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涉外继承公证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 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 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5项证件及材料;
 
  2.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 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