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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时彩礼,陪嫁等问题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张国权律师

1、要退还给女方陪嫁品吗?
陪嫁应该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婚后没有约定为共同财产,就仍然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为其所有。
2、能在答辨中提出要求女方退回2万块的下聘金吗?还是要另外写反诉状?
  可以要求返还聘金,不需要另外写反诉状。“离婚案件诉讼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这是江苏省高院的审判纪要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如何你可以咨询一下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
 3、《婚姻法》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彩礼的认定。
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中金钱、实物的给付是否构成彩礼,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
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除了金钱之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
5、返还彩礼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以婚姻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不列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一方以对方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自己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或使用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由实际收受方为当事人。该类诉讼非离婚诉讼,而系普通的返还财产之诉。实际收受人为返还义务人,如女方使用了该财产,可作为共同返还义务人。
6、返还尺度的掌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
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7、“生活困难”的认定。
对《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认定,应采用绝对困难标准,即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解释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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