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保险公估人业务

发布日期:2013-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按业务活动顺序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

(一)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二)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二、 按业务性质分类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一) 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二) 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三) 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三、 按业务范围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类。

(一) 海上保险公估人

海上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海上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均为国际型的保险,在国际上,船舶保险中的船身价值或其修理规模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相关,船上设备、机器、引擎、发电机等也有专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请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通常委托居于独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处理,海上保险公估人由此应运而生。

(二) 汽车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汽车保险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视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公估人参与汽车保险理赔公估,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方面的直接冲突,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行会合谋骗取保险赔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车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当行为,使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

(三)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物质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了火灾和特种保险的需要。

四、 按委托方不同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一)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尽管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但他们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处理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

(二) 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只结合搜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五、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看,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一) 雇佣保险公估人

雇佣保险公估人是指长期受聘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该公司的委托或指令处理各项理赔业务,这类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

(二) 独立的保险公估人

独立的不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理赔事务,其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暂时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也相应结束。

职业定义:什么是汽车保险公估师?

汽车保险公估师是具备从事汽车保险估损与理赔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和从业资质的汽车保险从业人员。其既需要具备从事保险公估的资格与技能,又需要具备丰富的汽车保险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对汽车保险投保、估损、理赔方面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才能称之为汽车保险公估人员。到目前为止,汽车保险公估师尚未进入国家职业目录,也不存在全国通用和政府认可的汽车保险公估师。但这个概念已经被保险行业与汽车行业广泛认可,也开始得到社会和企业的推崇。从从业资格与资质上来说,汽车保险公估师资格尚未确立,但其职能与资格范畴可以用这个等式表达:汽车保险公估师 = 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 + 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 + 汽车保险理赔员(暂无职业资格)。因此,要成为国家认证、社会认可的汽车保险公估师,首先必须成为保险公估人,获得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汽车保险公估最核心部分),之后再学习汽车保险理赔专业课程,获得培训合格证。

《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由上述三个部分组织。培训结业后,组织学员参加国家《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鉴定考取《汽车(碰撞)估损师》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获取保险公估从业资格;最后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汽车保险理赔》培训考核获得培训合格证书。上述三证齐备,资质完备、知识全面、技能合格、有含金量、行业急需的真正意义上的《汽车保险公估师》就诞生了。请注意一点:《汽车保险公估师》本身不是职业资格,而属于职业称谓,它由汽车与保险两个领域的职业资格(从业资格)构成,二者缺一不可。再加上汽车投保、理赔、事故处理等其他相关技能,汽车保险公估师的概念才是专业、完整的,这样的人才才是保险行业最为急需的。中华汽车培训网(复光教育)依托于自身的专业优势与培训资源,结合我们现有的国家《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鉴定、保险行业现有的《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将目前尚未列入职业资格与从业资格,但在汽车保险从业中非常重要的其他环节系统整合起来,与华东地区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专家等,开办《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并组织学员参加相关从业资格与职业资格的考试。参加培训与考试,您将获得如下收益:

1、获得《汽车(碰撞)估损师》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证书、《汽车保险理赔员》培训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结业证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合格的汽车保险公估师;

2、系统学习汽车保险知识与保险理赔技能、技术,系统学习汽车估损、定损的职业技能;

3、获得中华汽车培训网学员就业推荐服务。

报考条件: 22周岁以上,大专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中专学历4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均可报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澎律师
湖南长沙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