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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又反悔的,是否可以要求撤销?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110网律师
  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在变更登记前有任意撤销权,变更登记后有法定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物权法》1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合同法》186:“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19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赔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理力争是合同法第186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尚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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