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发布日期:2013-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并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
该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该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主体的称谓和概念,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实务上常发生用语不准确、概念混乱的情况。例如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在实体法上的称谓,有侵权人、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人、加害人以及受害人、被害人,死亡受害人等诸种表达。这些表达方式虽各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但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这些概念的指向往往与损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担不一致,容易引起表达的混乱,甚至影响到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正确性。所以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从概念上规范,称谓上统一,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理解与适用法律,正确、公平的处理相关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是指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通说认为是“三要件说”,即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里所指的人身损害的事实包括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第二,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有过失或错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的大小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人身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方式。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以过错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当事人即使没有过错,但按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责任。这种例外的规定无须确认当事人有过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主要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饲养动物、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行为。
综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为侵犯人身权利提供了一种最基本的保护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保护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剥夺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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