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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价值保障原则的含义与作用

发布日期:2012-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78年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规定重整制度以来,建立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是当代破产法改革和发展的大势所趋。今年8月27日颁布、明年6月1日施行的我国新破产法,也引入了企业重整制度。重整制度的建立,将带来不少新的律师业务,对律师业务产生重要影响。

在重整制度中,有一种特别的规定,即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而不问债权人意见。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要件之一是:假如债权人会议或者分组后的各组债权人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而面临对企业开始破产清算时,法院能够确定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所获得的清偿额不少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可以获得的清偿额”。这就是清算价值保障原则或称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应该是暂时被限制行使,但不应该是被剥夺。比如,新破产法第75条、第76条、第77条规定,即便这种剥夺权利或任意处分符合公共利益,也应当给与债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清算价值保障原则主要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重整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公平自然也是它重要的价值目标,公平概念在重整制度中体现在清偿债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原合同所确定的利益(既得利益),因而不允许无限度地牺牲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去片面地强求企业拯救。重整制度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使债务人的‘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依据重整计划对该债务人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分配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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