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成都房产律师解析责任怎样划分
发布日期:2013-01-09 作者:110网律师
◇生活实例◇合同虽未订立,仍可追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
某科贸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一套房屋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签约前,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科贸公司将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庭审中,房地产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绝赔偿。经审理,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科贸公司为缔约支付的各项费用。
◇分析解答◇
成都建筑房产律师吴锦熤表示《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科贸公司经过协商即将订立房产买卖合同之际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了他人,显然是不诚信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以合同未订立为由逃避赔偿。
相关法律问题
- 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拿到房产证 1个回答0
- 律师可以帮忙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吗? 1个回答15
- 办理过户登记是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1个回答0
-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的违约责任 2个回答5
- 房屋买卖合同与房产证不符 10个回答1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上海房产律师教你房屋买卖纠纷怎处理
- 洛阳律师/洛阳森合房产律师白德营:十五种房屋买卖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0(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 经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是否能否定未经登记的合同中的房价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 洛阳专业房产律师/房屋过户手续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森合)
- 洛阳专业房产律师/房屋过户手续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森合)
- 武汉房产律师电话———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
- 武汉房产合同律师委托———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
- 武汉房产律师咨询电话———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知识