可讯问被告人

发布日期:2012-12-24    作者:110网律师
   死刑复核监督程序细化最高检可讯问被告人
最高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阅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案卷、讯问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规则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审阅死刑复核案卷、讯问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北京谢通祥律师简介

教育背景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社会兼职与工作经历
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业务专长
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的取得、征地拆迁、开发、建设、施工、项目投融资、房地产交易、物权合同纠纷、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执业宗旨
谢律师执业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言必信,行必果。
   
谢通祥律师承办的典型大案:
谢通祥律师在刑事辩护、民商事及行政诉讼、复议等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重大经济犯罪、暴力型犯罪、重大民商事及行政诉讼纠纷辩护、代理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其办理的数以百计的法律案件中影响重大的有:
  一、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
  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被执行死刑。(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6]
  三、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10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
  四、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合同诈骗无罪释放。
  2011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明坤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明坤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明坤被无罪释放。
  五、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2009年抚远县法院作出09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清春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09佳一刑终字第40号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意见,撤销了原判决,已被逮捕羁押了一年的刘清春无罪释放。
  六、李海军杀人罪死刑案件。
  承德市中级法院认定李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李海军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的意见,作出冀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李海军的死刑判决。
  七、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原判决原告主体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由王胜俊院长签发的2008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八、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陈宝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谢通祥律师到国务院复议,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关于省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的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11]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政府的决定书。

 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同乐村新村坡137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马士坤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何某与白某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继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吴XX抢劫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六、殷某等12人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七、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案件审理单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八、严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2008】第48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张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2008】第46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参加华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律师团联合会,要求法国佳士得拍卖行终止对圆明园两件文物兔首、鼠首铜像的拍卖(审理法院: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第一庭)
十一、南宁市刘立俊等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十二、王秀峰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十三、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街道吴家洼村广大被征地农民不服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辽政地字(2006)323号复议辽宁省人民政府案件(案件审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十五、张砚民等十三人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十六、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同乐村新村坡10人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征收170.2238公顷土地及房屋纠纷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X人民法院)
十七、季风钟与葛XX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理单位:黑河市XX法院)
十八、李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十九、陈某等七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十、姜某18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一、李某故意杀人案件(案件审理单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二、卜某6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十三、刘青春滥伐林木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四、段某与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案件(案件审理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五、曹某抢劫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十六、侯某故意伤害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二十七、徐德洪与北京金亿枫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八、潘某盗窃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九、姜某诈骗罪量刑答辩试行制度公开庭中国法院网直播(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三十、姚某与郭某等人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三十一、刘某等人盗窃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十二、后张官营村诉临清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十三王某盗窃罪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三十四、梁某房屋买卖反悔纠纷(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三十五、李华香因上访劳动教养案件(案件审理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三十六、邱某因上访劳动教养案件(案件审理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三十七、郭彦斌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十八、王卫国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十九、张喜良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十、吴某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十一、徐大兴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媒体对谢通祥律师的相关报道:
   一、2008年7月21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针对昆明巴士连环爆炸案,对北京奥运会的安全保卫提出建议。
   二、2008年8月4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准确预测北京08奥运会的安全保卫不会出安全问题。
   三、2009年谢通祥参加追索圆明园流失兽首律师团,2月24日接受《中国社会科学报》采访,表示法国巴黎大审法院判决结果应该说是在预料之中的,因为原告资格确实有些勉强,不过这也是没办法,要是圆明园管理处出来当原告,结果也许不一样。”
   四、2009年7月谢通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司法解释起草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亲自担任被告人姜某诈骗案件的辩护人开庭,开创了在中国大陆的法庭上辩护律师第一次采用量刑规范化为被告人量刑,使姜某得到了公正审判,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都作了相应报道。
   五、2011年7月13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准确预测中国最大走私案件被告人赖昌星被遣返回国的日期。
   六、2012年3月23日谢通祥接受大公报采访,针对取消死囚器官捐献提出立法建议。
七、2012年9月18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就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杀人案件发表评论。
八、2012年9月21日谢通祥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就重庆市原副市长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犯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判决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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