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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案例:邝某群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发布日期:2012-12-30    作者:110网律师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邝*群,男,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组。
    上诉人因非法拘禁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非法拘禁罪持异议,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判决无罪,其理由是: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具体分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将吴*菊锁在门内睡觉构成非法拘禁事实错误。事实上,吴*菊从晚上开始睡觉到次日上午九点多钟被告人起床的这段时间,一直是处于正常的生活状态,也就是说,吴*菊的睡觉时间并非非法拘禁时段。被告人起床后,将吴*菊锁在门内是生活习惯,夫妻俩经常有将对方锁在门内睡觉的习惯,这种生活习惯也得到了多位证人的印证。一审法院采信被告人与吴*菊经常有锁门睡觉的习惯,却仍认定此次被告人将吴*菊锁在门内睡觉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这完全是自相矛盾。
    (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拘禁吴*菊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邝*群虽然有锁门睡觉的生活习惯,但非法拘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对被害人殴打且侮辱被害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不能割裂整个犯罪过程而否定被告人邝*群非法拘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从一审法院的认定中,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告人拘禁吴*菊的时段从2011630日下午3时许一直持续到201271日上午被害人自缢身亡。但这样的结论很明显经不起推敲,更与本案事实相悖。非法拘禁犯罪属于持续犯,而依据生活常理,被告人一家三口630晚至71日上午9时许属于正常休息,怎能算非法拘禁?这个时段无法认定为非法拘禁,又何谈一审法院认定的“非法拘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事实错误,其对被告人同一行为做出相互矛盾的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被拘禁人死亡的后果,即非法拘禁所采取的手段是被拘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这种手段一般手段一般直接作用于被拘禁人的身体,比如说捆绑太紧致人死亡。而本案中,被害人吴*菊是自缢身亡,其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本案吴*菊的死亡原因,一审法院做出了“。。。。。。致使被害人自杀。。。”(判决书第九页第六行)和“。。。被告人邝*群非法拘禁致被害人死亡。。。。。。”(判决书第九页第十行)两个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而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自杀却不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同一行为做出相互矛盾的两个认定,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证据不足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菊自杀前有现实活动的打算,亦无证据证明邝*群有非法拘禁的故意。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在被害人打算现实地活动身体时就可以活动的自由。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将吴*菊锁在门内是生活习惯的情形下,不排除吴*菊在九点左右至自杀前并没有现实活动身体的打算。如果吴*菊当时并没有现实地打算活动身体,那么非法拘禁就无从说起。但是一审法院并未查明这一事实,也没有客观证据证实吴*菊自杀前有现实活动的打算。相反,现有证据(证人张某莲的证言证实吴*菊自杀当天早晨六时许吴*菊上厕所,证明此时吴*菊可以自由活动,其回到卧室继续睡觉,证明其并没有现实活动的打算。)恰恰证明吴*菊自杀前没有现实活动的打算,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起床后有锁门是出于拘禁吴*菊的故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菊的自杀与被告人起床后的锁门行为(锁门行为属于生活习惯,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前面已有论述)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吴*菊自杀的原因尚未查明,被告人的将吴*菊锁在门内睡觉的行为亦被证实为生活习惯。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此次将吴*菊锁在门内是出于拘禁的故意且现实地限制了吴*菊的活动,且有证据证明吴*菊自杀的唯一原因是被告人的拘禁行为。否则,不能判决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一审法院在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做出有罪判决,确实让人失望。
三、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
由于无法证明吴*菊的自杀行为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人本身身体残疾,另有幼子邝*豪需要抚养,身上肩负的责任本来就重大。但是,被告人作为吴*菊生前的丈夫,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承担赡养岳父、岳母的责任。
    综上,鉴于本案事实方面存在诸多疑点,案件证据亦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又关涉到罪与非罪的巨大争议,希望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本案被告人无罪,以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邝某群
                             二0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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