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要求男方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给女方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徐涛律师
针对李女士的问题,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进行了解答咨询: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张律师称,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是夫妻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协议,但如果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也就是说,即使李女士和丈夫已经作了书面赠与约定,但是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李女士丈夫名下,李女士不能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李女士还不能算是房屋所有人。
“而且房屋未过户前,赠与也可以撤销。”张律师说,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以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有权反悔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要想产生效力最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过户手续条件暂时不允许的话,夫妻之间达成的书面房产赠与协议一定要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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