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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成都房产律师解析责任怎样划分

发布日期:2013-01-09    作者:110网律师
    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如果合同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订立,通常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也会遭受一些损失,如为准备履行合同而花费的费用(比如为了即将买人的货物租赁了仓库),为能够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比如公司派员到外地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差旅费)等。这些损失又应当如何获得赔偿呢?成都建筑房产律师吴锦熤表示,合同法中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即在订立 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合同不能订立,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对该损失进行赔偿。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各方如果有一方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房产买卖没有成立,那么无过错方可就其遭受的损失向过错方索赔。
◇生活实例◇合同虽未订立,仍可追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

某科贸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一套房屋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签约前,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科贸公司将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庭审中,房地产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绝赔偿。经审理,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科贸公司为缔约支付的各项费用。

    ◇分析解答◇
      成都建筑房产律师吴锦熤表示《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科贸公司经过协商即将订立房产买卖合同之际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了他人,显然是不诚信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以合同未订立为由逃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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