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01-02 作者:杨立宝律师
彭某于2004年2月7日通过招聘信息到天津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就职,工作岗位为司机,负责送货,并负责车队的管理工作。双方只是约定了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没有与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也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彭某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了7年,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周六日从未休息过,节日放假也被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却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彭某多次找到单位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提高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可是,事与愿违,2011年3月5日,彭某正在工作,突然接到单位的书面通知:因单位经营不佳,不能再用多余的人员,经决定,从2011年3月5日起单位不再用你了,抱歉。
彭某接到通知后既觉得可笑又觉得委屈,于是叫女儿上网,为其搜索权威律师,他决定,一定要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个说法。
【仲裁裁决】
仲裁庭经过审理,支持了彭某的大部分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为彭某补缴社会保险,并一次性支付给彭某各项费用总计22121.88元,仅经济补偿金一项就17500元。
【律师评析】
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是主要请求事项之一,甚至有些劳动者正是因为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才申请的劳动仲裁。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是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唯一依据,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决定解除劳动关系时是慎之又慎。
何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的几种情形,更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方式解除,否则均为违法解除,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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