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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辩护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司法实践中这一限定范围过窄。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能作了分案处理;还有的案件,尽管不是共同犯罪,但有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如系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对这些案件,如允许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也会形成“利益冲突”,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这部司法解释做出了完善。

  为保障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的程序,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此外,司法解释对离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担任辩护人的回避问题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吸收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内容,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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