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凭欠条起诉偿还借款应证实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徐卫东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与被告李*曾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协议离婚。201192日李*为达到与张*复婚的目的,为表示诚意,给张*写下借款30万元的欠条。但事后双方并没有复婚。20128月张*持欠条向法院起诉,称李*曾向其借款30万元,并与2010624日写下借款欠条,要求李*偿还借款 30万元。
被告李*称自己曾向张*写过欠条,但自己是想与张*复婚为表示诚意才写的,并没有真正的向张*借钱,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原告张*提出欠款的证据仅有欠条一张,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
   【徐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事实的是否存在,以下三点理由可以说明原告张*主张被告李*曾向他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同时依据《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张*对自己向李*良借款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包括提供可以证明借款的来源、借款的用途及借款的目的等相关事实的证据。但是本案原告张*并未对借款事实存在的真实性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因此,不应该支持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的来源、借款的流转及借款的动机等相关事实,同时也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因此,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杨文煌律师
广东东莞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