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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刑事律师/嘉定区刑事辩护律师/典型刑事案例

发布日期:2013-01-07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上海民进会员,上海律师协会原部门负责人,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电话:1356 4487689;18917159707

1、赵强律师为25人大型盗窃团伙首犯刘某进行辩护
2010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代某、罗某、宋某、龙某、李某、陈某等25人多次分别结伙,分工协作,四次驾驶大型自卸车进入长江西路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事业部内型钢东路上的不锈钢堆场仓库,由仓库安保人员沙某驾驶巡逻车在厂区负责望风,一行人大摇大摆撬锁入库,窃取大量稀有金属废钢,并串通门卫朱某某、陈某某放行出厂,销赃给被告人迮某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得款80多万后分赃。被告人刘某某因没有收到这些赃物,竟敲诈迮某人民币4万元。这些被告人大多是来自四川、云南的80后,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有的已经多次被判过刑,他们向电影中的黑帮学习,分层管理,分工协作,对社会具有相当危害性。同年,6月25日,当他们再次作案时,被在此守候伏击的警方人赃俱获。赵强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的代理律师出庭进行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意见,判处第一被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相同的刑罚。

2、赵强律师代理巨额绑架案嫌疑人解某,解某案退回公安处理。
2012年3月4日,被害人热某到普陀长寿派出所报警称:2012年3月1日22时许,其在江宁路澳门路附近遭人绑架,后被关在一处房间内,遭人殴打,被索要赎金114万元和宝马车一辆,身上随身携带的现金7200元及天梭男式机械手表等物品也被拿走,于3月4日下午被绑匪释放而案发。经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热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犯罪嫌疑人马某、解某、贾某及秦某于3月6日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1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依法逮捕。
嫌疑人解某家属委托赵强律师后,赵律师先后五次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并就解某曾经患有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向普陀警方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并要求对解某变更强制措施。后在司法鉴定出嫌疑人解某身体没有问题,且案件由普陀检察院移送上海检察二分院情况下,赵律师也多次与二分院检察官沟通,2012年12月,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嫌疑人解某不具备受审能力。目前,该案其余同案犯已先行移送法院起诉,嫌疑人解某案将退回公安并对其进行监视医疗。

3、赵强律师为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陆某辩护,陆某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012年7月29日下午,曾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刑的被告人陆某自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44.56克、大麻10.03克,乘坐上海开往江苏昆山市的长途客运车辆欲离沪。当日16时许,车辆途经嘉定区京沪高速安亭检查站时,经民警检查发现了陆某随身携带的毒品,将其抓获。经毒品检验,缴获的总计44.56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03克褐色粉末中检出大麻成分。被告人陆某被抓后乘隙逃脱,后于2012年7月31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31日,被告人陆某以涉嫌运输毒品罪由上海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在案件移送嘉定检察院后,赵强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本人吸毒,其携带的毒品冰毒没有“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被告人时也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名义。而且,本案中陆某的口供前后不一致,运输毒品的目的或对象不明确等。并要求检察院将运输毒品罪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11月19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正式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陆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并获得从轻处罚。

4、赵强律师代理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被告人焦某案,被告人焦某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并获从轻处罚。
2012年2月,刘某(绰号“刀疤”,另案处理)为逞强、称霸,指使章某(绰号“太子”)、刘某、焦某购买斧头、榔头,纠集廖某等5位未成年人,戴口罩打砸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黄家花园路的世纪超市、鹤望路373号水果店、富轩家常菜饭店等多家店铺。同年,2月29日,被告人章某、刘某、焦某及徐某经预谋,在上海市嘉定区新郁路近曹安路拦招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牌号为沪FV6403的出租车并指引驾驶员将车开至嘉定区江桥镇解放岛东环路近翔江公路口,四名被告人戴上口罩和手套,使用菜刀、斧头等工具威胁被害人,劫得刘某随身携带的500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重8.58克,价值3706元)及诺基亚3230型手机一部。赵强律师作为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被告人焦某的辩护律师跟踪了案件全过程。被告人焦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012年9月5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两罪并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本案第一被告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5、赵强律师为故意伤害(轻伤)案被告人贾某辩护,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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