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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发布日期:2012-12-27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66月公布以来,历经198812月第一次修正、19988月全面修订、20048月第二次修正。总体上看,《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和建议,吴邦国委员长20123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将修改土地管理法明确为今年的立法任务。20121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草案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进行了重大修改,旨在解决当前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事务所综合目前的最新消息,发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进展。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的议案说明,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应先集中精力解决好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些规定虽然能够适应颁布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但是现在确实存在着不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问题。从补偿原则上来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从补偿标准看,三十倍的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为此,《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草案》在现行的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宋大涵介绍,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宋大涵表示,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与2011121日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不谋而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旨在在征收这个问题上改变城乡二元化的旧思维,在征收领域对城市和农村一视同仁,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另外,在圣运律师事务所经办的拆迁征地案件中,因为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太低,的确存在着居民和有关部门“谈不拢”的现象,为了逼迫居民签下拆迁补偿协议,有关部门有时会采取停水、停电等极端手段,这些极端手段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产生活。如果《草案》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能顺利得以通过,就意味着中国老百姓的土地权益和居住利益得到了进一步地保障。圣运律师所的律师们又获得了更为有利的法律武器,势必在维护拆迁户合法利益的领域内大有作为。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由此看来,目前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修改采取了“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正视征收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先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原则性的解决方案;第二部通过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来进一步地明确实践中的操作。此外,各地可以制定具体的标准,避免“一刀切”的僵化思路,妥善地处理全国统一性和地方差异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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